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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開庭是按照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1-07 22:46:06

① 誰知道美國刑事訴訟庭審的程序和我國刑訴庭審的程序

美國刑事訴訟一審程序

作者:韋 成 發布時間:2006-12-05 14: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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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美國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對抗式,法官和陪審團作為案件的裁決者,不主動調查證據,傳喚證人及對證人詢問,而處於一種消極、超然的地位,負責聽取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和所作的陳述,控辯雙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證人和證據向本方進行詢問,並向對方證人作反駁性的詢問,法官和陪審團分別就案件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承擔司法裁判職能,以下將根據這些特點就美國的一審程序作一簡要分析。
一、法庭審判正式開始前的程序

(一)罪狀認否程序

被告人在罪狀認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種答辯:有罪答辯、無罪答辯和不予爭辯的答辯。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經法官查明答辯系出於被告人自願的,對於已經認罪的指控既不再進行正式審理,而直接進入判刑程序。如果被告人作無罪答辯,法官應當確定開庭日期,准備正式審理。在正式的法庭審判開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項進行必要的准備,如對於控辯雙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證據、要求對方展示證據等方面的申請,法庭應盡可能在開庭之前解決。控、辯雙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備工作,如調查走訪證人、收集證據、開示證據等,有的准備工作可能還需要法院參與或者由法院就雙方有爭議的問題作出裁定,如審前動議、審前會議等。

(二)挑選陪審員程序

在美國因被告人不認罪而需要進入正式審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審團進行審理,除非被告人放棄陪審團審判,法院在第一審程序時必須召集陪審團。為了組成一個公正的陪審團,聯邦和州的法律規定了兩種程序機制:一是隨機的初選程序。隨機挑選的陪審員經過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必要的調查與反饋程序之後產生一份名單,書記官根據這個名單准備候任陪審團的名單,然後通知這些人到庭。二是嚴格的「庭選」程序。到庭的候任陪審員經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質和雙方律師對陪審員之後,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才能成為真正的陪審員。經過上述程序篩選後,候任陪審員的人數達到法定的陪審人數時,本案的陪審團就正式組成了。

二、法庭審判正式開始後(在這里,我將僅就陪審團組成後的法庭審判程序而言,大體上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一)開場陳述

這是指在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陳述,其陳述在各司法系統是一致的,即檢察官先陳述,辯護律師後陳述。

檢察官的開場陳述是為了告訴陪審團指控的性質、案件的發生經過,簡述支持控訴的證據。目的使陪審團更好的了解案情。

辯護律師的開場陳述則說明主要的辯護要點,總的意圖是使陪審團對控方的案件產生疑問,說明被告人無罪。辯護律師出於訴訟策略考慮,也可以放棄作開場陳述。在少數州,也允許辯護律師等到控方證人作證結束以後、辯方舉證開始以前作開場陳述。

控辯雙方做開場陳述時,應當清楚、簡要地說明本方案件的基本立場,以明確下一步舉證的方向。因此,雙方所陳述的案情必須有相應的可采證據支持,所提到的證人和證詞必須在庭審中兌現。不得涉及缺乏可采證據支持的事項以及被告人的性格、特徵,也不得使用爭論性或高度情緒化的語言。否則,法官可以應對方的異議或者依職權予以制止,並在必要時對陪審團提出相應的忠告。

(二)起訴方舉證

在開場陳述之後,起訴方應當向法庭提供證據以支持控訴,包括出示物證和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作證之前,應當宣誓或以其他方式保證如實回答提問。首先由起訴方進行直接詢問,目的是使證人說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展示證據。直接詢問中不能提出誘導性的問題。

然後,由辯護律師發問,這稱作交叉詢問,其目的在於暴露證人作證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審團揭示證人的不可信。在辯護律師交叉詢問之後,起訴方還可以進行再直接詢問,以重新聚集被交叉詢問推翻的證據堆,恢復證人的可信性,澄清證人證詞中的模糊之處。

