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審是什麼意思
二審是指對一審的審核再次核算,更准確體現造價是否放水。每次結算都會備案。二審是最終付款的依據。需不需要二審要看建設單位的要求。簡單說,二審只是審級制度,只有兩級,即你的案件在一般情況下,只能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譬如,如果是在基層法院提起訴訟的,那麼中級法院的審判就是終局判決。而若一審時在中級法院審判的,那麼,高院的判決就是終局判決;同理可推。當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例外了。
二審說的是審級,而不是說只經過兩次審判,很多案件有發回重審,或者申請再審獲得批准被發回重審,就會經過好幾次審判。
再審是指: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二審程序與一審程序的區別
第二審程序雖然與第一審程序一樣是基於當事人行使訴權而產生的,但兩者卻存在著以下區別:
第一,審級不同。一審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序,而二審程序卻是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序。
第二,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審程序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
第三,任務不同。第二審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審程序的相同任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紛以外,還擔負著檢查、監督下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
第四,適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序,二審程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序中的相關規定。
第五,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審法院對第二審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後立即生效,為終審判決;而一審案件的裁判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分,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2. 法庭二審開庭程序是怎麼樣的
法律分析: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如果二審法院開庭,流程參照一審開庭流程進行。
3. 第二審程序是怎麼樣的
法律分析: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主要遵循以下流程: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4. 民事案件二審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由於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5. 二審的程序流程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二審開庭程序如下:1、立案;2、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法庭調查,陳述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6. 二審的程序流程
法律分析:1 、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2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7)宣判。3、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7.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上訴、抗訴,對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進行重新審理的方式、方法等的總稱。
第二審程序的主要特點如下:
1、它是上訴審程序。就是說,它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進行的審判程序;如果沒有當事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不論是當事人上訴,還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訴或者抗訴,也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
2、它是重新進行審判的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定性是否准確,量刑是否得當,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通過重新審判的程序,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以維護正確的判決裁定,糾正或撤銷錯誤的判決裁定,准確地打擊犯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作
3、它是終審程序。上訴制度與審級制度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由於我國採取的是兩審終審制,所以第二審程序也就是終審的程序。只要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死刑判決和類推判決除外);即使當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訴。
8.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是指什麼
民事二審開庭程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9. 二審程序流程是什麼
二審程序流程是:
1、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