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拆遷收到拆遷裁決申請後規定多長時間內作出裁決
拆遷收到拆遷裁決申請後規定5個工作日內作出裁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規定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Ⅱ 房子拆遷過程要多久
最快在205天左右。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拆遷現在被稱為徵用,調查和評估房屋拆除計劃的時間不計。從市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之日起,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內發布徵收通知。公告一般根據徵收范圍的大小規定期限。一般政府規定三個月(實際上三個月是不夠的,政府約三個月才可以提早進入行政程序)。三個月後,如果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達成協議,則進入第二程序。政府可以決定為某個家庭收取賠償金。作出決定後,可以在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90天內申請行政訴訟。不服行政復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訴訟。不接受初審法院裁決的,可以在15天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法院命令生效後,收稅員在發出超過十天的催復通知後,可向法院申請批准強制搬遷。
政府目前明確規定了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地區、安置地點、安置水平、過渡安置形式、期限和違約責任。
1、經調查核實拆遷人已獲得征地批准,必須先到派出所和房管站登記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整個房地產情況,根據形式逐一登記,並對拆遷人員進行大量查核。成立一個拆遷小組。所有拆遷人員逐戶參觀,全面宣傳聯系,了解拆遷拆遷的安置願望。
2、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和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制定拆遷規劃、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申請拆遷安置的人持有國家有關批准文件、拆遷規劃和拆遷規劃,並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被批准並收到拆遷許可後,可以進行拆遷。
3、拆遷許可一經批准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當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等情況,同時,宣傳和解釋房屋的拆除。
4、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拆遷人與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和地區有關安置補償的規定,自願有償簽訂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賠償方式和數額、搬遷的區域和地點、搬遷的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交主管機關辦理拆遷手續,備案,並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移送被拆遷人後,拆遷人應當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及時進行拆遷。
拓展資料: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房屋拆遷——網路
Ⅲ 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程序
1、在拆遷之初,被拆遷人一定要關注和搜集拆遷人和政府部門頒發的文件,其中包括:
拆遷公告,拆遷地塊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誰是拆遷單位,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拆遷許可證,以及兩個內部文件(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銀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證明)。其中,兩個內部文件需要通過提請政府信息公開或訴訟才能看到,還要關注通知甚至公開信,以及安置補償實施細則或辦法。
2、補償談判,必要時需錄音留作證據
在拆遷公告發布後,如果有拆遷公司找到被拆遷人洽談,被拆遷人要索要他們的授權委託書,讓他們出示工作證和拆遷人員的資格上崗證。因為拆遷人很有可能動用社會閑散人員恐嚇威脅被拆遷人。與拆遷辦工作人員溝通時,在必要時做錄音,「這些話可能作為將來協商談判取得重要補償的信息線索,有些被拆遷戶沒有固定證據,很難證明對方的口頭承諾」。
3、房屋評估,報告不符實際要求重評
而在評估公司人員上門時,被拆遷人也要讓他們出示相應評估公司的資質及上崗證件,在評估報告中「與房屋實際面積,裝修情況,層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質疑,要讓評估人員詳細記載,必要時要他重新評估」。
對於已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戶,一定要注意向拆遷公司索要協議原件。「有些惡劣的拆遷人先讓你簽字,所有補償金額、面積、樓號都是空白,與口頭不一致」。
4、行政裁決要充分表達自己意見
被拆遷人在行政裁決階段,不應採取不理會、不到場、不表達的做法,而是要利用程序性權利,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要注意行政裁決調解會上查看「記錄人員是不是完整地記錄了你的意見」。
5、臨強拆對房屋狀況拍照錄像
在行政裁決接近尾聲時,要對自己的房屋狀況,物品進行拍照錄像,因為「程序走到這里,就可能面臨強拆」。即便行政裁決之後面臨強拆,被拆遷人也要撥打110,並找合適的位置和角度將強拆過程拍攝下來,以保存有效的證據。
Ⅳ 征地拆遷法律規定其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法律規定其程序是:發布擬征地通告;征詢村民意見,並組織聽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擬定「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徵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並公告;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實施補償安置方案並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Ⅳ 拆遷案件訴訟時效是多久
拆遷行政訴訟時效是六個月、民事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拆遷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或權益被侵害之日起算,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Ⅵ 拆遷辦法適用時間
一、問題修正
首先,不存在「2019最新的拆遷補償條例,還是2017年的條例」這個選項。
二、法律出台、修訂基本原則
1、法律雖然每年更新,但是具體到某一具體法律法規,不可能每年出台一部。事實上,一部法律出台,從醞釀到出台往往需要幾年時間。
2、例如物權法,從呼籲、醞釀、草稿、徵求意見、定稿、審批等等差不多十年才出台,2007出台開始實施至今,一直就是2007年的物權法,不會有2017的物權法和2019的物權法的說法。
3、其他的,如刑法、公司法、侵權法等等均是如此,只不過有些每隔幾年或十幾年做一次修訂。
三、關於拆遷條例
1、拆遷條例的更新已經算比較快的,大約10年出台一次,新的取代舊的。
2、截止目前,我國共出台三次拆遷條例,分別為1991年國務院令第78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拆遷條例》、2001年6月國務院令第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拆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3、關於拆遷管理拆遷條例變名為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原因不再細述,總體說是因為上位法的修改引起,具體說,現在城市國有土地上,不再說「拆遷」、而是改名「房屋徵收」,但是性質一樣,人們習慣仍稱為「拆遷」。
四、結論:
1、你的具體問題,適用法律來說,仍然是2011年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2、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主要規定大的原則和程序,具體補償標准,要看你們省、市的細則。
3、你所說的每年條例,其實是指的每年的評估,應該是何時「拆遷」,就用何時的評估標准。
另外,以上回答均有一個前提,是在國有土地范圍內,如果是集體土地,適用另外的法律規定。
我曾經從事多年拆遷工作和法律專業工作,採納吧。
Ⅶ 拆遷的司法程序如何走
拆遷有如下司法程序:
1、暫停公示
由建設主管部門頒發一個文件,要求在拆遷范圍內暫停戶口遷移、房屋改建、加建、擴建的工程,這就是暫停公示,需要在有關的場合進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過一年。
2、入戶調查評估
在確定拆遷范圍之後,拆遷人要辦一些有關的手續、文件,一般來說需要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兩個規劃文件,那麼在法律上具備了拆遷的前提和依據。
3、內業計算
評估公司進行內業輸機和數據測算,根據外業調查的資料數據進行初步測算,算出一個大致的初步評估價格。
4、制定拆遷實施方案、申請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拿著拆遷實施方案、規劃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請《拆遷許可證》。
5、發布拆遷公告
聲明此次拆遷行為即將開始。一般發布拆遷公告的同時,要把《拆遷許可證》公開張貼出來,以說明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和時間安排。
6、行政裁決
如果拆遷雙方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
7、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8、強制執行
對已生效的裁決或判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准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
面積標准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3、結合型補償
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由於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
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