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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市場監管處罰程序如何過渡

發布時間:2023-01-09 19:45:53

① 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原則。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實行迴避制度。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流程:
1、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流程需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各種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自發現線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給予核查由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
3、立案應當填寫審批表,由兩名以上人員負責調查;
4、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應當根據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復核意見、聽證筆錄等材料,依法作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處理決定。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原則。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② 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1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實行迴避制度。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其他有關人員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調查。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條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加強監督。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內設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加強監督。

③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不知道你是否想咨詢最新修改處罰程序規定,2021年07月0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針對行政處罰程序進行修改,並與當日生效,其中修改主要包含以下。
一、 修改背景
市場監管總局組建之初通過頒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以下稱《程序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以下稱《聽證辦法》),統一和規范了市場監管行政處罰和聽證程序,實現了一支隊伍執法、 一個標准管轄、 一套程序辦案,促進了市場監管部門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特別是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於7月15日起正式實施,對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適應市場監管執法實踐的需要,有必要對《程序規定》和《聽證辦法》進行修改。
二、 修改主要內容
《程序規定》共七章七十九條,修改後為七章八十七條,總計改動條文五十四條,其中修改四十四條,新增九條,刪除一條。《聽證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修改前後章數和條文數不變,總計改動條文十三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對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內容進行修改。如,對「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統一修改為工作日;對迴避制度、出示執法證件、協助調查取證等內容進一步細化;對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和固定違法事實、行政處罰決定的公開作出原則性規定;根據新修訂行政處罰法對聽證范圍的擴充,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案件范圍作出相應修改;增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結合聽證報告提出的意見建議,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規定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的效力;新增「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等內容,保持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一致。
(二)增加回應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呼聲和關切、適應市場監管執法實踐需要的規定。如,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本部門確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以本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適應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葯監部門也有設立派出機構情況的實際;增加異地管轄的內容,明確規定:「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破除有的案件不宜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難題,提高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的整體效能;增加應當立案的條件、完善不予立案的審批程序,促進依法履職;對案件審核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加強事中監督;規定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確定法制審核、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范圍,更好地適應全國不同地方的實際情況;將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責令退還多收價款的期限不計算在辦案期限內,更好地適應執法實踐的需要;對不易保管的罰沒物資作出依法先行處置的規定,節約行政資源,防範執法風險。
(三)對部分條文和內容進行完善,增強系統性和協調性。如,考慮到市場監管部門和執法人員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密義務貫穿行政處罰實施的全過程,將現行規章第十八條第三款調整到總則部分並作出相應修改;保持與《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一致,將網路交易管轄權條款中的「電子商務」統一修改為「網路交易」;制定現行規章第二十四條關於域外證據的規定時,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修改,本次對該條作出相應修改。

④ 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1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1年修正)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2號

2021年7月2日

(2018年12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公布,根據2021年7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2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二部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實行迴避制度。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其他有關人員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調查。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條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加強監督。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內設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加強監督。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本部門確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以本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書面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許可權、期限等內容。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組織應當將委託書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路交易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第十一條 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送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對於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廣告主自行發布違法互聯網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三條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立案查處的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移送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五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將本部門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將案件交由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依法由其管轄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六條報請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部門。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立案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並對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⑤ 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

法律分析: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實行迴避制度。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其他有關人員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實行迴避制度。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其他有關人員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五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加強監督。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內設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加強監督。

⑥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市場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明確。
市場監督行政處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製作《案件來源登記表》,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依法查處;
2、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收到的相對人材料的請求確定投訴或者(和)舉報。收到的相對人材料中僅包含經營者涉嫌違法行為等表述,未請求查處的,不應確定為舉報。收到的相對人材料中除請求解決民事爭議外,還請求查處的,應確定為投訴,也應確定為舉報。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對投訴和舉報分別予以處理;確定是舉報的,還應當依據《規定》規定的相應程序處理。市場監管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屬於《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監督檢查職權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不是通過舉報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並應當依據《規定》規定的相應程序處理。
3、市場監管部門經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對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不予立案;
4、市場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並及時糾正、並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包括但不限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顯著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和實施輕微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告知承諾制的,可以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⑦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如下:
1、行政檢查的程序要求: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行政檢查或者調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應當告知當事人檢查的內容、要求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並予以記錄;
2、立案:區市場監管局對涉嫌違法的行為,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予以立案;決定立案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將立案決定告知當事人,並指定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3、調查取證:立案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收集證據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回答詢問、協助調查的義務。首次向當事人收集證據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迴避的權利;
4、審核與告知:案件調查終結,辦案機構應當將調查終結報告和相關材料送法制機構審核;
5、決定:區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應當根據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復核意見、聽證筆錄等材料,依法作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處理決定。
法律法規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實行迴避制度。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其他有關人員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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