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第一審程序法庭審判有哪些階段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起訴到本院的刑事案件進行審判時所應當採取的方式、方法等的總稱。第一審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特別是刑事審判程序中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1)開庭。刑事訴訟開庭程序除傳喚被告人到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外,與前述開庭程序相同。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范圍是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揮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至第160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庭調查的具體步驟和程序如下:①公訴人宣讀起訴書;②被告人、被害人陳述;③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④詢問證人、鑒定人;⑤出示物證宣讀鑒定結論和有關筆錄;⑥調取新的證據;⑦法庭調查核實證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調查,一般在刑事訴訟部分調查結束後進行,具體程序以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可以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互相進行辯論。法庭辯論在審判長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①公訴人發言;②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③被告人自行辯護;④辯護人辯護;⑤控辯雙方進行辯論。附帶民事訴訟的辯論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後進行。
(4)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不僅是法庭審判的一個獨立階段,而且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被告人最後陳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圍,一般不應限制其發言時間,或隨意打斷其發言,而應讓被告人將話盡量講完。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5)評議和審判。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有無從輕、從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決: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②根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③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公共程序的有力武器,對於教育公民守法有著巨大的作用。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強制性和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加以變更或撤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審判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人的人民檢察院。
2. 什麼叫一審
一審:
第一審的簡稱。
第一審[ dì yī shěn ]
生詞本
基本釋義
[ dì yī shěn ]
指法院對訴訟案件的第一級審判。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審判分為第一審和第二審。簡稱一審。
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一審的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3. 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是: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2.開庭審判前的准備;
3.法庭審判;
4.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
5.第一審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6.第一審程序的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4. 什麼是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到做出第一審判決的全部訴訟程序。在所有行政訴訟程序中,第一審程序是最基礎、最重要的程序,這不僅因為第一審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經的程序階段。更重要的是,這一程序還是二審程序及再審程序的參照,在有關後類程序的法律規定不甚詳明時,都需要比照第一審程序中的類似規定加以明確和具體化。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沒有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的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