辯護律師也可以再交叉詢問,繼續攻擊證人證詞的真實性以及證人本身的可信性,再直接詢問和再交叉詢問可以反復進行數輪,直到無可再問或沒必要再問,但各管轄區均規定了再直接詢問和再交叉詢問的范圍,限制進行再直接或再交叉詢問的機會。在整個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期間,雙方律師都必須遵守證據規則,如果觸犯了一項證據規則,無論是詢問的方式,還是證人回答問題的方式。反方都可能反對,陳述反對的理由,然後提問的律師可能簡短地說明正當理由或以更詳細地解釋為什麼提這個問題或回答問題應該經法官允許。然後法官決定證據規則是否被觸犯。如果法官不同意,反對提問或回答律師的意見。法官就否決反對證人繼續回答,如果法官同意詢問或回答的律師意見。法官就支持反對,詢問的律師必須提另外一個問題,如果反對證人的回答,法官會建議陪審員不必理睬這個回答,一些案件因為證人的回答可能對案件的審判結果非常有利,律師於是提出無效審判的動議。

總之,交叉詢問的規則相復雜,其過程往往非常冗長,但美國訴訟法理論高度評價這套證據調查方式,認為它是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最佳法律裝置。

當起訴方出示了所有的證人和證言並認為這些證據已充分地證明罪行,起訴方就歇訴。審判到了這一階段,被告方常規地提出直接裁決動議,要求法官認定起訴方並沒有出示支持罪行各個要件的證據。惟一的公正裁決只能是宣告無罪。一些情況下,若起訴方准備不充分,審判時潦草地出示證據或案件確實存在問題,直接動議裁決就被接受。結果被告人被宣判無罪而審判馬上停止,然而,大多數案件,這個辯護動議如辯護方常規地提出動議那樣,常規地受到拒絕,只有當辯護方申請沒有得到法官批准時,庭審進入辯方舉證階段。

(三)辯方舉證

對辯護方傳喚作證的證人,同樣由辯護方和起訴方進行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國刑訴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證其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證明自己無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證。否則,不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提供證言。

(四)總結辯論

證據調查之後,由控辯雙方作總結辯論。起訴方首先作辯論發言,按照對己方最有利的觀點,對證據進行總結和辯論,由辯護方作辯論發言,對起訴方的辯論發言作出問答,陳述於被告方有利的事實和理由,揭示對方舉證中存在的矛盾和疑點,強調法律要求控方舉證達到排除合理疑問的程度才能給被告人定罪,否則應裁決無罪,起訴方在辯護答辯後可以就其中的爭論點予以反駁,無論起訴方還是辯護方進行辯論發言,都不允許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發表個人的評斷,根據雙方的舉證和辯論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審團的神聖職責和權利。

(五)法官指示陪審團

由於陪審員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審團退庭評議之前,主持庭審的法官要對陪審團作總結提示,內容包括:陪審團的職責和義務;與案件有關的法律;由證據引起的爭議;解釋有關法律術語的確切含義。除此之外,許多州授權法官對證據作出評論,但一些州卻禁止這樣做。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特別是辯護律師,還可以請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對此法官必須決定是採納還是拒絕,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為此法官要召集進行非正式的磋商。

(六)陪審團評議

在陪審團退庭評議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審團長或告知陪審團選出一名陪審團長和一名副團長,然後全體陪審員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由陪審團長主持。陪審團評議秘密進行,內容保密,不準任何人進出評議室。而且不管評議結果如何,此後不能對評議活動進行法律調查。關於陪審員在審判期間或者評議期間是否需要集中住宿、與外界隔離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各地做法也不一。有的允許陪審員回家過夜或者度周末,許多州將此問題留給法官裁量決定。

(七)陪審裁決

盡管陪審團的人數各司法系統不完全相同,但普遍要求必須一致裁決,只有路易斯安娜和俄勒岡兩個州不要求一致裁決。如果經過長時間的評議,陪審團仍然不能得出一致結論時,法官可以宣布「誤審」,解散該陪審團。對於這樣的案件,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由法院另行召集陪審團重新審判。

陪審團就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作出裁決後,回到公開法庭,由陪審團長向法庭宣告裁決結果。如果是無罪裁決,法官必須接受,宣布將被告人當庭釋放。如果裁決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將被告人押回監獄或取保釋放以等待課刑。至此,正式庭審過程就此結束。

