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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嚴重違法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12-26 14:52:44

1. 程序違法要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
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等等。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如果一審程序嚴重違法,足以影響實體公正的,二審法院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程序違法具體表現為方式違法和步驟違法兩大類。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等等。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法律責任的產生總是和違法行為相聯系的,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是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沒有違法行為就不會產生法律責任。因此,追究行政程序違法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即行政程序違法。要界定行政程序違法,則必須明確其概念、主體及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衍生問題:
什麼是違法?
違法,也稱違法行為,是指特定的法律主體(個人或單位)由於主觀上的過錯所實施或導致的、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違法行為表現為超越法律允許限度的權利濫用、作出法律禁止的行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積極義務等。

2. 程序違法的案件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可採取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規定,給了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以「復活」的機會。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五)鑒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3. 法官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怎麼辦

法律分析:收集好證據材料申訴到高級法院,只要情況屬實,高院就會裁定立即停止執行解除凍結,對案件重新審理。2、縣區級法院違法辦案司空見慣都習慣了,最好的做法就是趕快把程序走完,好上訴申訴。3、中級法院多數公證,但在對待自由裁量權明顯顯失公平的案件,也不是輕易改判的,都是讓調解結案。4、執行程序即使違法,沒上級法院改判也會繼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五條 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因過失致使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 明知具有法定迴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迴避,或者對符合法定迴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迴避決定,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第七條 審判人員擅自干涉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

第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有關審判人員故意不予收集,導致裁判錯誤的。

第九條 依職權應當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進行鑒定、勘驗、查詢、核對,或者應當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而故意不進行,導致裁判錯誤的。

4. 刑事案件程序違法如何辦

可以申請 審判監督程序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並不排除存在錯誤的可能,為此,法律專門規定了用以糾正生效法律文書中的錯誤的程序,這就是審判監督程序。申訴。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可以進行申訴。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第五百九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後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5. 一審程序違法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一審程序嚴重違法,足以影響實體公正的,二審法院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6. 公安司法鑒定程序違法怎麼辦

法律分析:程序違法,你可以去做出違法鑒定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是向做出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鑒定的申請。

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7. 公安機關辦案程序違法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向地方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如實舉報。違法辦案或因受賄而違法辦案造成辦案不公、冤假錯案的都是違紀違法行為,受賄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索要請託人財物在1萬元以下或受賄3萬元以下的,可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索要請託人財物在1萬元以上或受賄3萬元以上的,除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外,可依法移交檢察院立案偵查,甚至可以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人民警察作為人民的保護傘需要對人民盡職盡責,不能夠不作為。如果有不作為的情況,該警察的上級部門應該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或者是禁閉的處罰。如果上報至監察委之後,監察委應該按照規定法律程序來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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