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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懲罰細則生效程序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1-07 05:34:02

A. 關於紀委處理案件的程序

(一)受理

司法機關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決定書後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後,進入程序性受理。

受理的任務是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審理條件。

(二)指定審理人員

收到移送審理的案件後,分管負責人指定審理人員。一般案件應由兩人審理,一人主審;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組成兩人以上的審理組進行審理,並確定一人主審。

(三)審閱案卷

審閱案卷,要先粗後細,先全面後重點。首先對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審閱,以便對案件的全貌有一個初步的了解。

(四)審理談話

審理談話是案件審理程序中一個重要環節,其目的是與受審查人再次核對錯誤事實,聽取本人意見,維護黨員的民主權利。

(五)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當案件涉及到專業技術或具體業務政策規定時,審理人員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若以這些部門的意見作為定案的依據,應有它們出具的正式書面材料。

(六)草擬審理報告

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下,審理組應認真把握違紀人員的主體、主觀方面和客體、客觀方面等違紀行為構成要件,嚴格按照違紀構成要件對違紀事實予以准確定性,依照黨紀條規提出適當的處理意見。

(七)集體審議

集體審議是指審理人員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案件審理組對審理人員草擬的審理報告進行集體討論,審核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並提出審理組的結論性意見。

若審理組與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應向紀委或監察機構領導報告。

(八)形成正式審理報告

審理人員根據集體審議的結論性意見修改審理報告,形成正式審理報告。

(九)黨支部大會討論

對違紀黨員處分,一般應經過黨支部大會討論。

(十)逐級請示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基層黨組織應將黨支部大會的處分決定、支部大會會議記錄及其請示逐級向上請示。

(十一)審批

1、校紀委監察處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校黨委(常委)、紀委會議作出會議決定。案件審理組可代為起草批復,報領導簽發。

2、對政紀處分,將處分意見直接上報有批准許可權的行政領導。經行政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後作出處分決定。

(十二)製作處分決定書

凡給予黨員、黨組織處分的,均需按批復的精神以文件形式製作處分決定書,不應用批復代替黨紀處分決定書。

(十三)送達

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或處分決定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

(十四)宣布

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和處分決定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宣布執行。

(十五)抄送備案

處分決定、批復應及時抄送有關方面。給予黨紀處分的,抄送校黨委組織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十六)執行監督

處分決定書一經下達後,審理組要對送達、宣布、抄送(報)等執行程序的實施情況進行執行監督。

(十七)歸檔

違紀案件處理完畢後,先由審理人員按五個簽字要求對案卷進行檢查。

(十八)案後工作

案件結束後,應寫出符合規定的分析報告;對結案的重處分案件,應進行領導責任分析,提出是否要追究領導責任的意見。

(1)案例中懲罰細則生效程序是什麼擴展閱讀:

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和申訴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鑒別證據,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分析認定案件的性質,

按照規定的程序,正確地處理違紀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其具體任務是:

⑴審理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

⑵受理申訴案件;

⑶草擬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條規;