(作者單位: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編輯:陳思

案件審理過程:
1,檢察院對被告人胡林以賭博罪提起公訴;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
5,休庭十分鍾;
6,宣判;
7,法庭教育;
8,閉庭.
演職員表及服裝
序號
角 色
扮演者姓名
1
審判長(法官,著法袍)
2
審判員1(法官,著法袍)
3
審判員2(法官,著法袍)
4
書記員(著深色西服)
5
司法警察(警服)
6
司法警察(警服)
7
公訴人1(檢察官,著深色西服)
8
公訴人2(檢察官,著深色西服)
9
被告人1(囚服)
胡林( )
10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母親,便服)
王梅( )
11
辯護人(律師,著西服)
備注: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外,其餘角色可由同學以真名擔任.
庭 審 程 序
一,庭前准備程序
書記員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
書記員(起立朗讀):請旁聽人員安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酗酒的人不得旁聽;
2,不得隨意走動及進入審判區;
3,不得鼓掌,喧嘩,哄鬧;
4,不準吸煙;
5,尋呼機,行動電話一律關閉;
6,不得發言,提問;
7,未經許可,不得記錄,錄音,錄像和攝影.
書記員:公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入庭.
(公訴人及訴訟參與人就座)
書記員: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全體起立.
(全體人員起立,審判長,審判員就座.)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已經到庭.被告人已在羈押室候審.庭前准備工作已經就緒,報告完畢.
(書記員就座)
二,宣布開庭程序
審判長:傳被告人胡林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胡林到庭後,審判長擊法槌)現在開庭.
審判長: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逮捕以前干什麼 家庭住址
被告人胡林:我叫胡林, 1988年12月22日出生於江蘇省蘇州市,漢族,初中文化,本市園區第十五中學學生,住本市工業園區蓮香新村99幢605室.
審判長:被告人胡林,你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 何時因何故被採取何種強制措施 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何時收到
被告人胡林:以前沒有受過法律處分.因為賭博,2006年5月1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工業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取保候審.起訴書副本,我是11月10日收到的.
審判長: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現在依法開庭審理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胡林賭博一案.因本案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故審理不公開進行.
審判長: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 ),( ),( )組成,由( )任審判長,書記員( )擔任法庭記錄;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 )出庭支持公訴;蘇州法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出庭分別為被告人胡林辯護.因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胡林之母王梅作為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審判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庭審中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迴避,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可以請求換人;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上述各項權利,被告人胡林及其法定代理人,聽清了沒有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一回答:聽清楚了.
審判長:被告人胡林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梅,考慮一下,是否申請迴避
被告人胡林:不申請迴避.
法定代理人王梅:不申請迴避.
三,法庭調查程序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附件1)
審判長:被告人胡林,你現在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你是否需要陳述
被告人胡林:起訴書指控的情況屬實,我不需要陳述.
審判長:現在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② 英美法庭程序

簡單的說就是:
1 陪審團挑選
2.對死刑的態度
3.勸說程序開始.
4.審判開始
5.開場陳述
6.出示證據.
7.最後辯述.
8.陪審團指示
9.評議和栽決

③ 美國法庭是怎麼判案的

可以說,美國法官多數情況下審案而不判案。怎麼講,美國一審時多數案件由陪審團判定「事實問題」(question of facts),而法官僅負責解釋法律問題(question of law),當事人可以放棄陪審團審判,要求改由法官審判。如果是刑事案,陪審團定被告有罪(convict)後再由法官量刑(sentencing)。民事案中,賠償金額也由陪審團決定。美國時而出現上百萬、上千萬乃至上億美元的賠償金,都是陪審團所為。法官要審慎的多。但美國人不信政府,不信法官,美國人只信自己。

當事人相信自己,就是要僱傭「槍手」---律師,在法庭上唇槍舌劍,斗個你死我活。而法官則相對超脫,相對逍遙,有時是袖手旁觀。有位美國一審法官私下談起,如果是殺人越貨、作姦犯科的案子,審理起來還能抖擻精神;遇到枯燥的商事案,那簡直是昏昏欲睡強打精神。

