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司法程序怎麼走
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 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1、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宣判。
3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Ⅱ 怎麼走司法程序
您好: 您的描述過於簡單,不知道具體情況。是不是大概這么個意思:A被B打了,但B只是被警察錄了口供,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行政處罰,就把B(打人的人)給釋放了? 如果是這樣,實際上這個事情裡面存在幾個法律關系,首先A和B之間形成了侵權法律關系,A有權請求B進行民事賠償。 其次,司法行政機關(警察)有義務都B侵犯A的人身權的行為進行救濟,如何進行救濟,就具體看A侵權的程度。如果司法行政機關認為A對B的侵害符合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相應條文,那麼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對B進行行政處罰,而如果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侵害很輕,不夠成行政處罰,那麼,錄完口供就釋放是可以的。 而如果您對司法行政機關對侵權人(打人者)的處理不服的話,您作為這一侵權法律關系中的被侵權方,同時也是司法行政機關這一行政處理關系中的厲害關聯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變更司法行政機關的不當行為。
Ⅲ 刑事案件中司法程序怎麼走
應該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會怎麼判刑取決於對方的傷的程度。律師費由於各地標准不同建議你與擬請律師協商。案件程序首先是公安機關偵查,其次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Ⅳ 走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司法程序又稱訴訟程序,是指司法權行使時所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順序及步驟等的總稱,包括起訴程序、審判程序等不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百一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第三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Ⅳ 司法途徑怎麼走
司法途徑步驟如下:
1、起訴,寫起訴書,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叫立案;
2、法院受理後,將會組織雙方開庭,雙方可以在法庭上陳述各自主張的案件事實;
3、在法院查清案情後,法院將會宣判原被告雙方在接到判決書後,如果不服本判決,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啟動二審程序;
4、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包括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兩種。
司法程序分類:
1、按照案件性質可分民事和刑事兩種程序,民事爭議司法程序就是打官司的程序;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就是偵查、起訴、判決的程序;
2、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
3、普通程序是起訴。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受理。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審理前的准備。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開庭。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
4、簡易程序是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Ⅵ 如何走司法程序
你好
協商不成,可以拿著借據去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借據是你的主要證據。一般有借據,這樣的案子是比較容易的,你得先寫訴狀,模版可以在網上搜到的。祝你維權成功,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建議作訴前財產保全,在立案庭可以申請,以免打贏官司要不到錢。
Ⅶ 被打怎麼走司法程序
一、治安案件辦案流程
(一)管轄
1、治安大隊辦理特行特業管理工作中發生的治安案件和上級機關明確指定管轄的治安災害事故,治安事件處臵工作及非正常死亡案件。
2、派出所管轄本轄區內的治安案件。
3、巡警大隊辦理發生在巡控范圍以內的治安案件。
4、保衛科辦理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
5、刑偵大隊辦理管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 轄區內有爭議的治安案件由局主管領導指定辦案單位辦理。
(二)受案
受案單位對受害人報案、群眾檢舉、扭送和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由民警當場問明情況,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製作受案材料,填寫《受理治安案件登記表》,並認真接警。
(三)立案
對受案材料,辦案單位和辦案人應當迅速整理,然後填寫《治安案件立案報告表》。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立案。
(四)傳喚
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口頭傳喚時,要向被傳喚人表明身份,口頭傳喚與書面傳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的,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必須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五)詢問
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得少於兩人,詢問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行為人,對各個行為人要分別進行詢問,要製作筆錄,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六)取證
取證的范圍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視聽資料。
(七)結案
根據調查取證的事實,認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手續完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寫明終結報告提出處罰意見。
(八)處罰案件需要治安處罰的,按規定履行處罰程序
(九)執行
1、受拘留處罰的人對拘留沒有異議的應立即執行。
2、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場交付罰款,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3、裁決機關沒收財物,應當給被沒收人開具收據,沒收的財物全部上交國庫。
4、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後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據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5、對治安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出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其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的,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保證金按每日20元以上50元以下收取。
(十)復議
當事人提出對處罰不服的,在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級公安機關應在五日以內作出維持、改栽、撤銷決定。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一)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後,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與否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說,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麼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麼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三)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確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麼罪?應該給予什麼樣的刑罰?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在時間上,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於,重大、流竄等犯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上述內容是警察處理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被人打辦案程序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當事人應該先在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如果是輕微傷,警察會按照治安事件處理程序處理,若是是輕傷或者以上,警察就會立案,按照刑事案件處理程序處理
Ⅷ 經過法律程序,要怎麼走
經過法律程序。首先,在公安局對案情進行全面偵查,如果構成犯罪決定批捕。將案卷送交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起訴科再一次對案件,進行全面的調查。然後根據案情事實,決定是否起訴。將案卷送移交到人民法院。
然後法院再對整個案件。要經過閱卷調查,證據核實等。然後開庭審理,經過雙方當事人原告被告對事實的陳述,被告人辯護,以及檢察機關公訴以及律師進行辯護等。前個整個環節,對案件全面審判,最後進行宣判。如果不服判決可以上訴。
法律程序就是這樣走。
Ⅸ 打架走司法程序怎麼走
法律分析:被人打後法律程序如下:
1.首先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2.然後要求警方委託法醫進行傷情鑒定,警方出具委託書後受害者到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3.公安機關依法對打人者做出處罰。
4.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打人者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一系列的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