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審計程序包括哪些步驟
審計程序一般包括:計劃-實施-完成三個步驟,具體如下:
高級會計師課本原文
Ⅱ 審計工作的程序是什麼
審計工作流程
一、審計准備階段
1、接收委託,確定審計項目。
2、組成審計小組
3、了解和調查被審計單位。
4、確定審計工作重點,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方案。
5、編制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承諾書。
6、下發審計通知書
二、審計實施階段
1、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有關會計資料(包括電子文檔),實施財務審計程序。
2、整理匯總審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有關情況。
3、審計小組匯報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和有關情況,確定需進一步核實的問題。
4、實施相關的追加審計程序。
三、審計報告階段
1、審計小組歸集審計工作底稿、並編制審計報告初稿
2、審計小組按審核後的要求,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
3、審計小組匯報審計報告的徵求意見稿,並對審計報告的徵求意見稿進行定稿。
4、將審計報告的徵求意見稿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5、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四、審計報告的終結階段
審計小組將審計檔案歸檔。
Ⅲ 基本的審計程序有哪些
基本的審計程序有:
1、檢查記錄或文件
檢查記錄或文件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或文件進行審查。檢查記錄或文件的目的是對財務報表所包含或應包含的信息進行驗證。
2、檢查有形資產
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資產實物進行審查。檢查有形資產程序主要適用於存貨和現金,也適用於有價證券、應收票據和固定資產等。檢查有形資產可為其存在性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但不一定能夠為權利和義務或計價認定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
3、觀察
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執行的程序。例如,對客戶執行的存貨盤點或控制活動進行觀察。
4、詢問
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並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詢問本身不足以發現認定層次存在的重大錯報,也不足以測試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審計與會計區別:
1、產生的前提不同
會計是為了加強經濟管理,適應對勞動耗費和勞動成果進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產生的;審計是因經濟監督的需要,也即是為了確定經營者或其他受託管理者的經濟責任的需要而產生的。
2、兩者性質不同
會計是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對生產經營或管理過程進行反映和監督;審計則處於具體的經營管理之外,是經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查,具有外在性和獨立性。
3、兩者對象不同
會計的對象主要是資金運動過程,也即是經濟活動價值方面;審計的對象主要是會計資料和其他經濟信息所反映的經濟活動。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審計程序
Ⅳ 審計三大程序七大方法
審計三大程序指的是: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實質性程序。
七大方法為為:觀察、檢查、詢問、分析程序、重新執行、重新計算、函證。
七大基本審計程序並非是彼此獨立,在具體的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通常會將這幾項基本審計程序單獨或組合起來,用作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Ⅳ 審計工作流程包括哪幾個步驟
審計工作流程包括哪幾個步驟如下:
一般審計工作流程包括五個階段:
接近12月31日後的一個星期是會計師事務所最忙的時候,每個審計員都被安排到不同的項目上,對各種公司進行年報盤點工作。盤點主要包括:存貨盤點、現金盤點、固定資產盤點、在建工程建設狀態現場查看等
第三個階段:詢證
多數企業會在1月15號左右,完成上一個年度的賬務處理工作。這個時候審計人員根據企業導出來的最末級科目余額表,對往來款發函抽樣,製作函證,並根據企業提供的地址進行往來款函證;根據企業提供的各銀行賬戶信息,理財信息、貸款余額信息等,編制銀行詢證函,親自在企業人員陪同下前往銀行詢證或根據企業提供的地址進行快遞發函;
第四個階段:現場審計
之所以會有前面三個階段,就是為了縮短現場審計的時間,避免突然大量繁重的工作內容整垮財務部,畢竟公司還需要正常運營。畢竟4、5月份之前,公司財務部除了要應付正常審計外,還需要申報各種稅、制定年度預算等。一般企業這個階段審計安排一周時間左右;這個時候的現場審計內容主要包括:
1、對預審截點至資產負債表日期間的業務進行審核;
2、編制實質性程序底稿,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與公司財務、管理層進行必要的溝通;
第五個階段:所內整理
到了最後一個階段,所有外勤結束,這個時候需要回所,進行底稿整理,將審定報表與紙質底稿核對;列出待補資料清單讓企業補充。完成審計報告初稿的編制及底稿完成差不多的時候就需要送到風險控制部審核;審核完成後,根據審核結果,繼續修改底稿、補充資料;最後所有待補事項均解決後,就可以出具審計報告了。
