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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為什麼用簡易程序

發布時間:2023-01-03 16:20:50

『壹』 交警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什麼區別

交警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區別如下:
1、製作處罰決定書不同;
2、一般程序,需要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簡易程序一般不需要;
3、一般程序需要製作筆錄,而簡易程序不需要;
4、實施處罰的程序不同,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警作出,適用於一般程序作出應當由兩名交警同時在場作出認定書。
哪些情況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貳』 交警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適用事故嚴重性不同。案情簡單、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受輕微傷的輕微、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爭議的,可適用簡易程序;對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需要使用一般程序。調查的警員要求不同。簡易程序可以由一名警員進行調查;而一般程序調查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處理方式不同。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一般程序需要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叄』 交警簡易處理程序是什麼

交警簡易處理程序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才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肆』 交通事故走簡易程序意味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走簡易程序意味著案件程度較輕,沒有造成太大的交通事故,處理起來比較方便,不會耽誤三方太多時間。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伍』 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到底是怎麼回事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根據不同的情況、事故類型,有這幾類處理方式:當事人自行協商、簡易程序處理、一般程序處理。
在實踐中,有80%的交通事故都適用於當事人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處理。下面我們看看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是怎麼回事?
一、哪些事故可以用簡易程序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於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有下列情形的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用簡易程序處理:
1、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3、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4、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5、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6、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嫌疑的;
7、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註:一名交通警察就可以處理簡易程序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不能用簡易程序。
二、簡易程序處理的流程是什麼?
1、交警到達現場後,對現場拍照固定現場證據後,首先要撤離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2、撤離現場後,交警根據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認定事故責任,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由當事人簽名。
3、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會現場調解並在簡易程序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時,或達成後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簡易事故處理流程到此就走完了。當事人接下來就要找保險公司定損、修車、理賠等後續流程。)
4、當事人有這三類情況時不適用調解:(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5、當事人有上述情況時,交警會在簡易程序認定書上記錄後,將認定書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陸』 交通事故為什麼交警一直催我們趕快結案還要走簡易程序

因為走簡易程序更加簡單一些。而且交通事故當中,如果交警能夠讓你們走簡易程序,他也少了很多事情,大家相對做事情都會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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