⑷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⑸編寫典型案例,進行黨風廉政教育。

B. 行政處罰如何正確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編者按: 如何在行政處罰中正確適用從輕、減輕處罰,依法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行政執法技能的重要內容,本文從網路搜集幾篇文章,供大家學習參考。 文章1:正確把握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 在行政執法辦案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難免遇到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而應在行政處罰時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現實問題,這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適用的一條原則。那麼,辦案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如何正確把握該原則呢? 首先,要明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含義。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給予較輕的處罰。即行政相對人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其在數種處罰方式所允許的幅度內適用較低限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處罰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給予的行政處罰。即行政相對人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其在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適用行政處罰。 其次,要明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不得隨意做出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是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比如生產廠家在得知其出廠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後,主動採取相應的追回等措施,及時回收了該批不合格產品,盡可能避免給消費者造成危害及損失的;行政相對人主動向行政機關檢舉或揭發其他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銷售者銷售屬於《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且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等等,都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另外,對已滿14 周歲不滿18 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也應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要掌握好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尺度。行政機關適用從輕處罰時,並非一定要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和最低的處罰幅度,而應根據案件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後果等具體情況予以裁量。一般來講,如行政相對人主觀故意不明顯、屬初次違法、能主動糾正或減輕違法行為或危害後果的,可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和最低的處罰幅度。所謂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是指:比如《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1000 元以下的罰款」,則可選擇「責令其停止使用」而不選擇罰款的處罰。所謂適用最低的處罰幅度是指:比如《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則選擇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而適用減輕處罰時,也不是毫無限制的減輕,除了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外,還要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在具體適用的程度方面,減輕處罰應當介於從輕處罰和免除處罰之間,也就是說,減輕處罰的程度不允許達到免除處罰的程度,比如《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的「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適用減輕處罰可選擇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等,但絕不能將罰款減掉不罰。 另外,減輕處罰時,只能是針對罰款幅度方面的減輕,而不是將處罰種類減掉不罰,因為現行的行政法律並未規定減輕處罰時可將處罰種類減掉,我們無權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而自行決定行政處罰。比如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適用減輕處罰時,不能將「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的罰種減掉不罰。 第四、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需注意的問題。一是對需要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案件,案卷材料中應有必要的法定從輕或減輕的證據材料;二是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明從輕或減輕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作者單位:福建省漳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張興龍吳振祥) 文章2:如何理解和運用行政處罰中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 在行政執法中,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非有法定免責事由,都應承擔一定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罰首先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對當事人的行為性質進行裁量、認定,確認其是否違法。在量罰時,行政主體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酌定違法情節的范圍、程度和輕重,作出不予處罰,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的決定。但法條中常以「情節輕微、情節嚴重」等模糊語言來概括、規定,其本身沒有明確的的內涵和外延,又缺乏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就需要行政執法人員自己判定。要做到公正執法必須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在嚴格執法的前題下理性地使用自由裁量權,在法定行政處罰的幅度內准確適用處罰。以下筆者僅對衛生行政處罰中如何運用和理解不予處罰、從輕和減輕處罰的規定問題加以綜述: 一、正確理解不予處罰、從輕和減輕處罰的規定 適用行政處罰的法定情節,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行政機關在裁量、決定行政處罰時,據以從輕、減輕、從重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情況。根據在裁量、決定行政處罰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情節分為兩種。一是決定是否需要行政處罰、以及數個處罰罰種中具體運用哪個罰種的情節;二是在某一個具體罰種的處罰幅度內,決定是否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機關依法對有某種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得適用行政處罰,如: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這里所說的不予行政處罰,與免予行政處罰不同。免予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一般情況下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考慮到當事人具有某種不需要進行處罰的法定特殊情況,因而免除其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是免除了違法性的行為,盡管它在外在形式上與某種違法行為具有相似性,但本質上仍然不失為合法行為。而免除行政處罰的行為,無論從哪個方面看,都屬於違法行為的范疇。免除行政處罰的法定事由,行政處罰法沒有涉及,一般來講,如果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就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方式內選擇較低的處罰方式,或者在一種處罰方式下,在法律允許的幅度內選擇幅度的較低限進行的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對違法行為人適用的行政處罰。在處罰的程度上,它界乎於從輕處罰和免除處罰之間。具體地說,適用減輕處罰有兩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以下對違法者實施處罰。另一種是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實施處罰。 從重處罰是與從輕處罰相對應而言的一種行政處罰適用方法,它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幅度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在數種處罰方式中適用較嚴厲的處罰方式,或者在某一處罰方式允許的幅度范圍內適用接近於上限的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章規定了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在執法實踐中,對此法定量罰情節的理解、執行存在一些不同觀點,如不加以統一和規范,將影響量罰的公平、公正適用。 二、正確行使不予處罰、從輕和減輕處罰的規定 (一)依法應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處以兩次以上罰款。※ 5.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6.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筆者認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以供商榷。 1.屬初次違法,沒有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特別是對殘疾人、下崗職工、進城務工農民,應當以法制教育為主;* 2.衛生許可有效期屆滿後一個月內未及時辦理延續手續的;* 3.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在合法醫療機構從事一般診療活動的;* 4.未變更執業地點在合法醫療機構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 5.從業人員依法已取得的特定證書超過有效期限的;* 6.違法額值較小,且無主觀惡意,其違法行為並未造成較大後果的;* (三)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 1.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2.一年內受到二次以上罰款處罰或一次停止生產經營處罰的;★ 3.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4.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筆者認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從重處罰。 1.12 個月內經兩次以上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違法違紀行為的;* 2.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並且生產經營的食品為偽劣食品的;* 3.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醫師資格證書》也沒取得醫學院校《畢業證》的人員行醫的;* 4.醫療條件嚴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行醫的;* 5.非醫師從事危險性較大的醫療行為的。* 四、適用從輕或減輕、從重處罰需注意的問題: (一)正確理解《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一,適用這條法律並不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當事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造成某種危害後果。現行法律、法規的絕大多數都規定只要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就應受行政處罰,只有不到20%的法律、法規規定違法行為造成後果的,才給予行政處罰。因此,我們可以看到並不是所有的後果在是否適用行政處罰方面都具有決定性作用。如: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只要有非法行醫行為就應處罰,不能因為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而不予行政處罰。更重要是造成就診人員身體受損害時,非法行醫行為已構成了非法行醫罪,觸犯了刑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對危害後果的理解:往往衛生執法人員查處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時,用未造成食物中毒來作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這顯然是不正確的,事實上只要當事人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行為已發生就已構成了對消費者的侵害,也就是已有危害後果。如:《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但對於那些要求以一定後果為處罰前提的違法行為來說,當事人是否主動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危害性的大小,從而對適用行政處罰的具體幅度也有著重要意義。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後果的或主動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可免予並處吊銷衛生許可證。」 