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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符合什麼原則

發布時間:2023-01-10 10:51:04

㈠ 適用簡易程序審判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條件: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並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㈡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什麼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 一審 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 傳喚 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是什麼?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 證據 ,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 訴訟 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消極條件有哪些? 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是以往全國資格考試的考查重點,《簡易程序規定》在《若干意見》的基礎上對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進一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第l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起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為,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 起訴狀 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並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眾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為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於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由此可見,在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通常由基礎法院完成,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 於哪些爭議不大、案情簡單的民事案件。並且簡易程序只能在一審中運用, 二審 中則沒有這個說法。對於一些發回重審的、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是不能採用簡易程序的。

㈢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 行政處罰 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 證據 ,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以上是關於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原則是什麼的回答

㈣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同時,如果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㈤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包括

(一)爭議標的金額在規定數額以下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對爭議標的金額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爭議 金額應在一定的數額以下。
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而《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爭議金額不明確,則往往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沒有爭議金額或者爭議金額不明確,由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和范圍以及其他有關因素綜合考慮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二)案情簡單
案情簡單是適用簡易程序的要件之-。 案情簡單意味著對該糾紛易於查清事實和分清是非,即易於進行審理。因此,在仲裁實踐中,有些案件雖然超過了仲裁規則所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爭議標的,但由於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也同樣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三)經雙方當事人默示或者書面同意

㈥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如下: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在行政訴訟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簡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訴訟案件的過程,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對於一些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可以適用比較簡便、便捷的訴訟程序。在民事訴訟中,對於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且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此外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刑偵訴訟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理由。

㈦ 簡述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有3條: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一、行政處罰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二、民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三、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適用條件: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拓展資料:簡易程序相對於一般程序而言簡便快捷,有利於及時處理行政違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於其程序簡單,缺乏制約,如果適用不當,容易造成對相對人的侵害,因此,我國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㈧ 實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原則條件有哪些

實行 行政處罰 的簡易程序原則條件有哪些?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 證據 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 警告 ,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根據《 行政處罰法 》或《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 一、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 法規 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託、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是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是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二、行政處罰的 管轄 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 管轄權 。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指定管轄 。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犯罪判處 拘役 或 有期徒刑 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 行政拘留 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 罰金 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處罰適用的條件:一是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范;二是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四是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行政處罰的適用方式: 1.不予處罰。根據規定, A.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依照處罰的下限或者略高於處罰的下限給予處罰,但不能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給予處罰。如,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輕處罰2000元,減輕處罰1000元。根據規定,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有:一是已滿14周歲不滿l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二是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三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四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 立功 表現的;五是其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關於從重處罰問題,《行政處罰法》未作明確規定。有的特別法律、法規,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該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因走私被判處 刑罰 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後在2年內又實施走私行為的; (2)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後在1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 (3)有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的。 又如,《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證人 打擊報復的;(4)6個月內曾受過 治安管理處罰 的。 (三)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修訂後的《稅收征管法》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對於我們來說是有輕有重的,如果對於一般較輕的犯罪行為,是可以適用一些簡單的程序來處罰,這樣即可以讓案件快點結束,也可以讓違法的人員早點得到處罰,所以,對於處理不同的案件,都是會針對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

㈨ 實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原則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實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原則條件是必須有違法事實確鑿;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㈩ 簡易程序審判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一般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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