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親屬代理出庭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親屬代理出庭需要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親屬做代理人需要具備條件:1、具備民事行為能力。2、委託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3、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貳』 委託親屬出庭需要什麼手續
委託親屬出庭需要:可以寫一份委託書,要蓋章簽字,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叄』 請問刑事案件被告人委託親戚作為辯護人的程序是什麼需要哪些材料
沒有規定被告人親友作為辯護人需要履行什麼程序和材料;參照辯護律師的委託手續,至少應當有《授權委託書》。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從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辯護制度對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訴訟民主具有重要的意義。實行辯護制度,有利於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案件,防止辦案人員主觀片面,做到兼聽則明,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辯護人辯護制度有利於公安司法機關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處於被追訴的地位,且人身自由往往也受到限制,因此,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也無法收集到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材料,從而難以行使自我辯護的權利;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數缺乏法律知識,不知道享有哪些訴訟權利,應當如何行使這些權利,也不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