適用「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規定,關鍵是看當事人有無主動的行為,如果當事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的行為是經行政機關責令採取的,就不能依照本條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減輕處罰多數是針對罰款幅度方面的減輕,要將處罰種類減掉不罰,必須在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而自行決定行政處罰。如:法律規范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從輕處罰應當在幾種處罰種類種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處罰幅度種選擇則較低檔幅度。法律規范如規定下限的,所實施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不得低於法定下限。對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例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物品、沒收違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僅直接選擇適用其他處罰。 (三)從重處罰,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超出法定范圍的從重處罰即成為加重處罰,法律未規定可以加重處罰而加重處罰,屬違法行為。加重處罰是高於法定最嚴厲的處罰種類或者最高幅度的處罰,這只在我國刑法中有規定,行政處罰法律法規中對加重處罰沒有規定,因此,任何超出法定幅度上限的行政處罰都是違法的。 必須注意的是: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尤其是對非法行醫的處罰中,當非法行醫行為情節嚴重,就已構成非法行醫罪,應移送司法機關。(刑法第 336 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里「情節嚴重」,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影響惡劣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 (四)法律規范規定必須先予警告或者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應當先書面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罰款或者其他處罰。 (五)此外,目前較為普遍的方法是「中間線分割法」。即將某一處罰幅度內最高額罰款數額與最低額罰款數額平均分割,以該分割點數額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額以上為從輕處罰的幅度,持相似觀點的還有三等份分割法。學者認為「中間線或三等份分割法」不盡合理,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應當根據具體的行政違法情節、性質、危害結果等因素量罰。筆者認為正確地適用從輕處罰的方法是先拋開從輕處罰的情節,綜合考慮案情,作出擬行政處罰,然後在擬處罰的幅度基礎上根據從輕情節,作出比擬處罰幅度低的行政處罰。 (六)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案件,案卷中需注意的問題:一是案卷材料中應有必要的法定從輕或減輕的證據材料;二是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明從輕或減輕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黃山區衛生監督所 葉良貴) 註:※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有部門規章為依據;*筆者觀點,有待商榷。 文章3:淺析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及相關規范 【案情】 遼寧省沈陽市某食品企業正在申辦食品生產許可證,並已通過現場審核,處於待發證階段。但該企業急於生產,在產品包裝上列印了其他食品企業證號,共生產產品120 件,貨值12000 元,未銷售,被某區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企業負責人主動檢討、配合辦案。 【審理】 在案審會上,辦案人員結合案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提出了初步處理意見:1.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沒收生產的產品;3.沒收生產設備。因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案審人員對認定該企業無證生產均無意見,但對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和沒收生產設備有不同意見。 1.對罰款的不同意見。 意見一:無證生產,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處貨值金額五倍到十倍罰款。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突破了法定裁量范圍,同時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屬行政機關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行為。 意見二:實施行政處罰機關可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列舉的情形,作出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就本案而言,可以作出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 2.是否沒收設備的不同意見 意見一:應當沒收。因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無證生產的要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於違法者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這是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嚴格執行法律。特別是《食品安全法》剛剛實施,應體現法律的嚴肅性。 意見二:不應當沒收。因為該企業已通過了現場審核驗收,馬上就要獲得許可證,取得合法生產資格。生產設備是該企業的合法財產,而且今後將用於合法生產。《食品安全法》中規定沒收工具和設備的立法本意,應是防止不法生產行為的繼續。 【評析】 筆者認為,該案爭議的核心問題實質上是如理解和適用《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五條的問題。下面結合案例進行探討: 辯析「罰幅」 及「罰種」性質 為闡明問題,現以經濟行政法規的立法現象為主要的思維基礎,對《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進行辯析。按是否有處罰幅度變化,可將該法第八條列舉的六種(第七種為「兜底」規定)處罰(簡稱「罰種」)分成如下兩類: (一)可設「罰幅」的處罰種類: 1.罰款。法律、法規在罰款幅度的設定上一般是按違法貨值、違法所得的倍數或直接規定一個絕對數期間,給行政執法機關選擇范圍。罰款,體現懲罰性,旨在預防和減少社會違法現象。 2.拘留。主要用於社會治安秩序類行政管理的處罰種類。《治安處罰法》規定行政拘留為 1 日以上、15 日以下,公安機關應根據違法者的具體情形,確定拘留時間。 (二)沒設或不能設「罰幅」的處罰種類: 1.警告。屬申戒性質,只有語言措辭的嚴厲與否,不能設罰幅。 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是國家法律對違法行為的基本否定。國家不允許違法行為和非法財物以任何形式和狀態存在,不能設罰幅,也不存在「從輕」、「減輕」問題。 本案中,違法生產的產品屬違法行為生成物,屬非法財物,應予以沒收。但經「沒收」這一法定程序後,對合格的產品可進行合法化處理。 3.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存在時間長短(幅度的一種)問題,但《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現行的經濟行政類法規普遍沒有設定「責令停產、停業」時間。目前這一處罰種類的作用主要體現其措施性,而非處罰性,目的是讓違法者改正違法狀態,屬於非嚴格意義上的處罰種類。 4.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分兩種情況: (1)吊銷證、照。吊銷證、照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法者以往獲得的法律資格的徹底否定,是定性行為,不存在幅度問題。 (2)暫扣證、照。暫扣證、照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法者以往獲得的法律資格的暫時性限制,存在時間長短(幅度一種)問題,但現行的經濟行政法規普遍沒有設定暫扣證、照的期間。目前這一處罰種類的作用主要體現其措施性,而非處罰性,目的是讓違法者改變違法狀態,屬非嚴格意義上的處罰種類。 但《交通法》已將暫扣駕照規定了期間,明確規定為處罰種類。人們常稱暫扣駕照為「弔扣」,體現了暫扣駕照這一行政行為的處罰性。 另外,《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七種行政處罰,列舉了六種,第七種為「兜底」性規定。本案中沒收生產設備屬該法中規定的第七種處罰種類。 辯析「從輕」和「減輕」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對應當「從輕」或「減輕」情形進行了一並規定。 (一)「從輕」處罰,分三種: 1.「罰種」從輕。指行政機關對所適用的實體法(或稱具體法)設定的「可並處」、「或者」等罰種的擇輕選擇,是法定范圍內的罰種裁量。 2.「罰幅」從輕。應是選擇較低的處罰幅度。「罰幅」從輕只能適用有處罰幅度的處罰種類。目前,行政經濟類處罰種類中,有「罰幅」的處罰主要是罰款。 3.「罰種」、「罰幅」雙從輕。在決定行政處罰時,「罰種」從輕和「罰幅」從輕同時並用。 「從輕」處罰的特徵是行政機關在所適用的實體法設定的「罰種」和「罰幅」范圍內裁量。 (二)「減輕」處罰,分三種: 1.「罰種」減輕。是行政機關將所適用的實體法設定的兩種以上的「罰種」,減掉一種或兩種。案例中,對生產設備不予沒收就是「罰種」的減輕。 2.「罰幅」減輕。是行政機關在所適用的實體法設定的處罰幅度以下做出處罰決定。 3.「罰種」、「罰幅」雙減輕。「罰種」減輕和「罰幅」減輕同時並用。案例中,如果不沒收生產設備、並決定處貨值三倍的罰款,就是「罰種」和「罰幅」雙減輕。 「減輕」處罰的特徵是行政機關突破所適用的實體法在「罰種」和「罰幅」上的限定,按「過罰相當」的原則,對相對人適當處罰。 辯析「第二十七條」的適用 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如何適用,實際工作中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列舉的一、二、三項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可以直接用於個案。 主要理由:《行政處罰法》是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行為的基本法,效力及於行政處罰時所適用的實體法。 觀點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規定,不能直接用於個案。 主要理由:《行政處罰法》是程序法,不能直接適用確定實體性權利義務。而且「第二十七條」表述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中的「法」不是指「本法」,而是指行政處罰時所適用的實體法。 筆者認為:實體法中有程序性的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的規范,程序法中也有實體性的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的規范,這是客觀的普遍存在的法律現象。《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這一法律規范既體現了程序性、又體現了實體性。程序性主要表現在「依法從輕或減輕」中「依法」的法律適用的指引上,實體性表現在第一款列舉的一、二、三項情形上(相當於《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不追究刑事責任規定的情形一樣,程序法對實體性規范進行規定),行政機關在所適用的具體法沒有從輕、減輕情形規定時,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二、三項的規定,確定對行政相對人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但需要注意的是:決定「減輕」處罰時,會出現突破所適用的實體法給定的裁量范圍,同時涉嫌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問題。 《治安處罰法》對從輕、減輕情形進行了具體規定。但目前經濟類行政法規普遍沒有對從輕或減輕情形規定,那麼行政機關在執行這些法律、法規時就不能做從輕或減輕處理嗎?顯然不是。 實際工作中,人們對行政處罰的從輕、減輕問題不僅在法律適用上、同時在實質內容的理解上普遍存在不同的觀點和認識。本文中關於「罰種」、「罰幅」和「從輕」、「減輕」的辯析完全是個人觀點。「減輕」是否可去掉法定罰種、是否可在法定罰款幅度以下處罰?筆者認為可以,我們可以參照《刑法》理解這一問題。《刑法》制定的「正式性」要強於其他法律,《刑法》設定的處罰種類也是最嚴厲的,但《刑法》在量刑上同樣給定了審判機關在法定刑以下的裁判權(但要逐級上報至最高法核准)。 隨著《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近期頒布實施的新法規普遍提高罰款幅度和增加處罰種類,處5 萬元罰款已是一些法規的起罰點,以往我們更多強調的是法律、法規設定的處罰力度不夠,而如今,如何規范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是當前基層執法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立法部門和有關權威部門應對行政處罰中的從輕、減輕的法律適用和有關條款進一步解釋明確。 筆者總的觀點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處罰時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列舉的情形做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決定;但做出「減輕」處罰決定時,應報上一級機關核准(仿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應建立「減輕」處罰核准制度,以體現適用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力運行的規范性,這一做法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的立法要求,上級行政機關有權、有義務規范下級機關的工作行為。 (作者單位:遼寧省沈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王繼昌) 文章4:從輕、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的適用 來源: 中國工商報提供 從輕、減輕處罰與不予處罰的定義 1.從輕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處罰種類的法定幅度內選擇較低限進行處罰。 從輕處罰包括兩種情形: (1)種類的從輕。例如,《商標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可以給予罰款的,從輕處罰時可以不予罰款。 (2)幅度的從輕。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從輕處罰時可以在「一萬元以上」選擇較小的罰款數額。又如,《安全生產法》規定「單處或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從輕處罰時可以在「二萬元以上」選擇較小的罰款幅度。 2.減輕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種類以下或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 減輕處罰包括兩種情形: (1)種類的減輕。例如,對規定並處罰款的,減輕處罰時不予罰款。這種情況多適用於產品質量問題案件。 (2)幅度的減輕。例如,對規定處以「等值以上三

