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律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以及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
當事人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並決定立案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完成審理前的調查、准備工作後,應當按法定程序開庭審理。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按法定程序申請延長。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上訴於一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從而引發第二審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進行判決、裁定。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時,如果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於再審案件按原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審理、裁判、宣判期限均按原審程序規定進行。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雙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二、刑事訴訟主要程序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特別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特別程序是指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其所以稱為特別程序,意即並非每一刑事案件都須經過這一程序。
三、行政訴訟主要程序
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申訴制度,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請求的訴訟活動。
四、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手段。當事人起訴要得到法院的審理,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一,原告要具有合法資格,即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必須是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與他人發生爭議而起訴。
第二,要有明確的具體被告,必須能夠明確指出何人為對方當事人。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種判決的要求,是原告在訴訟上對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的要求,原告還必須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要求法院保護自己權益的理由。
第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應當是人民法院能夠通過行使審判權予以解決的事項。同時,訴訟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在我國,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和相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上有嚴格的界限。對第一審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這是一般管轄原則,適用一般性訴訟。《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的管轄。
具備了上述幾個條件,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起訴狀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還要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規定,原告應當遞交書面的起訴狀。同時,為了方便當事人起訴,又作了例外規定,即原告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審查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在收到起訴狀次日起的7日內依法立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❷ 股東代表訴訟前置流程
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為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是指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提出請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訴訟。只有在董事會、監事會接到該請求,怠於行使職權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責任時,股東才有權提起代表訴訟。法律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的目的在於充分發揮公司內部監督機制。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分為三類:(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公司監事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公司人員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❸ 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出現勞動爭議的,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仲裁非訴訟前置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仲裁委員會成立的程序:
1、成立籌備組;
2、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3、領取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委員會申請登記表;
4、由市人民政府發文組建仲裁委員會;
5、推薦仲裁員,辦理經費、住所等相關手續;
6、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7、登記機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培訓擬聘仲裁員;
8、辦理設立登記並頒發登記許可證書;
9、公告。
二、勞動仲裁流程:
1、申請。
2、受理。
3、開庭。
4、調解。
5、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❹ 什麼是訴訟前置程序
舉例更好懂:
1、勞動糾紛必須先走仲裁,仲裁不成才能訴訟
2、行政處罰必須先復議,復議後才能訴訟
3、人身傷害賠償必須先調解,調解不成才能訴訟
❺ 什麼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
勞動爭議起訴前,勞動者應當依法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勞動爭議也是有前置程序的,那就是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勞動者在仲裁前也可以尋求其他途徑,比如調解、協商。
一、勞動爭議的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特徵是什麼:
1、勞動糾紛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2、勞動糾紛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為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
3、勞動糾紛既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而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❻ 訴訟程序中的前置程序是什麼意思
訴訟前置程序是指公司股東在進行訴訟之前,要盡可能地採取內部救濟措施,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自主的和公司協商解決糾紛。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履行前置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❼ 訴訟的前置程序是什麼
調解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不是所有的民事訴訟都必須進行調解,調解也不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糾紛解決多元化是我國民事糾紛解決的特色。人民調解只是解決糾紛的一種途徑,屬於一種社會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❽ 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是什麼
一、民事 訴訟 程序起訴條件 原告需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向有許可權的法院提起起訴。 二、民事訴訟程序 (一) 一審 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 起訴書 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 答辯狀 ,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 開庭審理 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 證人 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 代理 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 二審 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三)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之所以簡便,是指它相對於第一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簡單,易於執行、方便群眾。《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對於當事人來說最大的好處在於審限短,從 立案 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交通事故 所引發的糾紛,因絕大部分都在事發後及時通知交警部門介入處理,對現場進行了勘驗並由交警部門出具了《 交通事故認定書 》,大部分都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因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適用簡易的情形較多。 1、 送達地址書面確認制度 (1)當事人提供與確認 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系方式,並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2)原告提供地址瑕疵的處理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3)法院認定地址 被告到庭後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經人民法院告知後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4)視為送達 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註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2. 傳喚 與答辯方式 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但是,該方式不得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 被告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 3.審判組織 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 4.庭審程序 (1)不受通知日期及調查、辯論的順序限制。 (2)可以當庭舉證;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證據 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證據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 5、開庭與審理的簡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逕行判決、裁定。 6.審限 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上文,我們可以看到民事訴訟的時間比較長是有原因的,不是一兩天就能解決完問題的。 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設置有其進一步保持公平、公正、平復矛盾、維護權威的意義,每一步都有其設置的意義,缺少哪一步都不行,都無法形成完整的審判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