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強拆需要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強拆需要的法定程序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強制拆除的程序一般先對違章建築進行認定,責令當事人拆除,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❷ 強制拆除的程序
強制拆除的程序: (一)依據《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和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二)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四)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❸ 強制拆除需要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強制拆遷的程序是房屋行政強制拆線的申請、審查、聽證組織、批准、證據保全和執行。強制拆遷的條件是: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裁定並送達當事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沒有超過裁定規定的搬遷期限搬遷的;拆遷人已經補償的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提供房屋周轉的;拆遷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的,有理由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關於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實施》:1、張貼強制拆遷公告;2、受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部門擬定實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各種准備;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案;3、通知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有關證據保全;4、准備工作就緒後,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強制拆遷時間,要求屆時到現場配合執行;5、通知有關單位、基層組織強制拆遷時間,派員現場協助執行;6、做好裝運、保管的各種准備;7、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實施強制拆遷
❹ 行政強拆的法定程序
行政強拆的法定程序
行政強拆引是指現行條例下,由開發商或拆遷公司等主體執拆遷許可證進行的強制拆遷。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有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根據上述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後,需經過催告等程序,如當事人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後,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才可以強制拆除。
行政工作內容和職責如下:
1、負責辦公室日常辦公制度維護、管理。
2、負責公司行政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
3、負責辦公室各部門辦公後勤保障工作。
4、負責對全體辦公人員(各部門)進行日常考勤。
5、負責公司辦公設備,如計算機、傳真機、簽字長途電話、復印機的具體使用和登記,名片印製等工作。
6、在公司未建立人力資源部門之前,建立初步的人事管理制度,並履行人事管理職責。
7、處理公司對外接待工作。
8、組織公司內部各項定期和不定期集體活動。
9、協助總經理處理行政外部事務。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