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額訴訟轉為簡易程序的申請
小額訴訟案件是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如果因變更訴訟請求、反訴等情形造成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可轉為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實行一審終審。
第二百七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是指已經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在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公布前,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准。
第二百八十條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前款規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B. 小額案件開庭審判後還能變成簡易程序嗎
可以。根據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C. 小額訴訟轉簡易程序法條
法律分析:對於小額訴訟案件,如果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也非常明確,人民法院是可以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范圍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D. 小額訴訟程序是否可以轉換為普通程序
法律分析:小額訴訟程序可以轉換為普通程序。小額訴訟的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原因造成小額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並作出最後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嚴格、具體的規定,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審理外,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重大、復雜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