陪審團審案中,法官像是裁判,但只是裁判雙方律師「格鬥」是否「規范」,而並不是認定事實的裁判。陪審團則是觀眾,所以,美國一審中永遠是法官一人獨審。當然不容忽視。足球場上,世界頂尖的高手被裁判的「黑哨」一吹,也是心緒全無,敗下陣來。同樣,法官也可以「刁難」律師,逼其就範,從而影響審判結果。

美國聯邦法院是三審制,地區法院(一審)、巡迴法院(上訴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終審);州法院是四審制,一審、上訴法院、州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美國上訴法院以上的法院審案時原則上只審法律問題,不問事實。如果事實嚴重有誤或是有新情況,上訴法院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美國法官的理念是,上訴法院只問一審法官運用法律是否得當。一審法官與陪審團身臨其境,直接觀察證人,在事實問題上最有發言權,上訴法院應盡量不介入。美國上訴法院的判決書也是在「造法」(make laws)。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不可能完全割裂,上訴法院的法官有時也通過法律問題迂迴事實問題。但這是技巧上是做法;原則上訴法院不過問事實問題。

上訴法院審案時是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三位法官的資力有深淺區別,但在職務上並沒有高低之分,審案時完全是平起平坐。遇到大案要案,上訴法院也可以是「全體法官同審」(en banc)。美國最高法院是9位大法官會審。美國法官的獨到之處是,持不同意見的法官可以將其觀點寫在判決之中。有時是截然相反的觀點。法律不同於自然科學。後者找出的是自然界早已存在的定律,有對錯真偽之分。而法律則是人類自己「造」出來的條條框框,其釋義與運用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既然結果是兩可的,公正需要體現在程序方面。這就是美國之所以特別強調「正當程序」(e process)。簡單說,正當程序就是當事人(或是被告)應有辯解的機會,法官有傾聽辯解的義務。此外,法官判決時必須自圓其說,前後一致。寫判決的重要意義也就在於此。

律師大多個性較強,而美國法官也是律師出身,不願聽命於他人。制度上美國是司法獨立,也就是法官獨立。但美國法官很少獨斷獨行,膽大妄為。美國法官大多德高望重,而且都當過資深律師與名教授,爬到法官的位置可謂歷盡千心萬苦,不會為了區區小利而壞了自己一世的英名。美國聯邦法官有一份很好的俸祿,且享受終身制(人生最美好的事情之一)。如果願意他們可以在任上干到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大法官馬歇爾干到80歲時已是病入膏肓,美國的「右派」也盼著這位「左派」盡早讓「賢」(美國最高法院只有9個席位)。馬歇爾死活不走,而且揚言:「我就是要站著進來,躺著出去。」美國法官大多幹得笑眯眯的,決無貪臟枉法的非份之想。

美國法官待遇優厚,不求加官晉級,可以專心致致地工作。聯邦法官的待遇更好,而且是終身制,又沒有領導督促,可工作起來還是兢兢業業。美國法官,尤其是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把審判當作一門藝術,一心要超越自我的得意之作。其作品也不乏鑒賞者。美國法學院的教授們的工作與嗜好之一就是對判決品頭論足,或喝彩叫好或口誅筆伐。美國律師協會每年要給法官打分,所以法官審案時,對自己討厭的律師也不敢亂吹「黑哨」。

