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醫院復查的一般流程
身體出現問題做完檢查治療一段時間後,就需要到醫院做復查,那麼復查的一般流程是怎樣的呢?一起來看看吧。
去醫院做復查一定要帶上自己的病例,還有比如拍的片子、做的心電圖以及各種彩超之類,帶上這些,直接去醫院掛號,如果你有看病的卡的話,直接拿著你的卡去掛號就行了。
掛號一定要選擇自己第一次檢查與治療時的門診與大夫,直接告訴掛號台的工作人員你要選擇的診室和醫生就行了。掛上號之後,直接去你所選擇的那個科室找醫生。
找到醫生之後,把你的情況和醫生講述一遍,醫生就會根據你的情況開出你要做檢查的項目,然後你直接拿著你的病例小本或者看病卡去繳費就行。
交完費之後,你要排隊開始做一系列的檢查,做完檢查之後等待結果,結果出來了拿著結果去找醫生,醫生會幫你查看病情如何,並會給你提出最合適的治療與調理方法。
⑵ 法院復查程序
法律分析:審判實踐中,對再審案件的申訴復查程序與再審審理程序沒有嚴格分開,容易造成立案庭與審判監督庭在再審案件中的職責分工不明確,有的法院將案件的申訴復查與再審審理合二為一,將申訴復查程序包容在再審審理程序中。要使再審案件真正貫徹立審分開原則,必須明確申訴復查程序與再審審理程序的聯系與區別,理順二者的關系。
申訴復查程序與再審案件的申訴復查程序與再審審理程序既有一定聯系,又有嚴格區別。申訴復查是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在當事人申訴、有關機關交辦或法院自己認為存在錯誤的情況下,由法院立卷審查,決定駁回申訴或決定再審的一種審判監督程序。這個階段從決定立卷審查開始到決定駁回或決定再審結論,稱之為申訴復查階段,運用的程序為申訴復查程序。再審審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對案件已決定再審情況下,按審判監督程序及原一二審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作出維持、撤銷、變更原裁判等新的處理結果的一種程序。其聯系表現在兩者同屬於審判監督性質,兩種程序互相聯系,密不可分。除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外,實際上,任何再審程序都需要經過申訴復查程序。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申訴復查程序是再審審理程序的前提,再審程序是申訴復查程序的延伸和歸宿。兩種程序雖有密切聯系,但仍存在較大區別。
具體表現在:第一,兩種程序提起的依據不同。申訴復查程序提起的依據是當事人及其他組織個人的申訴、有關機關交辦、上級法院交辦、本院決定審查。再審審理程序提起的依據是檢察院抗訴,上級法院指令再審,本院的決定再審,也就是說,除抗訴再審和指令再審外,申訴復查程序的終點又是再審審理程序的起點。
第二,兩種程序的任務和目的不同。申訴復查的任務是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調解的正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是否存在錯誤,最終決定是駁回申訴還是決定再審。再審案件審理的任務則是對案件已決定再審的情況下,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及原一二審程序重新審判,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裁判的新裁判。申訴復查程序所要解決的是要不要決定再審的程序問題,再審審理程序所要解決的是重新裁判的實體問題。
第三,兩種程序的審理組織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決定再審的案件,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即再審審理程序中的審判組織是另行組成的合議庭。而對於申訴復查的案件由何種審判組織進行審理,我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⑶ 檢察院民事復查程序
法律分析: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交辦文書後十日以內立案復查,復查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逾期不能辦結的,應當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情況。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三十六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交辦文書後十日以內立案復查,復查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逾期不能辦結的,應當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情況。
⑷ 死刑復查程序是什麼
死刑復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並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⑸ 高考成績復查流程
1、考生在獲得高考成績後,如對本人高考某科成績有疑問,可在6月26日12:00時前攜帶准考證到所在中學或當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考試中心)提出復查分數的書面申請。
2、考生按復查科目填寫《考生申請復查普通高考各科目成績登記表》。
3、復查內容為成績統計合成是否有誤,答卷是否漏評,答卷掃描是否准確,不涉及評分標准掌握的寬嚴問題。
4、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考試中心)於6月26日18:00前進入http://www.ecogd.e.cn/pgzb/,選擇考務管理菜單欄下的普高統考成績復查功能,將申請查分的考生資料按要求輸入省教育考試院資料庫中。
5、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考試中心)需組織專人負責考生申請成績復查工作,及時按網上錄入的要求輸入考生查分申請數據。省教育考試院將於6月27—28日組織專人進行復查。
6、對復查後發現分數有誤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將對其分數進行更正,更正後的成績直接發送給本人,同時,也由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考試中心)通知考生本人。
7、復查後,分數無誤的考生名單電子文檔將反饋給各地市招生辦公室(考試中心),由各地市通知考生。
8、考生可以通過網路方式查詢,申請查分的考生可於6月29日12:00起登錄教育考試服務中心的教育考試服務網(http://www.eesc.com.cn)「廣東省2018年普通高考成績復查結果查詢」欄目查詢復查結果。
⑹ 死刑復查程序是什麼
死刑審查程序的流程是: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審。 三、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⑺ 高考成績怎麼復查
高考成績復查流程如下:
一、復核成績程序
申請復核成績的考生應於7月27日17時前(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書面申請、有效居民身份證、普通高考准考證(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還須持畢業中學教務處介紹信),到普通高考報名所在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交《2020年普通高考成績復核申請表》(附件)。
二、復核結果反饋
由各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於8月1日前將復核結果通知考生本人。
三、其他事項
考生須認真填寫《2020年普通高考成績復核申請表》,並對填寫內容(姓名、准考證號、考生號、聯系電話、考試科類、考試所在考點、考場、查詢科目等)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同時在申請表上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