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事訴訟判決生效後怎麼執行呢
從後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時間往後數十天,是履行期;再往後數十五天為上訴期。一共過二十五天以後,可以去法院開生效確認書,申請執行。民事判決書生效後,一般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判決。民事判決生效後,如果對方未履行的,另一方可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一、民事訴訟依靠國家強制力來解決民事糾紛這體現在:
1、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後,被告就有義務應訴,即被告應訴的強制性。被告不能拒絕法院的審判。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不能強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法院作出的決定、裁定和判決,當事人必須服從,履行裁判所確定或規定的義務。如果不主動履行裁定和判決的,法院可以在當事人的申請下,強制執行。
二、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1.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三、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B. 民事訴訟判決生效後怎麼執行呢
民事判決書生效後的執行是要法院的執行局來管理的,此時是由敗訴方自覺履行。
【法律分析】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執行案件的前提條件:是指該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即已通過法院訴訟進行裁判或仲裁裁決生效的法律文書。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最終由被執行人承擔。先提交執行申請書,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C. 法院判決書生效後怎麼執行
法律分析:判決生效後,對方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的話,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申請強制執行是在一審法院申請,一般說需要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判決書的原件以及復印件,判決書的生效證明。如果本人不去的話,就只能委託代理人去協助辦理相關手續了,委託律師的話還需要授權委託書以及律師的出庭函。要申請強制執行法律文書生效期過即可,一審判決為十五天,二審送達次日。判決書,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的製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准確性的特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D. 民事訴訟判決生效後怎麼執行呢
【法律分析】
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於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10)其他措施。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 法院判決後執行程序怎麼走
法律分析:1、要寫一個申請書,名稱叫《申請執行書》,網上有格式,一般法院也有現成的格式;2、與《申請執行書》同時要提交的還有法院生效判決書復印件,判決書生效的證明(找原審理法官開具),申請人是個人的,要身份證復印件,是單位的要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3、法院決定立案後會收取一定的費用,標准為50萬元以下按0.5%,5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1%收取,但現在有的法院會收的多一些,你要預先多准備一些,如果先咨詢一下預申請的法院的立案庭,不正之風,不過暫時也要忍耐一下,這些費用要由申請人預交;4、申請執行的費用,最終在執行時執行局(庭)會要求被執行人支付一並返還申請人。5、關於執行的程序你可以從《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216條~236條找到,這里有民事訴訟法
6、申請完了,你就等著吧,法院可能會找你詢問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當然要配合了。
7、法律規定,執行應該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這就看法院的效率了,有時一個月就能執行回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執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執行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裁定的生效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