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事訴訟中特有的程序是什麼
在刑事訴訟中,與其他訴訟不同的是,其具有死刑復核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 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B. 刑事訴訟特別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2、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3、缺席審判程序;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5、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C.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要依據其是屬於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來確定其含義,如果是民事案件說明其已經進入到訴訟階段,也就是通常說的打官司;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則司法程序是指偵查、起訴、判決的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D. 刑事案件的刑事程序是怎樣的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1).刑偵部門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縣屬於自己管轄的,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批准後予以立案;
2).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批准後,不予立案;
3).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於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後,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E.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流程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流程規定》是為了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的一種流程規范。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流程規定》第二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5)案件進入刑事特定程序是什麼原因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流程規定》第七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完善和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下級公安機關對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必須執行,如果認為有錯誤,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