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責任認定書,需要寫明交通事故發生時間,處理機關,負責人,雙方當事人信息,交通事故事實與責任,然後以雙方當事人簽字,公安機關蓋章。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❷ 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如下:1、固定現場證據後,當事人撤離現場。2、交警經過調查確定當事人責任後,製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3、當事人在認定書上簽字。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❸ 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怎麼操作
一、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 (一)在事故現場的處理程序: 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序,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二)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簡易處理程序: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協議書或者交通事故相關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二、如何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 (一)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資質的崗勤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處理。 (二)民警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三)民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並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四)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執勤民警應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認定 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調解的。 (六)使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認定書》,由各大隊事故中隊發放,《事故認定書》的存檔聯及 處罰決定書 由事故中隊立卷保管。 上面我們為大家介紹了「 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 」以及「如何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簡易程序方便快捷,能夠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我國《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15條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的范圍,您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您所處的情形是否能適用簡易程序。
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責任認定書,需要寫明交通事故發生時間,處理機關,負責人,雙方當事人信息,交通事故事實與責任,然後以雙方當事人簽字,公安機關蓋章。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程序:1、固定現場證據:固定現場證據的方式可以通過畫現場草圖、拍攝現場照片、錄像,也可以通過現場口頭詢問方式固定證據。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3、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依法給予處罰:(1)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2)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嫌疑的。4、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2)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出具,也可以事後出具;但是最遲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當場調解: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可以口頭申請),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❺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
您好,幫您了解到,對於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是怎樣的流程有如下: (一)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資質的崗勤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處理。 (二)民警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三)民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並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四)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執勤民警應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❻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步驟
一、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步驟
1、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步驟如下:
(1)固定現場證據;
(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依法給予處罰;
(4)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當場調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有: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護理費以及住宿費等。
❼ 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適用哪些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適用以下兩種事故:
(1)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2)僅造成財產損失但依法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二、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後流程是什麼
1、首先是先撤離後處理,如果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2、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時應立即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填寫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
4、不過如果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可以共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