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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適用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1-02 02:44:33

① 哪些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

法律分析: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除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等一律適用一審普通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條件有:(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全文》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② 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叫

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是民事普通程序,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指民事訴訟一審過程中由合議庭進行審理,適用一般審限,案件應進行的相關程序不予減化。
民事訴訟流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法院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4.排期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5.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包含的流程: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提出再審申請;
6、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法院告訴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
(1)裁定:可在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序第十三章簡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③ 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

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
法律分析
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適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基層人民法院陪審員的主要作用其實是湊數。簡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是6個月審結。普通程序可以轉為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不能轉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審理程序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普通程序適用於除簡單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訴訟案件。法律規定,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只有基層法院和其派出法庭才能適用,中級以上法院審理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中原告可以用口頭方式向法院起訴,普通程序中口頭起訴是例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訴狀後,要通知被告應訴,並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在開庭3日前發布公告,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審理按照階段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不用書面形式通知被告應訴和限期答辯。法院受理案件後根據需要,可以當即審理也可另定審理日期,不受3日前發布公告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限制,也不受開庭審理階段的限制。適用普通程序傳喚當事人、證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按照法定送達方式送達給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電話、口頭、當面通知均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④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最常用的程序

法院民事訴訟流程分為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法院民事訴訟流程如下: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拓展資料: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⑤ 民事案件審理程序分為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審理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一審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不含鑒定庭外調解時間,如再上訴,二審一般三個月,可以發回,一審重審再六個月,如再上訴,二審三個月內出判決,加上退卷寄卷耽誤的時間,最長能兩年左右,最短三個月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⑥ 法院簡易程序有哪些

法院的簡易程序是獨立的 第一審程序 ,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對於簡單的、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 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⑦ 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

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1、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

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適用。

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規定適用。

2、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就可以了。

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

基層人民法院陪審員的主要作用其實是湊數。

3、簡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普通程序是6個月審結。

普通程序可以轉為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不能轉為普通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談察蘆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沒棚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⑧ 法院走普通程序說明什麼

法院走普通程序說明法院認為審理的案件不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因此需要通過普通程序來審理。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普通程序包括了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前准備、開庭審理、裁判等各個法定訴訟階段,每一個訴訟階段按順序相互銜接,體系完整,反映了審判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從內容上看,普通程序對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對一些必要的訴訟制度也作出了規定,如撤訴、缺席判決、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除貫徹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適用其他任何一種訴訟程序的規定,是不依賴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法院無論是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還是重大、復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只適用普通程序就將其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四十
九、 增加三條,作為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可以獨任審理嗎
普通程序是不可以獨任審理。獨任審判不適用於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⑨ 法院 哪些情形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時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⑩ 法院走普通程序說明什麼

一般案件的處理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法院根據案件的復雜難易程度、送達情況等因素將案件辦理程序確定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但由於法院案件量較多,需要的時間一般會更長。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與其它訴訟程序相比,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點: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其表現在:從體繫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前准備、開庭審理、裁判等各個法定訴訟階段,每一個訴訟階段按順序相互銜接,體系完整,反映了審判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從內容上看,普通程序對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對一些必要的訴訟制度也作出了規定,如撤訴、缺席判決、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等。它們不屬於某一個訴訟階段,但對於處理訴訟中可能出現的特殊問題,卻是必不可少的。普通程序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體現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除貫徹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適用其他任何一種訴訟程序的規定,是不依賴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法院無論是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還是重大、復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只適用普通程序就將其審結。普通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普通程序適用於各級各類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和各專門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基層法院除審理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外,審理其他案件也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同時,由於普通程序完整、系統,可廣泛適用於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專門用於處理簡單民事案件、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的訴訟程序,針對性強但不系統完整,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凡是相應的程序沒有規定的,就要適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普通程序的這一特點反映了普通程序和其他訴訟程序的關系,反映了訴訟程序之間的差異性和協調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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