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准程序
對於案件情況審批,未經上級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發回重審有原判法院重新審理,或者改變管轄權,有同級其他法院審理
Ⅱ 最高院核准死刑一般多久
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復核死刑的時間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