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緩刑結束後 還要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被判緩刑後的程序為:如果對判決不服,10天之內可以上訴,如果沒有異議,在第十一天開始執行。緩刑期間實行社區矯正,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應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入矯後,要按規定進行周匯報,每個月參加社區服務,按規定到所參加集中教育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 緩刑結束後還要些什麼程序
緩刑結束後不需要辦理手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實施緩刑的犯罪分子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緩刑的考驗期限內表現良好的,在期滿後就可以予以釋放,原刑罰不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68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68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68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68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68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3. 判緩刑要走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1、如果是一審法院宣判緩刑,宣判完了後,應該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先放出來;2、待過了上訴期判決生效則進入執行手續,定期到派出所報到即可。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它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或再犯罪的,人民法院會撤銷其緩刑,收監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4. 判緩刑後還有什麼流程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是指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考驗期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在收到刑事判決書後,如法院判處了緩刑,在判決生效後,法院會出具執行通知給當事人,當事人攜執行通知到司法局報到。實踐上來說,如果判刑法院所在地不是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而當事人又沒有在判刑法院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辦理暫住證。那麼,判刑法院所在地或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司法局是不會接收的。報到後,司法局會出具報道單,當事人再持報到單到具體經辦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定期按要求報到即可。矯正結束後,會出具一個解除矯正通知,矯正結束了,相當於刑罰執行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5. 法院判緩刑後還有什麼程序
法院判緩刑後的程序:首先,法院會出具緩刑的執行通知給當事人,當事人需要攜帶執行通知到司法局去報道;其次,司法局報道後,攜帶報道單到具體經辦的司法所去接受社區矯正。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6. 拿到緩刑判決書後有哪些流程
拿到緩刑判決書後流程如下:
1、如果你對判決不服,可以有10天的上訴的權利,如果沒有異議,就在第十一天開始執行;
2、首先,法院會出具緩刑的執行通知給當事人,當事人需要攜帶執行通知到司法局去報道;
3、其次,司法局報道後,攜帶報道單到具體經辦的司法所去接受社區矯正。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公訴案件被害人請求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上訴、抗訴的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7. 緩刑結束後還要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緩刑結束後不需要辦理手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實施緩刑的犯罪分子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緩刑的考驗期限內表現良好的,在期滿後就可以予以釋放,原刑罰不再執行。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要由人民法院來決定,也就是說,緩刑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並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該犯原來有工作的還要回原單位繼續工作或者回到農村參加生產勞動,基層組織如街道、居委會或者村委會以及其所在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好緩刑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8. 判緩刑以後要走的程序
法律分析:緩刑的執行程序,由法院宣告緩刑後交有關機關執行。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