C. 行為心理學筆記,正懲罰的應用

正懲罰是依照問題行為的發生,提供厭惡事件,從而使問題行為未來發生的可能性降低。在正懲罰程序中主要使用兩類厭惡事件:進行厭惡活動和施加厭惡刺激。

一、進行厭惡活動

厭惡活動是可以作為對其他行為起懲罰作用的行為。當事者會試圖避免或逃避從事這種厭惡活動,結果變化代理人將不得不經常使用身體引導迫使當事者進行厭惡活動。當把進行厭惡活動作為正懲罰物時,變化代理人指導當事者依據問題行為的發生立刻進行厭惡活動。

正懲罰程序類型很多,可以採用不同的厭惡活動。

1.矯枉過正

矯枉過正是福克斯創立的程序。矯枉過正要求當事者在每次問題行為發生的一段時間內進行費力的活動。矯枉過正有兩種形式:積極練習和過度補償。

(1)積極練習

當事者在每次出現問題行為後必須採取相關行為的正確形式。這種活動必須在隨後的一段時間(5-15分鍾)內進行或直到重復一定的次數後才能停止,必要的時候變化代理人可以使用身體引導。這種方法之所以被稱為矯枉過正是因為當事者必須在積極練習中反復採取正確行為。

(2)過度補償

過度補償指在每次問題行為之後。當事者必須糾正問題行為造成的環境影響並把環境恢復到比問題行為發生前時還要好,在必要時使用身體引導使當事者進行補償活動。在過度補償程序中,當事者對問題行為造成的環境後果矯枉過正。

2.隨因練習

隨因練習是另一種包含厭惡活動的正懲罰程序。在此程序中,當事者由於問題行為的出現必須進行某種形式的體力勞動,其結果是問題行為未來發生的可能性減少。隨因練習在使用厭惡活動方面與矯枉過正不同。矯枉過正終止厭惡活動是相對問題行為的正確形式(積極練習)或是矯正了由問題行為造成的混亂行為(過度補償)。在隨因練習中,厭惡活動包括的體力勞動與問題行為無關。練習必須是當事者有能力完成又不會造成傷害的體力勞動。

對犯錯小朋友施加厭惡活動擦玻璃(隨因練習)

3.引導服從

引導服從是由於問題行為的發生,當事者在進行要求完成的活動時始終受到身體引導。對大多數人來說,在不服從情境中的身體引導是令人厭惡的事情。因為身體引導的出現取決於問題行為的發生,因而可作為對問題行為的懲罰手段。

