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院長辭職批准程序
法律分析:沒有什麼特殊條件和程序,按照公務員規定辦理,有組織部門審批就行。辭職後兩年內不能在原就職法院管轄地從事法律執業。
法律依據:《引咎辭職規定》 第五條 院長、副院長引咎辭職應向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黨委和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辭職申請書,經黨委商上級人民法院同意後,依法定程序辦理。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二十七條 1.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2.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3.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4.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5.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
『貳』 引咎辭職是什麼意思
在現代漢語中,「咎」指過失(因疏忽大意而犯的錯誤),引咎是指把過失歸在自己身上,目的在於自責。
引咎辭職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鑒於自身所犯的過錯而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
(2)引咎辭職有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典故
「李離伏劍」的典故
春秋時晉國的獄官李離,在審理一樁案子時,由於誤聽下屬人員的一面之詞,將一人冤死。真相大白後,李離欲以死贖罪。晉文公說:「官有貴賤,罪有輕重,況且這件案子主要錯在下面的辦事人員,非你罪過。」
李離卻說:「我平常沒有跟下面人說我們一起來當這個官;我在這個機關里拿的俸祿最優厚,也沒有與下面的人員分過。現在犯了錯誤,如果將責任推到下面的辦事人員身上,我又怎麼做得出來!」
晉文公說:「你以為你有罪,我是領導你的,那麼我也有罪了!」此言無疑給李離找了一個最好的台階,可李離仍固執己見:「國家對我這種官職有規定:錯判人受刑,自己也得受刑;錯判人受死,自己也得受死。國君因為我能察微決疑,所以才讓我到這個職位上來。今日犯錯,罪當死,我死無悔。」遂伏劍而死。
『叄』 引咎辭職是什麼處分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是指領導幹部因能力不強、自身行為不當或因工作失誤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不足以構成違法犯罪追究法律責任,也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而向組織請求辭去所擔任職務的一種自責行為。引咎辭職不是組織處分,而是自責行為。免職是免去幹部所任職務,取消其工作職責及權力的決策行為。免職是任免決策主體的權利和行為,引咎辭職是任免客體即幹部的權利和行為,兩種權利和行為分屬於不同對象。在制定引咎辭職制度時,要對引咎辭職和免職內涵給予明晰界定,對過去歸屬免職的內容進行辨析、梳理及剝離,將應歸於引咎辭職的內容還歸辭職范疇。二是引咎辭職與處分。幹部處分是按統一規定的標准和等級對於幹部進行懲戒的一種方式,是幹部獎懲制度的重要內容。引咎辭職與處分兩者有區別也有聯系,在實施引咎辭職時要防止那些貪污、腐敗分子或重大事故直接責任人利用「引咎辭職」逃避法律制裁。三是引咎辭職與責令辭職。
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十五條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
(五)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管理、監督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六)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 影響惡劣, 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七)疏於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
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幹部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思想認識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原因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核,並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並與幹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黨委(黨組)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幹部引咎辭職申請三個月內予以答復。
第十八條 任免機關在同意幹部引咎辭職後當將幹部引咎辭職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肆』 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規定
法律分析:一、因公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主要是擔任選任制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規定,向任免機關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二、自願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願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願辭職是領導幹部的一項權利,也是健全正常的退出機制,實現幹部能上能下的一條重要渠道。但是黨政領導幹部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任職不滿一年;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等情況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三、引咎辭職。是指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是擔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對本人失職失誤的一種主動追究。《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明確了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的九種情形和程序。四、責令辭職。是指任免機關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責令辭職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二是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責令辭職實際上是組織上對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領導成員的一種組織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伍』 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有哪幾種情形
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的情形,《公務員法》八十七條作了具體規定:
《公務員法》八十七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八十七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陸』 引咎辭職是什麼意思和主動辭職有什麼區別謝謝!
引咎辭職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鑒於自身所犯的過錯而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
主動離職亦稱"跳槽"。員工自願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系終止。過多的主動離職行為尤其是優秀員工的主動離職,會對組織的士氣產生負面影響,重新招募的成本也會導致組織運作費用的上升,對組織產生不利的影響。
引咎辭職與主動辭職的區別在於:
自動辭職的人是辭職不準擅自離職,但是引咎辭職是因為存在過失了被辭職了。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
有的職工因辭職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引咎辭職都是因為出現一定損失或產生了某種不利影響,領導為了承擔責任做出了辭職的選擇。並不是自身想辭職,而是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需要做出的不得已的選擇。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則對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根據該規定,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其中第十四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並在第十五條中具體列舉了應當引咎辭職的九種情形。第十九條則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黨委(黨組)應當責令其辭職。」
(6)引咎辭職有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辭職暫行規定》
第四章 引咎辭職
第十四條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十五條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
(五)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管理、監督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六)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 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七)疏於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
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幹部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思想認識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原因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核,並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並與幹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黨委(黨組)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幹部引咎辭職申請三個月內予以答復。
第十八條 任免機關在同意幹部引咎辭職後當將幹部引咎辭職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柒』 領導成員因什麼原因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2004年,中組部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規定中列出了包括工作失職、決策失誤、災情疫情防救嚴重失職、安全工作嚴重失職、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疏於管理監督、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等九類情形。
在2008年,時任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因為「三鹿」奶粉事件而引咎辭職。
綜合來看,引咎辭職屬於主動辭職,因工作嚴重失誤等問題發生之後,首先應該是引咎辭職,如果不主動辭職,才會導致責令辭職或免職的問責。
(7)引咎辭職有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中引咎辭職的流程:
第十六條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幹部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思想認識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原因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核,並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並與幹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黨委(黨組)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捌』 引咎辭職的規定
《辭職暫行規定》
第四章 引咎辭職
第十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十五條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
(五)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管理、監督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六)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 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七)疏於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
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幹部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思想認識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原因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核,並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並與幹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黨委(黨組)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幹部引咎辭職申請三個月內予以答復。
第十八條 任免機關在同意幹部引咎辭職後當將幹部引咎辭職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玖』 引咎辭職是什麼處理
法律分析: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強制辭職。因公辭職就是辭職,因為新舊職位之間存在法律沖突。有人因為官方原因辭職,也有人因為個人原因辭職,但這通常被稱為「自願辭職」,主要是因為個人原因。強制辭職,是指任免機關認為幹部不再適合現任職務,並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是領導層自願辭職和對罪責進行自我調查的一種形式,但如果被要求引咎辭職不同意的,也可以要求其辭職。其中,強制辭職是被動地接受組織處理。
法律依據:《辭職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十五條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 (五)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管理、監督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六)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 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七)疏於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
『拾』 公務員辭職流程是什麼
1、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2、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3、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4、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五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七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