④ 美國法庭庭審程序是怎麼安排的

(一)庭前審查:英國和美國的庭前審查實行起訴書一本主義,即控訴機關起訴時只能向法官提交起訴書,不得移送任何證據及案件材料,也不得在起訴書中使用或添附任何可能使法官產生預斷和偏見的材料,法官對案件進行程序性審查。法國和德國則實行卷宗移送主義,即檢察機關公訴的案件,不僅向法院提交起訴書而且需要移送案卷材料和一切證據,法官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即對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進行實質性審查。
(二)庭審原則:
從立法上看,我國與西方各國均規定了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外,都必須公開開庭審理,並允許新聞媒界予以報道。此外,英、美、法、德各國均規定了直接,言詞原則。直接原則又稱在場原則,是指案件的審理,除法官主持,檢察官、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與外,被害人、證人、鑒定人應當在場,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審理時不在場就不得進行法庭審理。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原則上採取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而不能僅僅宣讀書面的證人證言和鑒定結論。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未規定這一原則。另外法國和德國還規定了法庭審判程序應該一次連續性進行完畢的不間斷原則和法庭必須依職權主動調查所有有助於案情的證據的職權調查原則。
(三)庭審開始:
英國和美國一般由經抽簽和要求迴避程序後組成的陪審團與法官組成法庭,法國和德國由首席法官和陪審員組成法庭。我國則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主持審判或實行法官獨任(簡易程序)。法官宣布開庭後,一般向被告人宣讀起訴書,然後由被告針對起訴書作出答辯。在英國,被告人可選擇作有罪答辯,這種情況下則不再召集陪審團,不經聽證和辯論直接進行裁決,也可作出無罪答辯繼續進行審判;保持沉默,不作答辯或不直接答復問題的,則由陪審團對此予以確定,另外被告人還可以提出其它答辯方式,如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答辯,特赦答辯,「一事不再理」的答辯及不適於答辯和受審(指精神病患者)等答辯方式。在美國,刑事審判程序分為陪審團審裁、法官審判、辯訴交易三種形式。陪審團審裁程序即在法官主持和指導下,陪審團獨立參與法庭審理並作出裁斷。法官在裁斷的基礎上就定罪、量刑獨立進行判決。法官審判程序即由法官負責審判的全過程,陪審團不參與審裁。在這兩種程序下被告人均可選擇作有罪答辯或無罪答辯,作無罪答辯的,庭審繼續進行。
辯訴交易指檢察官為使被告人認罪,以減少控訴罪行,減輕控訴罪名或刑罰為條件,與被告方(一般通過律師)在法庭外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如果法庭接受此項協議,就依據雙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罰判決,該起刑事案件遂可不經過正當法律程序而告終結。這是美國獨有的一種刑事審判程序。在法國,刑事審判有重罪審判程序、輕罪審判程序和違警罪審判程序。凡判處5年以上監禁的犯罪屬重罪,重罪案件由專職法官和陪審團組成的重罪法庭依據上訴法院審查庭的起訴裁定書進行審理。凡依法判處2個月以上5年以下監禁或200法郎以上罰金的犯罪屬輕罪,由犯罪地,被告人住所地式或逮捕地的輕罪法庭管轄,不實行陪審制。判處2個月以下監禁或200法郎以下罰金的犯罪為違警罪,由違警法院受理,也不實行陪審制。在我國,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其餘案件則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四)法庭調查:
英國、美國的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主持下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因實行直接,言詞的審判原則,證人證言是證據中應用最為普通的一種,絕大多數證人是由當事人提名和提問的,證人一般通過本方與對方當事人的詢問以證明或反證案件事實,詢問證人的程序為:首先詢問起訴方證人,其次詢問被告方證人,各方證人先由本方當事人主詢問,後由對方當事人反詢問,這種交叉詢問一般可以進行兩輪。法國、德國的法庭調查則是由庭長或首席法官依職權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和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書證等。我國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調查由審判長主持,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陳述和訊問被告人,出示、核實各證據,包括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和核實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它可作為證據的文書,引入交叉詢問規則,控、辯雙方可就各項證據質證、辯論。
(五)法庭辯論:
各國均規定控辯雙方可對案件的證據和事實、法律適用等問題提出觀點,發表意見,進行論證和相互辯駁,一般由起訴方首先發言,辯護方反駁,如此反復辯論幾輪。不同的是英國和美國由起訴方作最後陳述,而法國、德國和我國則是被告方享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六)評議、判決:
在英國和美國,法庭辯論結束後,有陪審團參與審理的案件一般由法官就適用於所控之罪的法律,各種爭議問題的舉證責任在哪一方,不同問題所要求的證據的可信程度,不可採用的證據,本案涉及的法律等問題作出總結提示後,陪審團退庭進行評決,投票表決並作出有罪或無罪裁斷,再由法官作出如何定罪、量刑的具體判決。表決必須符合法定票數,否則無效。法國和德國由法官和陪審團共同退庭評議,對不同的評議內容規定了不同的通過方法,一般按照罪過問題(是否構成有罪)、刑罰問題(加重,減輕情節等事實)、費用問題的判決進行表決,表決實行分開投票、連續進行的方法,根據表決結果作出判決。我國則由審判長和審判員(包括人民陪審員)退庭合議,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判決,重大、疑難案件可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⑤ 美國審案大致的程序