引導服從

4.身體限制

身體限制是一種懲罰程序,依照問題行為發生與否,變化代理人控制當事者參與行為的部分身體,使之制動。結果是當事者的身體受到限制,不能繼續採取問題行為。在計劃使用身體限制以前,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確定對具體的某人來說,身體限制的功能是作為懲罰手段還是強化物。

身體限制

5.進行厭惡活動時的注意事項

(1)只有在變化代理人有足夠的體力提供身體引導時才能施行厭惡行動。

(2)變化代理人必須預料到至少在剛開始時,當事者會抵制身體引導,並且確定他能夠在當事者起身抵抗時執行程序。

(3)變化代理人必須確定程序中的身體引導不會對當事者起強化作用。

(4)變化代理人必須確定執行程序不會對當事者或變化代理人造成危害。

施加厭惡活動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問題行為,希望同學們能夠真正理解不同厭惡活動的含義,注意在生活中進行區分。在不同的情境下,採取合理的厭惡活動,適當施加厭惡刺激,有效減少問題行為。

第二單元

一、施加厭惡刺激

進行厭惡刺激是在問題行為發生後呈現令人嫌惡的刺激物。當問題行為導致了厭惡刺激的呈現時,以後的行為就不大可能出現了。

在正懲罰程序中實驗了多種厭惡刺激,包括電擊、香味氨水、雜訊和斥責等。電休克作為懲罰手段運用於嚴重的問題行為,如自傷行為。香味氨水被用於減少如自傷和攻擊等問題行為,取決於問題行為的發生。

二、正性懲罰:最後的治療手段

功能性治療程序的研究進展提供了懲罰的替代選項,並轉變了行為矯正領域的指導思想;尤其是面向精神發育障礙患者時,這些研究降低了懲罰的可接受性。有些專業人員認為正性懲罰,尤其是施加厭惡刺激的正性懲罰永遠也不應該使用。

另外一些專業人員則傾向於把懲罰程序作為最後的治療手段。這種程序只對那些最難以治療和最嚴重的,以及功能性干預無效的行為才使用。

施加厭惡刺激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問題行為,希望同學們能夠真正理解厭惡刺激的含義,注意在生活中進行區分。在不同的情境下,最好盡量少的使用厭惡刺激,控制厭惡刺激使用。

一、使用正性懲罰應做的考慮

1.首先使用功能性的程序

2.與懲罰同時使用差別強化

3.考慮問題行為的功能

4.小心選擇厭惡刺激

5.收集數據作出治療決斷

6.使用懲罰程序需要做倫理方面的考慮

小心選擇厭惡刺激

二、懲罰的道德

在實施懲罰程序前考慮道德方面的以下事項。

1.知情同意

當事者必須完全理解懲罰程序,它實施的原理,何時和如何實施,預期效果和副作用以及可能的治療選擇。在使用前,當事者必須全面了解並自願同意接受治療。

2.替代治療

對於大多數案例,懲罰程序不能作為首選,應在考慮懲罰前使用較少限制且不產生嫌惡的治療方案。

3.當事者的安全

懲罰程序不能對當事者產生任何傷害。如果施加的厭惡刺激會對當事者的身體造成傷害,則不準使用。

4.問題嚴重性

懲罰程序的使用應當只用於特別嚴重的問題行為。

5.製作手冊

如果准備實施懲罰程序,治療時必須認真地對使用程序給予書面指導。

6.訓練和監督

所有工作人員、老師或其他將實施程序的人員,必須接受正確使用程序的行為技能訓練。

7.專家復查

懲罰程序必須寫成詳細的書面計劃,而且這個計劃應提交由行為分析和行為矯正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的小組復查。

8.可靠性:防止誤用和濫用

因為懲罰的使用可能會由問題行為的終止而受到負強化,所以懲罰始終存在誤用和濫用的風險。每個實施懲罰程序的人員應當承擔正確實施程序的責任並避免誤用和濫用,這一點非常重要。

在實施正性懲罰程序時一定要注意,嚴格按照懲罰的注意事項和相關的倫理行為,進行多方面的衡量,採取正確的方式,通過合理使用懲罰程序來減少問題行為。

D. 什麼叫案例教學,實施的程序是什麼

案例教學是一種通過模擬或者重現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場景,讓學生把自己納入案例場景,通過討論或者研討來進行學習的一種教學方法,主要用在管理學、法學等學科。教學中既可以通過分析、比較,研究各種各樣的成功的和失敗的管理經驗,從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結論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讓學生通過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來拓寬自己的視野,從而豐富自己的知識。
實施的程序是
1、 課前案例准備

課前案例准備包括同時進行的兩個方面:一是教師的課前案例准備。主要是教師根據教學進度和教學要求選好案例,並認真備課,講授並剖析與財務管理案例相關的理論知識,分析案例討論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搜集相關的資料以便在討論中向學生介紹。二是學生的課前案例准備。學生應根據教師的安排認真閱讀案例,查閱一些必要的參考資料,對相應的思考題進行分析,提出對策,並寫出案例分析的發言提綱,為課堂的案例分析教學做好充分的准備。如果是分小組進行討論的案例,還要集體進行准備,並進行必要的分工,對疑惑之處要相互交流,以調動全組成員的積極性。

2、 課中案例討論

課中案例討論旨在說明案例、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途經和措施。學生可分別從自身角度剖析同一案例,闡述自己的看法,相互辯論、唇槍舌戰,形成熱烈的探討問題的氣氛。作為學生,除了自己積極發言以外,還要認真傾聽別人的分析與見解,並比較自己的觀點與思想,從中吸取並綜合出更完善的決策思想。教師則要努力創造良好的自由討論的氣氛和環境,把握和指導好案例討論,要讓學生成為案例討論的主角,並注意掌握案例討論的方向,使學生緊緊圍繞著案例的主題。但應注意教師只是在必要時起指導作用,在討論中教師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觀點,避免學生產生依賴思想。如果學生分析判斷有錯誤,教師也不必立即糾正,而應有針對性地提出問題,使學生認識到自己錯在哪裡,自覺地加以修正。

3、課後案例總結

在學生對案例進行討論,作出分析和評價結論之後,教師要進行歸納總結,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闡明案例分析和評價的重點、難點,指出學生分析評價結論中的優缺點,還可以提出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讓學生進一步認識自己的分析和評價是否正確。

4、撰寫案例分析

報告案例分析報告是案例教學過程中的最後一個階段。書面報告一般在小組及全班討論後才能完成。寫好書面報告是鍛煉和培養學生書面表達能力的一個好方法。

E. sp懲罰標准程序是怎樣的

提起sp懲罰標准程序,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幫我制定一些sp群規,另外,還有人想問Sp怎麼管教學習??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sp的標准懲罰是什麼,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幫我制定一些sp群規,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sp懲罰標准程序

sp的標准懲罰是什麼

1、sp懲罰標准程序:幫我制定一些sp群規

不準罵人,可以發圖片,但必須關於sp的圖片,允許發實踐方式。sp的32種姿勢 標准。

2、sp懲罰標准程序:Sp怎麼管教學習??

