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一般多久開庭
我國國家民事訴訟的開庭時間是: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是60天,公告送達期滿後視為送達,可安排開庭。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② 檢察院建議簡易程序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檢察院建議簡易程序一個月內開庭。如果證據齊全立即就可以開庭,不需要另外通知時間。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③ 簡易程序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
1、一般是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④ 民訴中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應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
法律分析:民事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審限從該案立案的次日起計算(即簡易程序審理所花費時間包括在轉化為普通程序後的審限內),然後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審限計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調解書送達之日為止,期限的一般長度為六個月,可延長的次數是兩次,延長的理由是特殊情況的存在,初次延長的批准主體是本院院長,再次延長的批准主體是上級法院,初次可延長的時間是六個月,再次可延長的時間為三個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七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⑤ 簡易程序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對於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⑥ 簡易程序立案到開庭多長時間
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該在立案以後的15天之內安排開庭的,而且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這些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限是不能延長的,在開庭以後的三個月之內是必須要結案的,因為只有那些案情都特別簡單的民事糾紛,才能用簡易程序來審理。
【法律依據】
《簡易程序規定》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⑦ 簡易轉普通程序審理期限
法律分析:案件從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後,雖然適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並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達起訴狀副本,這些工作在簡易程序中已經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沒有必要重復。在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後,只需要重新確定開庭日期,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重新送達開庭傳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進行開庭審理即可。因此轉入普通程序後,案件的審理是延續的,審理期限仍應從案件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原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間也應理所當然地計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期限之中,而不應從轉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計算。當然,遇到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審限的,可按規定報經批准後依法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⑧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對於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⑨ 簡易程序案件立案後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第二種情況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後,一般也要分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第三種情況是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後,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