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終本案件最後怎麼解決
終本案件最後的解決是終結本次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後,再次申請強制執行。並且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這種經過調查無法發現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一般會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的處理方法。但是需要經過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審委會調查以及院長批准。待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後,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執行程序中,如果法院窮盡執行查控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暫不能進行處置的,人民法院經執行申請人確認或者經合議庭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在履行其他必要手續後,可以暫時終結案件的執行工作。如後續人民法院發現具備恢復執行的條件或執行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再恢復案件的執行的一種制度。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2. 終本案件最後怎麼解決
一、終本案件最後怎麼解決
1、終本案件最後的解決是終結本次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後,再次申請強制執行。並且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這種經過調查無法發現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一般會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的處理方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二、執行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4、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3. 終本案件最後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終本案件,是法院執行過程中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不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以後發現有財產,還可以申請回復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4. 終本案件最後怎麼解決
案件之所以被終本,是因為債務人被法院要求強制執行後,卻查不到名下的財產。這種情況導致法院即使有權力,也無法繼續執行,幫助債權人解決燃眉之急。要想繼續執行分三步走,第一,查明債務人個人信息,包括電話住址身份證號等;第二,確定債務人財產信息,包括名下所有動產不動產以及資金往來、銀行流水等;第三,將收集的線索分門別類,提交給法院或者相關律師。以便得到法院的正規許可,再次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追回債權人的財務,合法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