做一個計劃表格嚴格要求學習時間,賞罰分明。讓貝去執行,負責不時跟進

3、sp懲罰標准程序:sp的標准懲罰是什麼

在我記憶最深刻度那一頁,一直著一件事。那年夏天我才八歲,我姑姑的女兒在我家玩。

小孩子總是有點任性、調皮的,不過大人說那是可愛的表現。但是有,我們調皮過了頭,惹爸爸生氣了。自己在家sp的姿態和打法。

那天快要吃午飯的時候,每人拿了一個麵包,到房間里去吃麵包了。奶奶把飯端了出來,讓爸爸叫我們倆吃飯,聽到爸爸叫吃飯的聲音,把吃了一半的麵包扔到了桶里,可就在這時卻被爸爸看見了。他把我們叫到了客廳,嚴厲的批評我們:「你們兩個好的不學學壞的,浪費糧食是不應該的,難道『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你們沒讀過嗎?你們給我去好好體驗生活,撿可樂瓶去,賣掉的錢就是你們的午飯錢!」聽了爸爸的話很吃驚,趕緊拿上裝瓶子的袋子出發了。

那是中最熱的時候,不一會兒就熱得滿頭大汗,我熱得停下了腳步,停在原地,突然姐姐說:「快看呀,前面有一個瓶子!」我趕緊跑到前面撿起那個瓶子,把它當成寶一樣拿著。繼續走,我們來到了一個面館前,我上前問老闆:「請問您這里有塑料瓶嗎?

老闆說:「我這有很多,你為什麼要瓶子?」SP小圈都有什麼項目。

「因為我浪費糧食被爸爸罰的。」

「原來是這樣啊,那這些瓶子你們都拿走。」

高興得一蹦三尺高,把瓶子裝進袋子繼續往前走,姐姐看見前面有一位大哥哥在喝飲料,連忙跑過去問:「大哥哥,你能把這個瓶子給我嗎?」大哥哥說:「可以啊。」說完一口氣就把飲料喝完了。不知不覺,來到了一個桶邊,發現裡面有一個特別大的可樂瓶,可是桶里有好多蒼蠅,我對姐姐說:「我們石頭剪刀布來決定誰去撿,怎麼樣?」「好」姐姐爽快的答應了。「哈哈,我贏了!」我高興地喊著。姐姐飛快的撈出了瓶子。路人看了對我們指指點點,嘴裡還嘟囔著,我仔細一聽,原來他們在說:「這兩個小孩子不像是撿的呀,父母真狠心呀!」哎,他們哪裡知道啊。

之後我們又撿了好多瓶子,回到家開始數瓶子,我心想這回總有四十個瓶子吧,一、二、三、四……二十,怎麼只有二十個,滿滿一袋子呢?爸爸看了說:「應該可以賣兩塊錢,但是大熱天的給你們三塊好了。」於是只能吃啃幾塊餅干充飢……

從這一件事中,我體會到了爸爸對我們的愛,雖然他讓我們去撿可樂瓶,也是為了教育我們,讓我們知道了「一飯一菜當思來之不易」的道理。

以上就是與幫我制定一些sp群規相關內容,是關於幫我制定一些sp群規的分享。看完sp懲罰標准程序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F. 懲罰性賠償規則在民事合同領域的實踐應用

《民法典》第464條對合同所做如下定義: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第46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消費領域的懲罰性賠償適用規則

1.消費領域服務合同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法前提與欺詐有關,具體又可分為食品葯品消費類的假一賠十和普通商品消費領域的假一賠三。

【案例1】食品葯品領域內不考慮消費者身份和主觀意向,同樣獲得「假一賠十」的法律支持,法律評判於對食品葯品特殊性保護而給予的經營者懲罰性賠償。

案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新民申850號民事裁定書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葛霞購買了106包涉案食品,雖遠遠超出了一個正常家庭的食用需求,但原審人民法院考慮到食葯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判令和悅公司向葛霞返還購物款並按購物款的十倍賠償損失並無不當。

【案例2】銷售商未充分告知消費者所購車輛有關聯重大交易信息,且該信息足以影響消費者自主決定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欺詐,判令按購車款三倍退還。

案號: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7民終374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喬某與遠望公司簽訂《上海大眾汽車產品銷售合同》一份,約定喬某向遠望公司購買白色凌渡280豪華汽車(試駕車)一輛,價款159000元。合同第六條還約定,遠望公司保證車輛符合隨車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項規格和指標,不改變車輛的出廠狀態,即不改動或改裝,不添加任何其他標記、標識。對於該車是否發生過交通事故及是否進行過維修,遠望公司並未向喬某進行告知。後,喬某發現上述車輛在購買前曾進行過維修。經向保險公司核實,該車於購買前發生追尾受損。喬某以遠望公司存在欺詐為由,提起訴訟。一審庭審中,喬某稱在交付案涉車輛時,該車行駛公里數為5000公里左右,遠望公司則稱在交付車輛時已經行駛7700多公里。喬某稱截至庭審時,該車已經行駛了21000多公里。

一審法院認定:遠望公司在向喬某銷售案涉車輛時,並未告知該車輛曾經發生過交通事故並進行了相應修理,違反經營者的如實告知義務,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其次,喬某在向遠望公司購買車輛時,僅可得知該車輛為行駛了數千公里的試駕車。喬某作為不具有專業技能的普通消費者,該車輛試駕車的身份足以引起其對車輛車況、價值產生充分信賴,該信賴也足以影響其購買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三,依據保險公司定損情況,該車輛因交通事故損失數額合計13996.77元,零部件更換項目包含前保險杠皮、前保險杠格柵、前保險杠下導流板、前霧燈(右)、前葉子板內襯(右)、發動機下護板,另外還有四輪定位、行李箱蓋噴漆、拆裝中冷器、前保險杠皮噴漆、前鋼圈(右)修復等修理項目,即使沒有出現車輛結構性重大損傷,但也並非試駕車的正常損耗,該事故情況對喬某的購買意願及確定購買價格具有較大影響。綜上,遠望公司在銷售車輛時隱瞞了車輛曾發生事故的事實,導致喬某對車輛性能、價值產生誤解,而接受了現在的交易價格。遠望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喬某可要求撤銷買賣合同,按照購車車輛價款的三倍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遠洋公司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喬某作為不具有專業技能的普通消費者,在向遠望公司購買車輛時,無法准確辨認案涉車輛是否發生過事故,且該車輛試駕車的身份足以引起其對車輛車況、價值產生充分信賴。日常消費過程中,事故二手車與試駕車無論在價格,還是在消費者的心理接受度上,都是有一定區別的。某種意義上,是否是事故車,甚至能直接能夠左右消費者的購買意願。上訴人遠望公司明知案涉車輛發生過事故並作修理處理,卻未在交易時向喬某主動披露相關信息,造成喬某無法對案涉車輛的情況有全面了解,侵犯了喬某的知情權,導致喬某在選擇是否進行消費時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充分體現其自由意志,遠望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遠望公司在銷售車輛時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按照被上訴人喬某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車輛的價款159000元的三倍,即477000元。

2.食品類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時,核心要素是食品安全性的實質審查而非外觀包裝或說明。

【案例3】在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0981民初1893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因被告出售的商品預包裝缺少中文標識,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實施了欺詐行為,給原告帶來了安全風險,要求被告退還貨款的同時,還應承擔給予原告十倍貨款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本案涉案商品缺乏證據證明已被允許進入國內市場銷售,因此被告單方作出不支持退貨的聲明對原告不發生效力,原告有權要求退貨。其次,被告銷售時已明示產品來源於美國,原告對產品沒有中文標示應認為已事先預知,同意購買的行為應認定原告已接受標示方面的瑕疵,故對原告以此事實主張被告銷售中存在欺詐行為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最後,適用懲罰性賠償,還應當對食品安全性進行實質審查。本案涉案商品僅是缺乏中文標識,原告未舉證說明被告所出售的商品存在《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實質情形,即銷售的食品存在著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有關問題。故本院僅支持原告的退款請求,其十倍懲罰性賠償的主張,本院予以駁回。

