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速裁程序是什麼意思
速裁程序是簡易的民事案件快審快結。速裁程序,即對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盜竊、危險駕駛等案件,由法官獨任審判,庭前無需訊問被告人,開庭通知無需提前3日送達。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機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哪些情形不能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5、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6、 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B. 醉駕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解答醉駕具體流程有:1、抽血;通知拿驗血報告。酒精含量大於80/mg的為醉駕,處罰結果:掉銷駕證,五年禁考駕證,由交警移交檢察法,提起公訴。2、交警隊告知戶籍派出所,辦理取保後審。3、案件將會轉交給檢察院。4、檢察院下達起訴書;等待法院開庭宣判。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C. 醉駕的司法程序
法律分析:交警查驗事故現場,做駕駛員酒精測試,達到醉酒狀態,交警做出拘留決定,報檢察院公訴,法院做判決結果。具體流程有:1、抽血。等待驗血報告,大約四到五天時間。2、通知拿驗血報告。酒精含量大於80/mg的為醉駕,處罰結果:掉銷駕證,五年禁考駕證,由交警移交檢察法,提起公訴。3、交警隊告知戶籍派出所,辦理取保後審。4、案件將會轉交給檢察院。等待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5、檢察院下達起訴書。6、等待法院開庭宣判,十天到半個月。7、法院下達傳票,告知開庭時間和地點,由法院委託司法局做社會調查,同時到司法局報到。8、司法局受權當地司法所做調查。9、由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調查報告,再由法司局向法院提交建議,法院根據這些調查定刑。約要三到四天。10、法院下達判決書。11、攜帶判決書到交警隊找辦案民警,到派出所取消取保後審,再憑保證金票據,到市局退還保證金。12、服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D. 醉駕案件開庭審理過程是怎樣的
一、 醉駕 案件 開庭審理 過程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單處 罰金 的 公訴 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 起訴書 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 辯護人 可以同 公訴人 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自訴案件 ,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 證人 、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二、以下7種情形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審理期限 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醉駕案件的受理一般是需要當事人進行辦理的,並且接受相應的處罰。醉駕行為在 刑法 上已經構成 危險駕駛罪 ,法院審判人員將會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五年之內不得再次考取駕駛證,以及一定數額的處罰金。廣大駕駛員群眾應當引起特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