英美法系刑事訴訟主要包括如下程序(如根據證據規則,案件不屬於陪審團審理的范圍,則略過與陪審團相關的步驟):

1.控辯雙方共同選定12人組成陪審團。

2.開庭陳述,依次由起訴一方和被告一方向法庭簡述案情概要,以及後續將要提交的證人情況與證據要點。

3.起訴一方出示物證、傳喚證人在法庭上就事實問題作證。在這一過程中法庭也可以讓證人當庭鑒別物證。

4.主詢問(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主詢問是指詢問本方證人,交叉詢問指的是對另一方提供的證人進行的詢問。詢問過程中還可以要求證人對證據進行演示、操作等等。詢問一般可以進行一至二輪。

5.被告一方提供證據,鑒於無罪推定的原則,被告方並無提供證據的義務,但如果被告方希望作證,那麼同樣也要接受起訴一方的交叉詢問。

6.法庭辯論,經過證據的提交和質詢,控辯雙方可以進一步就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等效力問題進行辯論,這一過程與質證可視為一個整體。雙方在這一階段還會對己方的觀點進行綜述與總結,結合庭審情況對案情進行全面概括,力求最後爭取陪審團的支持。

7.法官就本案的整體內容向陪審團作總結提示,涉及法律適用、證明責任等等,這一環節目的是提醒陪審團在作出判決時應當立足於法律,而非個人好惡。

8.陪審團退席,進行秘密評議。

9.評議結束後,陪審團返回法庭宣布裁決結果。如果陪審團宣布被告無罪,法官必須接受,被告人如已被審前拘留,則應當庭釋放,庭審程序到此結束;如果陪審團宣布被告某一罪名成立,則由法官進行量刑。

此外,英美法系採用判例法制度,判決書多使用歸納法進行推理,由法官個人署名,生效判決對將來的其他案件起到判例作用。

⑥ 美國是如何進行訴訟的

英美法的當事人主義Adversarial system

英美法的當事人主義又稱為「由當事人進行主導、控制、表演的訴訟模式(party-domination\party presenttion\party-prosecution)」,是指訴訟的發動、繼續和發展主要依賴於當事人:訴訟過程由當事人主導,法官僅處於消極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當事人要負責證據的調查、准備、提出、和證據價值的陳述工作,法官不能在當事人指明的證據范圍以外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在當事人主義之下,訴訟實際上是一種競技運動,F6請求,如果被告的這些請求被駁回,則被告必須提交答辯材料,然後雙方當事人都要准備進入庭審前的程序及發現程序。如果在庭審前的程序中,雙方不能達成和解,雙方就要進入庭審階段。根據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的審理,因此雙方可以要求陪審團審理並有權選擇陪審員。在庭審開始後,通常要區分原告的案件和被告的案件。所謂原被告的案件,是指原被告分別要證明的一切事實和要解釋的一切問題。原告的案件要首先進行,這就是說要先由原告的律師向陪審員解釋案件的事實及原告的請求等問題,%B出請求,如果被告的這些請求被駁回,則被告必須提交答辯材料,然後雙方當事人都要准備進入庭審前的程序及發現程序。如果在庭審前的程序中,雙方不能達成和解,雙方就要進入庭審階段。根據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的審理,因此雙方可以要求陪審團審理並有權選擇陪審員。在庭審開始後,通常要區分原告的案件和被告的案件。所謂原被告的案件,是指原被告分別要證明的一切事實和要解釋的一切問題。原告的案件要首先進行,這就是說要先由原告的律師向陪審員解釋案件的事實及原告的請求等問題,並應提交有關文件和其他證據。原告的律師可以要求傳喚證人。在證人到庭後先由原告的律師提問,然後被告的律師也有權詢問證人,這就是所謂交叉詢問制度。當原告的所有證據已經提出、闡述已經完畢以後,就要開始被告的案件。被告可以首先請求駁回原告的主張,如果未提出駁回原告的主張或被告的請求被駁回,被告就要開始提出其全部證據或作出全部闡述。被告也可以要求傳喚證人,然後實行交叉詢問。在雙方的證據提交完畢以後,應當由雙方的律師對案件作總結性的發言。首先由原告的律師發言,然後是被告的律師總結。在這一過程中,雙方的律師要竭盡其全部的辯才和演說技巧,攻擊對方的證據和證人不可靠、理由不成立或不充足,從而努力說服或打動陪審員,在雙方發言完畢以後,陪審團將通過合意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判意見,最後由法官對法律問題作出裁判。