3.除食品葯品領域外其他類買賣合同中國,消費者需要具有善意,不支持知假買假行為。

【案例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民申5573號民事裁定書

再審法院認為:思微天成公司提供「15天無理由退貨」的服務承諾,孫丁丁下單購買的電腦主機顯卡應為「NVIDIA1070Ti」,而實際收到的電腦主機顯卡為「GAINWARD1070Ti」,思微天成公司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約定,孫丁丁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思微天成公司承擔退還價款的違約責任,並無不當。孫丁丁另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對於非食品、葯品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誘使購買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思微天成公司在案涉商品買賣中雖存在不當行為,但根據查明事實,孫丁丁在全國進行類案訴訟數量百餘起,多圍繞食品、葯品原料、標簽等是否存在瑕疵等問題就同種商品、同類問題提起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試圖對每一件商品獲得超出商品價款三倍甚至更多的賠償。孫丁丁在購買案涉商品前,對案涉商品的情況具有較為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所購商品對其並不會產生欺詐和誤導,且其購買案涉商品並非用於日常生活消費,其動機亦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其自身牟利,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其不符合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條件。一、二審判決駁回其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二、法律規定約定違約金最高上限為30%,但一定情形下會不受該約定限制

1.對可預見的利益保護。

【案例5】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終1202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鄭旺建將案涉房屋及車庫以140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一審法院確定李錦鋒損失賠償額為690560元(即現轉讓價1400000元-車庫價格19440元-雙方合同價690000元),並無不當。鄭旺建主張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但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案涉房產系雙方當事人自然人之間的買賣,本案情形明顯不屬於該司法解釋規定的適用范圍,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鄭旺建主張根據雙方《房屋買賣協議》不能確定是案涉2201房產,雙方協議約定買賣房屋的面積不少於120平方米,而鄭旺建分配到的三處安置房中僅有案涉2201房產符合協議約定的條件,一審法院以該房產的價值作為基準確定李錦鋒的損失賠償額,並無不當。鄭旺建主張一審確定的損失賠償額過高,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2.違約金的調整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對沒有實際發生損失的不予保護

【案例6】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185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定: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預定的損失賠償總額,其功能以彌補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主。合同解除後,當事人有權請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及承擔約定的違約金,但原則上不應超出實際損失范圍。原審判決認定柳振金、馬永蘭的損失主要為案涉煤礦貶損價值,即煤礦出讓價格與可獲獎補資金的差額。在柳振金、馬永蘭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其他損失的情況下,該處理較為公平合理,對其關於賠償違約金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關於柳振金、馬永蘭主張的逾期未取得煤礦原值與現值差價的利息損失,因其系在本案中訴請肥礦光大公司賠償損失,故在本案生效判決作出之前,肥礦光大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及賠償數額、給付期限等均未明確,相應利息亦無從產生。柳振金、馬永蘭該項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3.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不受民間借貸法律強制性規定。

【案例7】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民申2546號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違約金的調整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顧洛濱未舉證證明其因騰宇公司、程亮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其主張依據買賣合同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以不超過年利率24%來認定其實際損失數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綜合考慮顧洛濱因騰宇公司違約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失、案涉合同因騰宇公司原因自始未履行、顧洛濱在簽訂合同時確實存在預期利益等情況,酌定騰宇公司自案涉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日即2016年8月23日起至該合同解除之日即2017年11月7日止,以未付款金額為基數,在銀行罰息利率標准之上向顧洛濱計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50萬元,並無不當。顧洛濱的申請再審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

G.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案例

一、案例內容 炒人未徵求工會意見 被裁定違法 解除合同 馮某於2008年1月12日進入某中學工作,擔任後勤維修人員,雙方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3年1月14日某中學以馮某違反《設備定期檢修巡查制度》為由依據其《學校獎懲制度》,作出《關於對馮某違紀問題的處分決定》。 同年5月30日,該中學向馮某送達《關於對馮某違紀事件的處理決定》、《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決定與馮某 解除勞動合同 。馮某認為某中學系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遂提出仲裁請求,要求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 。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發生的 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負 舉證責任 ,同時用人單位對其實行的規章制度是經民主程序產生及勞動者知曉該制度負有舉證責任。尤其是,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徵求了工會的意見。而本案中,用人單位並未徵求工會意見。最終,結合本案情況對馮某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二、法律評析 因職工違紀而解約,須先徵求工會意見 本案中,某中學未證明《學校獎懲制度》經民主程序產生並依法進行公示,亦未證明馮某存在違紀行為,某中學與馮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實體和程序上均存在問題,已構成違法解除。鑒於勞動合同尚有條件繼續履行,馮某又有此要求,所以仲裁委依法對馮某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因勞動者違紀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最為嚴厲的處罰,解除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涉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也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用人單位需要提供的 證據 如下:1.勞動者存在違紀的事實;2.用人單位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3.規章制度的產生系依據法律規定經過了民主程序;4.規章制度產生後依法向勞動者明示;5.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徵求了工會的意見。 用人單位在仲裁時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就會被仲裁委確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選擇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是向用人單位主張違法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金。如果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存在且勞動者有此要求,則雙方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存在了,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金 。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以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前12個月平均 工資 為基數,乘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再乘以2 ,可見法律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是相當嚴厲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慎重。

H. 行政處罰程序中,需要經案審會議集體討論的重大案件是那些怎樣規定的

處罰告知之前:

對情節復雜、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罰較重的,由行政機關、集體討論和決定規則的負責人進行陳述,(有人說計劃處罰通知、提前通知等)和聽證後發出的通知。這里需要澄清的是,「告訴」指的是行政機關准行政處罰的事實、類型、范圍,根據通知各方,如該處罰決定並不是最終決定。

它可以建立根據各方爭論的原因和行政機關、討論和決策的變化,懲罰性利率將受到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的劃分,被告知屬於案件的偵查;小組討論屬於處罰決定環節,在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工作前出現在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工作的領導之前。

(8)案例中懲罰細則生效程序是什麼擴展閱讀:

基本特徵: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范的行為。

I. 關於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行政復議過程中一般

(一)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提供證據

【 (二)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自行收集證據

【 (三)被申請人阻撓行政復議

【 (四)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復議決定

【 (五)被申請人作出與原行政行為相似的具體行政行為
(六)行政復議機關收取申請人「辦案費」


(七)復議機關沒有管轄權卻受理案件
(八)法院受理案件後復議機關繼續受理
(九)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法定復議范圍內的復議申請

