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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公訴案件有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2-12-26 06:24:42

A. 公訴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訴案件辦案流程:

1、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對案件偵查終結後,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受理案件時,需對案件進行形式審查,卷宗材料、法律文書齊備的,及時移送公訴部門。

3、公訴科受理案件後,需對案件進行程序審查: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退回案件管理部門。

4、公訴科受理案件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5、公訴科受理案件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審查完畢,經批准,可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6、公訴科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查明: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7、公訴科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8、公訴科審查案件過程中,可以聽取案件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和訴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並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組織、協調雙方進行和解。

9、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並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按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案件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送達公安機關。

11、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庭支持公訴。

12、收到人民法院判決書後,承辦檢察官應當認真審查判決書。對確有錯誤的判決,應當在10日內,按照刑事案件審查的內部審批程序,逐級提交至檢委會研究決定是否抗訴。檢委會決定抗訴的,承辦檢察官應當及時製作抗訴書,並送達人民法院。決定不抗訴的,應當整理並裝訂卷宗,及時歸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B. 公訴案件五個步驟是什麼

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檢察院立案;2、公安機關對案件情況進行偵查;3、檢察院審查起訴;4、人民法院對案件審判;5、刑事執行機關實施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所謂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C. 檢查院公訴流程

法律分析:公訴案件是由公安局、國安局或監察委做刑事偵查,刑事偵查期滿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後,在審查起訴期限屆滿前移送至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審判時限內對案件進行判決,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可以在接到一審判決書10日內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圍繞一審判決是否有事實依據、 法律依據以及刑是否適當的方面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生效後,如果被告人仍然不服可以申訴請求再審,但申請再審期間不妨礙生效判決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D. 公訴案件程序有什麼

一般的 公訴 案件需經 立案 、偵查、提起公訴、法院審判這幾個程序。這幾個程序分屬不同司法機關 管轄 。公安機關負責 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偵查羈押期限 的重新計算】在偵查期間,發現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 公訴的普通程序是什麼

一、公訴的普通程序是什麼 審查起訴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在整個 刑事訴訟 過程中,處於承前啟後的中間環節。為保證審查起訴得以順利進行,審查起訴的具體方法和步驟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應與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 相適應。 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應當指定檢察員或者經檢察長批准代行檢察員職務的助理檢察員辦理,也可以由檢察長辦理。 2、審閱案卷材料。 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地審查公安機關或 刑事偵查 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 證據 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例如,如果 犯罪嫌疑人 被拘留、 逮捕 和被搜查過,審查有無搜查證、拘留證和逮捕證。然後仔細閱讀起訴意見書,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性質和 罪名 以及要求起訴的理由,詳細審閱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定審查起訴的五項內容,逐項進行審查。發現疑問,可以向偵查人員詢問。審閱案卷要認真細致,並應製作閱卷筆錄。 3、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於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訊問只能由檢察人員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迴避的權利。檢察人員在訊問時不得少於2人,並且首先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或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情況和閱卷確定復核證據的重點,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讓其回答。除對質以外,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並注意做好筆錄。 4、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 辯護人 ,並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對案件情況比較了解,因而聽取他的意見,既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又有利於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 法律知識 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准確地陳述和回答檢察人員的問題,需要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因此,刑事訴訟 法規 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這樣更有助於檢察人員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時,應當由兩個以上檢察人員進行,並須向他們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詢問前還要告知他們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和陳述,詢問時應個別進行,同時注意做好筆錄。 5、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補充偵查的目的在於查清有關事實和證據,以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2款的規定,補充偵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製作《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寫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補充查明的具體事項及要求。另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實、情節不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有違法情況,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上與公安機關有較大分歧或者已經退查過但仍未查清的案件。自偵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將案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 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中,對各種證據有疑問的都要進行重新收集或鑒定。比如人民檢察院對鑒定結論有疑問或依照當事人的請求,應當自行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進行醫學鑒定,必要時可以聘請醫學機構或專門鑒定機構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參加。人民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辦案人員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獲取、製作的有關情況,必要時應當重新收集和製作,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可以進行鑒定。對 證人 證言有疑問的,也應當重新進行詢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拖延結案時間,避免對犯罪嫌疑人 超期羈押 、久押不決的情況,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督促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 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實或證據上發生了重大變化,偵查機關就應當重新製作起訴意見書;如果只是在個別情節上補充了有關材料,可以書面意見的形式移送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應當撤銷案件的,應將決定通知人民檢察院。 6、作出決定。 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閱卷,找出疑點、矛盾後,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現新情況,根據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檢察人員對案件經過一系列審查活動,查清全部案件事實以後,應當擬寫《案件審查意見書》,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報請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首先肯定是關於案件的受理,其次就是關於案件的材料以及案情梳理了,這是絕大多數的案件判理的關鍵所在,而要想明明確確地陳訴出這一出案情的話其實還是很需要一個靠譜的 律師 的

F. 公訴的普通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1、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應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

2、審閱案卷材料。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地審查公安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

3、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

4、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5、補充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補充偵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進行;另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G. 案件到了檢察院接下來要走什麼程序

案件到了檢察院接下來要走的程序如下:
1、法院在審理公訴案件時,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2、退回補充偵察只能由檢察院提出申請,法院核準是否同意,不會是法院提出退回偵察;
3、需由檢察院進行證據補充或者由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4、最後根據偵查結果來確定是否繼續起訴,需要起訴的繼續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檢察院立案監督程序是什麼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製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3、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准。

H. 檢察院公訴流程

法律分析:公訴程序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訴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法院的審判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I. 公訴案件的流程

法律分析:公訴案件流程為:1.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一般情況下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3.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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