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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程序啟動意味著什麼

發布時間:2022-12-31 11:23:23

⑴ 民事再審審查通過意味著立案嗎

法律分析:民事再審審查通過意味著案子符合再審的立案條件。民事申請再審訴訟,是當事人對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認為有錯誤,以申訴方式向原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提出再次審理,請求撤銷原裁判的訴訟行為。如果審查確定存在問題,屬於錯誤判決,法院可能會決定再審。如果審查後法院認為沒有什麼錯誤,就會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⑵ 再審開庭意味著什麼

民事再審開庭並不意味著改判,對於民事再審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而定的,必須在原判決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下才會改判,否則是可以維持原判處理的。

一、民事再審開庭意味改判嗎?
民事再審開庭並不意味著改判,如果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會改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二審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二審終審判決有異議的,是可以提出再審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是需要根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來進行認定的,司法機關在對有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的,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來埋認定,那麼一般是維持原判的。

⑶ 再審立案意味著什麼

再審立案意味著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果審查確定存在問題,屬於錯誤判決,法院可能會決定再審。如果審查後法院認為沒有什麼錯誤,就會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法律分析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程序是法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決進行再次審理的一種非常途徑。其「非常程序」屬性,是就其與普通救濟程序的區別而言的,因為再審程序只能用於例外情況的救濟,而不能像普通救濟程序那樣被頻繁啟用。盡管再審程序是在極端例外的情況下來修正「不完善的程序正義」的,但結果終歸是有關案件的判決被法院推翻,已經結束的程序又反復了一次,程序的安定性和經過訴訟程序所確定的既判力遭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壞;而程序的安定性是訴訟的基本價值之一,判決終局性特徵是司法的本質屬性,所以再審程序本身具有「反程序」特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⑷ 再審立案意味著什麼

申請再審立案意味著案件符合立案的條件。
法律分析
民事再審立案意味著案子符合再審的立案條件。一審二審判決一樣,申請再審後立案審查,意味著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果審查確定存在問題,屬於錯誤判決,法院可能會決定再審。如果審查後法院認為沒有什麼錯誤,就會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就隸屬所限定的新證據:(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由於庭審結束後才發現的;(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由不能獲到或者在限定的時限內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不能據此另行提訴訟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⑸ 再審立案意味著什麼

法律分析:民事再審立案意味著案子符合再審的立案條件。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具有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時,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原審案件也稱「本案」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一種特別救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⑹ 民事再審立案意味什麼可以再審嘛

法律分析:民事再審立案意味著案子符合再審的立案條件。一審二審判決一樣,申請再審後立案審查,意味著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果審查確定存在問題,屬於錯誤判決,法院可能會決定再審。如果審查後法院認為沒有什麼錯誤,就會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需要立案後審查,三個月時間,符合再審就裁定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⑺ 民事再審立案意味什麼

民事再審立案意味著案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情況出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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