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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到宣判有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1-02 11:40:49

❶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後,需要走什麼程序

犯罪嫌疑人向各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案自首,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依法給予寬大處理。

一、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罪行輕微,不再對社會具有危險性的,可以不予羈押;其中,犯罪較輕的,可免除處罰。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下幾種情況也可視為自首:

(一)在逃犯罪嫌疑人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用信電方式投案後,接受公安機關訊問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的;

(二)在逃犯罪嫌疑人家屬陪同、扭送其歸案或主動報案,並符合如實供述罪行的條件;

(三)在逃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機關之外的其他組織單位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後,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等,只要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撤銷案件處理決定。

三、對於那些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且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並向檢、法兩院提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建議;人民檢察院根據案情,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可以作出緩刑判決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

❷ 派出所自首後的流程

派出所自首後的流程為:
1、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後,司法機關會按照法律程序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合適的刑事強制措施;
2、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自首可以減刑多少
自首要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程序】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拘留的期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❸ 公安局從抓人到判刑中間要經過哪些步驟

公安局從抓人到判刑中間要經過3個階段:立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提起公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自首到宣判有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❹ 公安抓人到判刑要經過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法院或檢察院接到舉報後也可以通知公安機關或由檢察院進行抓捕),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通常先進行審訊,在規定的時間內,相關部門將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由檢察院做出),倘若不決定逮捕,可採取其他措施如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

2、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向檢察院移交案卷,由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若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或事實不清,可能退回補充偵查)。

3、檢察院若認為可以提起公訴,則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查案卷,決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後將向犯罪嫌疑人發出通知,並同時通知證人、受害人等。此時,進入訴訟程序,其中可能還會有上訴、二審、發回重審等諸多步驟,不是一定有,只是可能。

4、終審結束後宣判,可能採取的強制措施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拘役在看守所服刑,由公安機關執行。管制是在罪犯居住地執行,是比較寬松的強制措施。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包括緩刑)的罪犯將進入監獄服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❺ 一般自首後什麼時候才判刑

法律分析:對於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後什麼時候能宣判這個問題,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如果法院已經受理案件的,應該在二個月內作出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❻ 判刑的流程

刑事案件到判刑的流程為:
1、立案。偵查機關可能是基於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
2、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
3、審查起訴。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
4、法院審判階段。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❼ 罪犯投案自首後需要走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自首後有以下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針對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後由人民法院進行評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❽ 自首後的處理流程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後,司法機關會按照法律程序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合適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自首後犯罪嫌疑人也是有權請律師來代理案件,或是讓律師來幫助自己代理案件看有沒有減輕處罰的可能。
一、自首後的處理流程是怎樣
犯人去自首,派出所又把他放出來了,可能是犯罪較輕,免除處罰了。也可能超過追訴時效期間了。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三、自首的處理原則
1、主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並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並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後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2、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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