【案例】 1997年7月,楊某准備在居住地石安鎮開辦一家個體獸葯店。為此,他依照《獸葯管理條例》的規定,自備了與其經營狀況相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和倉庫等設施,同時聘請縣畜牧局退休獸醫為該店的技術指導,每禮拜到現場指導、咨詢2次。l997年11月,在楊某參加市農業局舉辦的獸葯經營人員業務培訓班,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結業證書後,縣畜牧局向其頒發了獸葯經營許可證。同年12月,縣工商局向楊某頒發了營業執照,楊某開始營業。l999年8月,省畜牧局制定下發了《獸葯經營管理辦法》,其第8條規定:「一般鄉鎮不許個體戶經營獸葯」;第14條規定:「所有獸葯經營企業(包括個體葯店)必須有一名以上專職葯劑師或其他獸葯技術人員」。1999年lO月,縣畜牧局根據該規定,要求楊某按要求換領新的獸葯經營許可證。楊某認為省畜牧局的規定與農業部《獸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抵觸,不同意配備專職的葯劑師或其他獸葯技術人員,並於lo月、ll月兩次申請換領新的獸葯經營許可證,縣畜牧局都未予換發。2000年1月4日,楊某向市畜牧局提起了行政復議。畜牧局認為《獸葯經營管理辦法》是省畜牧局制定下發的,其無權處理,並駁回了楊某的請求。 評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縣畜牧局不予頒發新的獸葯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是否屬於行政復議范圍;楊某是否具備經營獸葯的法定條件。 《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了行政復議的范圍,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 (十)復議機關拒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 (十一)復議機關錯誤計算復議期限 戶,。 (十二)復議機關不受理程序不合法 【案例】 某廠退休工人邱某,在50年代後期被錯誤決定勞動教養,爾後在農村務農。其妻為生活所迫而與其離婚。其子女因付不起房租,而將原住的大房間調換成小房間,原大房間被當時的市一房管所(後變更為區房管局)收回後另分配給別的職工居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和政府作出了平反糾正冤假錯案的決定,對歷史上的冤假錯案進行了全面的甄別和平反。到80年代中期,邱某的錯案得到糾正,從農村返回城市,並在原單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因原單位不解決住房而住到其女兒家。由於房子太小,住得十分擁擠,給家庭生活帶來諸多不便。邱某多次向區房管局提出要求恢復其50年代所住的大房間,但區房管局一直拒絕邱的要求,理由是按照政府頒布的對平反冤假錯案落實政策的有關規定,邱某的住房應由其原所在單位解決,但原單位推說邱某原有的房屋是被房管部門收回的,現在錯案得到糾正,受錯案牽連的問題理應由房管邵門負責解決。邱某為住房問題來回奔波多年,終未得到解決。在多方要求得不到滿足,萬般無奈的情況下,邱某於1999年10月10日向市房管局提出復議申請。其申請要求有二條:一是撤銷區房管局50年代後期收回其大房間的錯誤決定;二是請求市房管局對區房管局拒不履行糾錯義務作出限期履行的復議決定。市房管局收到邱某的復議申請後,12頭告訴邱某:其申請的復議問題屬於歷史問題,不屬於行政復議的范圍,因此不能適用《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讓邱某找信訪部門或人大解決。邱某對此答復不滿,又數次找復議機關要求有個書面意見,沒有結果。後以本人申請復議事項屬復議范圍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市房管局履行法定的復議職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復議申請事項不屬於行政復議范圍,但被告只是以口頭方式將該理由通知原告,沒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復議決定,違反了法定形式,應視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據此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對原告的申請復議事項依法作出處理。評析 原告的復議申請確實不屬行政復議范圍。但被告提出的關於「原告的復議申請不能適用《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是對《行政復議法》的誤解。《行政復議法》是調整復議參加人與復議機關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凡是與行政復議活動有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無一例外地必須遵守這一法律的規定。《行政復議法》在第二章「申請復議范圍」中,既規定了可以申請復議的范圍,同時還規定不能申請復議的具體事項。該法第17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該法第2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從《行政復議法》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該條例不僅適用於符合申請復議范圍的復議申請,而且對不符合復議條件的申請如何處理也同樣適用。本案中,被告市房管局是區房管局法定復議機關,原告就歷史問題申請行政機關復議,雖然不屬於申請復議范圍,不符合法定的復議條件。但復議機關認定原告的復議申請不能適用《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顯然是不對的。因此,不僅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和被申請人的復議活動應以該法的規定為准,而且,享有行政復議職權的各級復議機關也必須嚴格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處理各種復議事項。但是,在對待本案例中邱某提出的復議申請問題上,復議機關並未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合法的處理,而是從圖省事、嫌麻煩、怕應訴出發,將邱某的復議申請僅作口頭答復。這顯然與嚴格依法行使行政復議職權的要求不相符合。這是因為,復議機關是否受理行政相對人的復議申請,標准只有一個,即復議申請符合該規定,就應予受理;反之,復議申請如不符合該規定條件之一的,就不予受理。對邱某復議申請的正確處理方法應該是,依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關於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對復議申請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決不予受理並書面告之申請人的規定,由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意見並送達給原告。 (十三)復議機關不允許當事人撤回復議申請 【案例】 趙男和錢女自幼就是玩伴,但自中學畢業後兩人就失去了聯系。l996年,兩人在馬路上偶然重逢。自此開始往來。尚未結婚的錢女因一直未找到合適的就業單位,經濟上比較拮據,趙男經常在經濟上接濟她,並經常幫她幹活,漸漸地兩人產生了感情,並有了性關系。2000年8月,錢女因在酒店賣淫,被區公安分局查獲。經審訊,錢女交待了和她有過性關系的人的名字,其中包括趙男。3天後,區公安分局以嫖娼為由對這些人作出了各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趙男認為其與錢女雖有性關系,但不是賣淫嫖娼關系,不服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向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區公安分局根據趙男的申辯,經深入調查,認定趙男與錢女的確不存在賣淫嫖娼關系,遂決定撤銷對趙男的行政處罰。趙男接到撤銷行政處罰通知後,決定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但市公安局認為該局已經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工作,且認為若准許趙男隨意撤回申請會影響復議工作的嚴肅性,故經審查未予同意。 評析 《行政復議法》第25條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申請的撤回,指行政復議申請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後,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向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收回其申請,不再請求復議的意思表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是相對人的一項權利,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實際上是對該權利的處分,也是申請人的權利之一。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有可能是其自願作出的決定,也可能是行政機關變更或撤銷了原具體行政行為,達到了申請人要通過行政復議達到的效果,還可能是申請人迫於行政機關的壓力等其他外在原因而被迫撤回申請。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的撤回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無條件的:一是撤回復議申請的請求要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提出;二是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必須說明理由。據此,本案中趙男經說明理由後可以撤回其向市公安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市公安局不允許其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是不合法的。 (十四)復議機關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案例】 某特區一水泥預制板企業於l994年2月正式成立,9月1日辦理稅務登記,1995年7月申請為一般納稅人,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該企業l994年度生產銷售水泥預制板,取得銷售收入共計13851358.70元(含稅銷售額),不合稅銷售收入為13067319.53元,均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在查處中認為,該企業l994年度為小規模納稅人,對取得的銷售收入按「地產地銷」作免稅處理而不申報納稅。違犯了該經濟特區「地產地銷產品征免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l3條的規定,追繳所偷增值稅計784039.17元;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0條的規定,對該企業的偷稅行為處以所偷稅款0.1倍的罰款78403.92元。該企業負責人拒不接受對企業的處罰,多次到稅務機關擾鬧。後又以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誤為由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受理該復議申請後,經過審理,認為企業偷稅事實成立,其性質較為惡劣,且拒不接受處罰,認錯態度不好,因此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除追繳其所偷稅款外,將原「處以所偷稅額0.1倍的罰款」變更為0.2倍即l56807.84元。 評析 本案中,需要加以研究的是,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變更了原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加重了對復議申請人的處罰,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在行政復議法中對這個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l995年實施的《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似乎可以由此推知,復議可以加重處罰。行政復議法規定復議機關可以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可能較原來加重或減輕,可見,從文意看,行政復議法並未排除對申請人加重處罰。但行政復議加重處罰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給個別行政機關打擊報復申請人留下了餘地,造成了申請人由於擔心被加重處罰不敢申請復議的局面,使行政復議制度不能發揮有效作用。筆者認為,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復議不加重處罰,但在法律未修改以前,復議不加重處罰應當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被實際執行,事實上,立法機關也正在關注該問題。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曾經就該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專門請示,認為行政復議不應當加重處罰,其理由主要是關於刑法上訴不加刑和行政訴訟不得加重處罰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另據2000年3月8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根據《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並參照《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不應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環保總局的請示給予了肯定的答復。 另外,從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的角度看,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既然提起行政復議(申訴)是一項權利,就不能因提起行政復議的原因,使其受不利的變更。為鼓勵人民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政復議機關也不宜作出不利變更決定。 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有人認為,稅務行政復議是一種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實施業務監督的方式,這種監督當然包括糾正問題,糾正的結果必然包括「加重」或者「減輕」納稅人稅負的問題。我們認為,稅務行政復議程序是因納稅人申請而啟動的,不是由於稅務機關的因素而出現的工作程序,在稅務行政復議中,應該堅持「稅務行政復議不加重處罰」的原則。所以,我們認為,本案中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是不合理的。 (十五)復議機關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復議決定 【案例】 某市所有中學正在進行達標評定活動,為了順利通過達標活動,爭取進入市重點中學的行列,該市清山區一中決定采購一批教學儀器,清山區教育局授意一中校長采購區教育局勞服公司的教學儀器,然而一中校務會為了降低成本,決定公開招標采購,在招標競標中,勞服公司被淘汰出局。後來的結果是,清山區教育局對一中的軟硬體評估刻意壓低分數,致使清山區一中在達標評定的初審活動中即被刷下來。清山區一中不服,向市教育局申請復議,市教育局主管工作的朱副局長系剛從清山區教育局調來,他對清山區教育局極力推薦他到市教育局工作心存感激,決意報恩。在這起行政復議案中,他明確指示負責復議工作的人員拖延時間,爭取使問題不了了之。眼看60日的行政復議期限已過,對於達標評定期望值頗高的清山區一中未得到任何音訊,幾經活動,仍無結果,只好越級投訴,某市人民政府對這起教育腐敗案子極為重視,展開調查,追究了朱副局長的行政責任,決定予以記過的行政處分。 評析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1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根據這一規定,除了情況比較復雜的案件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不能結案,或無限期地拖下去,會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因此《行政復議法》規定了對這類情況的行政處罰,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和開除的行政處分。 當然,行政處分也要依法進行,接受行政處分應符合以下條件:承擔責任的主體適格,即要求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即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不按照規定轉送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作出行政處分的程序合法;作出行政處分的機關應是有權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的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應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 (十六)行政復議決定書不規范【案例】某儀表廠因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不實,漏繳關稅30餘萬元而被某海關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為由罰款15萬元,並決定其補繳應繳稅款。某儀表廠對此不服,遂向上級海關申請復議,上級海關審查後作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現將該復議決定書抄錄如下。申請復議人:某儀表廠;地址:某市某農場。申請復議人某儀表廠不服某海關l995年6月1日第2號「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決定,於l995年6月14日申請復議。現經復議,決定如下:當事人於l994年11月將進口94YN407MS7246DE合同項下的5000隻石英數顯鍾報為油量顯示器,從而偷漏稅款人民幣323127元8角8分,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51條第l款第3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11條第1款第5項的規定,除補征稅款323127元8角8分外,處罰款15萬元。經復議,我關認為原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罰適當,決定對原處罰決定予以維護。申請復議人對上述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53條的規定,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上述期限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復議決定即屬生效。 評析 該案復議決定書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不清楚。 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主要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復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這也是復議決定書的必備內容之一。然而,從本案例的復議決定書來看,一方面缺少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另一方面缺少被申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給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該案的基本情況不清。 2.未表明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復議申請人對什麼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為什麼不服該具體行政行為?他提出的請求是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還是變更該行為,或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這些都是行政復議機關要審查的內容和處理的問題,也應當在復議決定書中作必要的表述。但是,本案例的復議決定書僅僅提到「申請復議人某儀表廠不服某海關1995年6月1日第2號」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決定。該儀表廠為什麼不服,不服的理由是什麼?該儀表廠請求撤銷還是請求變更海關的「處罰決定書」等等內容,在復議決定書上都沒有表明。以致無法讓人從復議決定書中看出某儀表廠與某海關之間的行政爭議到底是什麼,以及某儀表廠申請復議所追求的目的是什麼。 3.復議認定的事實、理由以及適用的法律規范不明確。 復議機關正式受理復議案件後進行的調查取證、核實案情等復議活動,應在復議決定書中作必要表述,然而,本案例的復議決定並沒有按此規定製作。首先,該復議決定書所表述的事實內容,究竟是被申請人即某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認定的事實,還是復議後復議機關根據審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所認定的事實,使人無法分辨。正確的表達應當是先寫上某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然後再寫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並著重表明兩者認定事實上有否差異。其次,該復議決定書對復議決定的理由部分,僅作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罰適當」的概略性表述,缺少必要的論證,如某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什麼正確,復議申請人即某儀表廠的請求理由為什麼不能被接受等等沒有具體闡述。再次,該復議決定書沒有引用復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規范。這不能不被認為是一個無法原諒的錯誤。復議機關所作的復議決定,必須有法律依據。一般來說,復議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只需引用《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l款第l項規定即可。復議決定被申請人補正程序上的不足,或者復議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復議決定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並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則應同時引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實體法的有關條款。 4.關於復議決定生效時間的確定是錯誤的。按照《行政復議法》第31條第3款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原《行政復議條例》第46條第2款也有同樣的規定。但是,本案例的復議決定書卻規定,申請復議人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復議決定即屬生效。這就意味著,復議決定送達當事人後,並未生效,需推遲30日後才生效,顯然,這是違背原《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的。 (十七)不依法定程序送達訴訟文書 【案例】 1999年7月,某縣物資綜合大樓業務科長高某,通過該縣銀行職工劉某貸款15.9萬元,從江蘇省購進農葯「敵殺死」一批。為還貸款,高某與縣物資綜合利用公司(以下簡稱綜利公司)業務股長石某商定,由綜利公司墊付銀行貸款,高給該公司好處費1萬元。石某與本公司會計鮑某擅自以買農葯為名,貸款16萬元交給高,言明日後還清本息。3天後貸款未還,公司領導令石、鮑索款。由於農葯滯銷,高某隻償還l.1萬元,其他款項無力償還。1999年9月,石、高協商後,將高未售出的3.5噸農葯運至綜利公司,售出後抵還欠款。 該縣工商局查獲此案後,作出(99)工商檢處字第31號處理規定:責令綜利公司寫出書面檢討,不得重犯;罰款2萬元;沒收綜利公司銷售農葯所得。綜利公司不服申請復議,地區工商局作出了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並將復議決定書送至縣工商局,縣工商局提出異議並截留了復議決定書,未予送達綜利公司。評析本案涉及復議決定書送達問題。送達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才能保證案件正確、及時解決。送達可以採取以下六種方式:(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指復議機關指派其工作人員將復議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其所在的單位或其代收人。直接送達是主要的送達方式,凡能夠直接送達的,都應直接送達。(2)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絕收受復議文書、法律文書時,送達人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向其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再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後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或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3)委託送達。委託送達是指復議機關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委託有關行政機關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委託的機關應當認真負責地做好送達工作。(4)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是指復議機關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掛號寄給受送達人的方法。復議機關距離送達人住地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5)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復議機關以張貼公告、登報等方式或者利用廣播電視等媒介,將需要送達的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法。(6)轉交送達。轉交送達是指復議文書或法律文書由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送達。在通常情況下,送達文書應交受送達人。但當受送達人是軍人、被監禁的人員、勞教人員時,可通過受送達人單位代為轉交。代為轉送的單位收到送達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受送達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而不以交給單位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40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執,由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第78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因此,根據復議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區工商局應將復議文書直接送達給綜利公司,而不應由縣工商局轉為送達。 即使地區工商局直接送達確有困難需要委託其他單位代為送達,縣工商局也不能截留該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送受送達人簽收。縣工商局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不但未能及時轉交,反而故意隱瞞。其行為是錯誤的。(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基層領導依法行政問題與對策》)

J. 行政處罰的事先告知程序的重要意思是什麼

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是一種行政程序,其核心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可能對當事人不利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法律設定一種程序來保障當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權,當事人在此基礎上行使辯護權和防衛權,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公正行使權力。
行政處罰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刑罰、行政處分等概念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處,有時容易混淆,應當認真加以區分:
1.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2.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范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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