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指令審理適用程序
法律分析:如果案情不復雜,且不存在被告下落不明情形的,一般是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② 上級法院指令審理適用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指令再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款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循環。
③ 中級以上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該說法是否正確
不正確,中級⼈民法院對第⼀審適⽤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當事⼈同意,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④ 民事案件審理程序分為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審理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一審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不含鑒定庭外調解時間,如再上訴,二審一般三個月,可以發回,一審重審再六個月,如再上訴,二審三個月內出判決,加上退卷寄卷耽誤的時間,最長能兩年左右,最短三個月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⑤ 指令審理案件適用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明確規定指令審理的案件應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