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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辭退要求賠償如何走程序

發布時間:2023-01-01 14:35:49

Ⅰ 被辭退員工如何要求賠償

如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部分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是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要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Ⅱ 被公司無故辭退怎麼賠償,要走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1、無故被辭退,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2、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第五,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Ⅲ 被公司辭退怎麼要求賠償

被公司辭退要求賠償的標准如下:
1、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支付給勞動者。不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本辦法所稱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2、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賠償: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的原因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Ⅳ 單位辭退員工的補償的流程

法律分析:辭退員工的賠償:

1、員工有過錯被辭退的,單位無需賠償;

2、員工因無法勝任工作等原因而被辭退,如果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的,無需賠償,否則需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3、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則需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Ⅳ 被公司無故辭退怎麼賠償,要走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4、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准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Ⅵ 被公司辭退後怎麼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被辭退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要求賠償:1、直接與用人單位協商具體的賠償金額、賠償方式;2、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要求用人單位給付經濟補償及賠償;3、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資料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Ⅶ 被公司辭退該怎麼索取賠償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被公司辭退未簽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

3、勞動者由於自身重大過錯被辭退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Ⅷ 被辭退員工如何要求賠償

被辭退員工如何要求賠償方式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准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Ⅸ 被辭退之後應該怎樣申請公司賠償呢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程序不合法、無法舉證等情形,會被判定為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就是要求繼續回到單位上班,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其實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賠錢只是一方面,被開除的員工打贏官司拿了賠償再繼續回來公司上班,對單位的管理產生的不利影響更加嚴重。失業保險待遇一般需符合:是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已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已辦理失業失業登記的。上述提醒勞動者,如果因未繳納保險,喪失比如醫療保險待遇,可以將到醫院的診療費等發票保留;失業保險待遇一般會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政策由單位給予勞動者賠償。

Ⅹ 被公司辭退該如何賠償

勞動者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 勞動爭議仲裁 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 仲裁申請書 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 起訴到法院 ;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 支付賠償金 ,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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