第二,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更強調程序公正的價值。當事人主義以追求程序的正義為目的,只要程序是公正的,雙方當事人都給予了平等的攻擊和防禦的權利,則不管實體的真實是否被發現,也應當維護公正的程序。即使原告主張的事實是真實的,但原告不能舉證證明,法官也不應當主動收集證據去證實而造成對程序的破壞。美國法強調法官的消極性,並認為這是維護正義的手段,訴訟必須由當事人而不是由法官來推動和發展則是更為民主和公正。

第三,當事人主義給予當事人極大的權力。當事人主義的模式下,當事人是形成判決的主體,只有當事人提出的訴訟標的才能由法官進行審理,法官作出的裁判依據都必須與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提交的證據、作出的辯論意見為依據,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不僅有權詢問自己的證人,而且可以詢問對方的證人,整個庭審都為當事人充分的完全表達自己的意見提供了舞台。當事人主義不僅最大限度地吸收和鼓勵了當事人參與訴訟過程,並且在訴訟中始終保持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對等、訴訟地位的平等、和辯論機會的均等,雙方都有均等的機會已說服證據和提供裁判者,不管是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雙方都實行平等的對抗,最後由裁判者確定勝負。

第四,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處於消極仲裁者的地位。當事人主義認為,訴訟純粹是一種競技比賽,甚至是一種爭斗,而法官只不過是一個消極仲裁者,所以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誰更能利用其法律知識,訴訟技巧而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和辯護的意見,誰就應當贏得訴訟,所以整個訴訟都是由當事人所控制的。而法官在這個過程中,始終應當處於消極的角色,而不能依據其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也不能自行確定審理的對象和爭議點。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及其律師不僅充分享有攻擊和防禦的程序權利,而且也牢牢的控制著訴訟的進程和發展,例如,是否提出證據,提出何種證據、轉換那一個證人,對何種事實進行調查,庭審時間的長短等等,都要由律師來掌握,法官在整個庭審過程中,盡可能的不發言或少發言,而只是耐心的、冷靜的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免給任何依附當事人造成對一方有偏見甚至偏袒另一方當事人的印象。正如美國學者傑克伯所指出的:「與法院的被動性形成對比的是律師的主動性。律師們才控制著美國司法審判的過程。只有他們負責對法庭案件的調查,並行法庭提供他們認為相關的證據。他們決定不向法院提供的情況,法院和陪審團就不會得到。律師還控制著訴訟的步調,如果他們的當事人和他們自身的利益要求他們盡快作出決定,他們會使整個訴訟過程變得很迅速;反之,如果他們放慢訴訟過程的話,他們也可以使整個訴訟變的蝸牛爬坡一樣緩慢。幾乎開庭過程的每一個方面都反映律師的傾向,雖然法官穿著代表國家權威的長袍,但事實上他們在美國的法庭上常常成了律師策略下的人質」
英美法的當事人主義與陪審制度有密切的聯系,美國憲法的起草者強調通過陪審制限製法官的權利。許多證據規則也是專為陪審制度而適用的。尤其是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中,律師的辯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於案件的事實可能是由陪審團審理的,因此通過辯論盡量打動陪審員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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