Ⅵ 審計程序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審計程序包括:檢查記錄或文件、檢查有形資產、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程序。按照獲取審計證據的目的,審計程序可分為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三種,這三種審計程序稱之為總體審計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Ⅶ 什麼是審計程序一般審計程序有哪些
什麼是審計程序
審計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的某個時間,對將要獲取的某類審計證據如何進行收集的詳細指令」。
簡單地說,就是為了獲得審計證據要做的事情。
審計程序的種類
審計程序可分為總體審計程序(三個大程序)、具體審計程序(七個小程序)。
總體審計程序
總體審計程序,可以理解為審計工作的總體「大步驟」、審計工作的「總體流程」。
首先,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來評估重大錯報風險。這就是風險評估程序。
其次,通過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來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控制測試,就是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進行測試。內控做的好,可以有效防止一些重大錯報的發生,因此,控制測試可以看做是,為發現認定層次的錯報而實施的間接程序;實質性程序,就是直接針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而實施的程序。
具體審計程序
具體審計程序,就是為了獲取具體的審計證據具體要做的事情。
具體審計程序可以分為七類:
(1)檢查。就是注冊會計師對記錄和文件進行審查、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
(2)觀察。就是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比如,觀察被審計單位人員執行的存貨盤點。
(3)詢問。就是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相關人員獲取信息,並對答復進行評價。
(4)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比如,向銀行詢證存款賬戶余額、向供應商詢證應付賬款金額等。
(5)重新計算。是注冊會計師重新計算相關數據,以核對其准確性。
(6)重新執行。是注冊會計師獨立地重新執行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製程序。
(7)分析程序。是注冊會計師分析不同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來評價被審計單位財務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七種類型的具體審計程序,不一定會應用於針對每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審計中,要根據被審計的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特徵,選用不同的審計程序,來獲取審計證據。
Ⅷ 審計程序是什麼
審計程序,是指為完成審計工作所需詳細步驟的審計程序,亦指出在審計底稿中證據的位置。審計程序對審計人員而言,就好像地圖對旅行者,沒有審計程序,審計人員可能查核方向錯誤或沒有使用最快最好的查核方法,以致浪費時間和成本。
參考資料
審計程序三大類別
適用於審計過程中的任何環節(當然,應根據需要),不受審計階段性的限制。實際上,根據現代會計報表審計的要求,由於在不同審計階段的目的不同,審計程序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⑴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根據審計准則要求,注冊會計師每次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時都必須執行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以了解內部控制制度如何設計、運作方式,以便充分合理地計劃審計工作。
⑵符合性測試程序。它是為了獲取審計證據,以證實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設計的適當性及其運行的有效性。在符合性測試中,注冊會計師可以大量運用觀察方法和審閱方法,即審閱被審計單位有關內控制度的各種手冊、文件,觀察某一項制度的執行情況,當然還可以運用詢問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或是注冊會計師重新去執行某項控製程序。由於符合性測試的范圍和控制風險估計水平有關,如果控制風險水平為很高時,注冊會計師可以執行很少的甚至可以忽略符合性測試程序。
⑶實質性測試程序。它包括注冊會計師實施對交易和余額的詳細測試以及對財務數據和非財務數據應用情況進行的分析性測試。實施這類程序可取得證實管理當局會計報表認定是否公允的證據。在對交易和余額的詳細測試中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和計算等單個的程序,詳細測試和分析性測試各有其獨特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在每次會計報表審計中必須執行實質性測試程序。
Ⅸ 審計程序一般包括三個階段
一般包括三個主要的階段,即計劃階段、實施審計階段和審計報告階段。審計程序是審計工作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
審計計劃階段:
一、是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二、是編制審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審計目標、范圍、內容和重點等。
五、是審定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原則上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
六、是簽發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經審計機關審定後,由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