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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適用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1-02 20:37:08

『壹』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最常用的程序

法院民事訴訟流程分為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法院民事訴訟流程如下: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拓展資料: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貳』 人民法院審理什麼案件適用特別程序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哦。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哦。

法律依據:

特別程序適用范圍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叄』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法律分析: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使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肆』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叫什麼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

民事訴訟程序,指民事訴訟一審過程中由合議庭進行審理,適用一般審限,案件應進行的相關程序不予減化。

民事訴訟流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法院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4.排期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5.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包含的流程: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提出再審申請;

6、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法院告訴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

(1)裁定:可在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伍』 哪些行政案件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陸』 法院 哪些情形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時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柒』 法院的簡易程序是什麼

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的方式簡便。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然也可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被告人可以口頭答辯。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普通程序規定法院接到訴狀後要審查,在七日內立案,在受理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後十日或者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然後人民法院才能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

(三)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可以採用電話通知、口頭約定、託人代通知等方式傳喚,並不受普通程序規定的開庭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四)審判組織形式簡單。實行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但應有書記員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捌』 法院走普通程序說明什麼

法院走普通程序說明法院認為審理的案件不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因此需要通過普通程序來審理。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普通程序包括了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前准備、開庭審理、裁判等各個法定訴訟階段,每一個訴訟階段按順序相互銜接,體系完整,反映了審判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從內容上看,普通程序對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對一些必要的訴訟制度也作出了規定,如撤訴、缺席判決、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除貫徹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適用其他任何一種訴訟程序的規定,是不依賴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法院無論是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還是重大、復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只適用普通程序就將其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四十九、 增加三條,作為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可以獨任審理嗎
普通程序是不可以獨任審理。獨任審判不適用於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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