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受理後多久開庭沒有規定,但應當在受理案件後20日以內開庭審理結束。對可能判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案件後1個半月以內開庭審理結束。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㈡ 立案簡易程序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該在立案以後的15天之內安排開庭的,而且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這些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限是不能延長的,在開庭以後的三個月之內是必須要結案的,因為只有那些案情都特別簡單的民事糾紛,才能用簡易程序來審理。
法律依據:《簡易程序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㈢ 檢察院建議簡易程序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檢察院建議簡易程序一個月內開庭。如果證據齊全立即就可以開庭,不需要另外通知時間。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