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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適用普通程序

發布時間:2023-01-12 18:04:34

❶ 法院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 :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普通程序位列眾多程序之首,而且與其有關的條文最多——共有31條,內容最復雜,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完整性和層次性。

(1)什麼叫適用普通程序擴展閱讀:

法院普通程序的訴訟方式和內容

方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根據這一規定,起訴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即口頭起訴或書面起訴。

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即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原告是法人的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住所等信息。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和代理許可權。

3、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具體,以便於受訴法院明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充分客觀,理由應當充分,以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由於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訴訟中當事人要說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提供確實可靠的證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5、為此,原告在訴狀中應當寫明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證據。同時為便於審查和查證事實,還應當提交或記明證據的來源和相關證人的姓名、住所,以便訴訟審理中有對於相關事實的查證。

6、起訴狀除要寫明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寫明受訴法院的全稱和起訴的具體日期,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❷ 什麼叫簡易程序審理什麼叫普通程序審理

適用范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普通程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准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❸ 什麼樣的民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❹ 法院走普通程序說明什麼

法院走普通程序說明法院認為審理的案件不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因此需要通過普通程序來審理。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普通程序包括了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前准備、開庭審理、裁判等各個法定訴訟階段,每一個訴訟階段按順序相互銜接,體系完整,反映了審判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從內容上看,普通程序對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對一些必要的訴訟制度也作出了規定,如撤訴、缺席判決、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除貫徹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適用其他任何一種訴訟程序的規定,是不依賴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法院無論是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還是重大、復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只適用普通程序就將其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四十九、 增加三條,作為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可以獨任審理嗎
普通程序是不可以獨任審理。獨任審判不適用於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❺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與普通程序的區別

法律分析:1、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適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規定適用。2、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基層人民法院陪審員的主要作用其實是湊數。3、簡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
與其它訴訟程序相比,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其表現在:從體繫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前准備、開庭審理、裁判等各個法定訴訟階段,每一個訴訟階段按順序相互銜接,體系完整,反映了審判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從內容上看,普通程序對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對一些必要的訴訟制度也作出了規定,如撤訴、缺席判決、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等。它們不屬於某一個訴訟階段,但對於處理訴訟中可能出現的特殊問題,卻是必不可少的。
普通程序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體現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除貫徹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適用其他任何一種訴訟程序的規定,是不依賴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法院無論是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還是重大、復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只適用普通程序就將其審結。
普通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普通程序適用於各級各類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和各專門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基層法院除審理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外,審理其他案件也必須適用普通程序。
同時,由於普通程序完整、系統,可廣泛適用於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專門用於處理簡單民事案件、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的訴訟程序,針對性強但不系統完整,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凡是相應的程序沒有規定的,就要適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普通程序的這一特點反映了普通程序和其他訴訟程序的關系,反映了訴訟程序之間的差異性和協調性。

❼ 哪些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

法律分析: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除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等一律適用一審普通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條件有:(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全文》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❽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是啥意思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意味著要重新開庭審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
.採取簡易程序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辦案時間、減輕當事人負擔,符合現代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潮流。簡易程序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不受普通程序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必須在判決前聽取被告人最後陳述。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而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所以,如果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就意味著需要重新開庭,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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