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坑土方開挖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⒈開挖要求分塊、分層、分段,將基坑開挖造成的周圍設施的變形控制在允許的范圍內。
⒉挖土運土機械嚴禁直接壓過支撐桿件,必須跨越支撐時應用走道板架空。
⒊地面超載應控制在20kN/m以內,距離基坑邊50m范圍內禁止堆土。
⒋在基坑開挖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邊坡土及動態土坡的穩定性。
⒌深坑開挖必須待普遍開挖深度的墊層形成並達到設計強度要求後,方可進行深坑的開挖。
⒍應明確基坑開挖後土方運輸路線、運輸出入口位置,基坑坡頂應考慮運輸車輛的附加荷載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Ⅱ 1、基坑(槽)開挖的順序和應遵循的原則分別是什麼
1、在施工前,需根據工程規模和特性,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施工導流方式和工程進度要求,施工條件以及可能採用的施工方法等,研究選定開挖方式。
2、開挖范圍較大時,需採用分部位開挖。如開挖深度較大,則採用分層開挖,對於石方開挖常結合深孔梯段爆破(見深孔爆破)按梯段分層。
3、分段開挖則適用於長度較大的渠道、溢洪道等工程。對於洞挖,則有全斷面掘進、分部開挖和導洞法等開挖方式。
設置管井井點降水,以利開挖人員和機械作業及土體裝卸運輸。頂層6.0m以內用長臂挖掘機開挖,開挖過程中坑內用小型裝載機配合,將遠離挖機的土方推至挖機的工作范圍內。
Ⅲ 深基坑的土方開挖應遵循什麼原則
法律分析:1、土方開挖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2、防止深基坑挖土後土體回彈變形過大。
3、防止邊坡失穩。
4、防止樁位移和傾斜。
5、配合深基坑支護機構施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Ⅳ 基坑土方開挖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開挖原則:開挖前先進行測量定位、抄平放線,設置好控制點。基坑一般採用「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開挖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六條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Ⅳ 基坑土方開挖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基坑土方開挖原則基本: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要求相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祿,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對坡頂、坡面、坡腳採取降排水措施。具體如下:
(1)、《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02-2002 7.1.3 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2)、土方工程施工前應綜合考慮土方量、土方運距、土方施工順序、地質條件等因素,進行土方平衡,合理調配,減少重復挖運。合理確定土方機械的作業線路、運輸車輛的行走路線、棄土地點等。並結合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環境保護要求、場地條件、基坑平面尺寸、開挖深度、支護形式等情況確定開挖的方法和順序,編制施工方案。
(3)、基坑開挖期間若周邊影響范圍內存在樁基、基坑支護、土方開挖、爆破等施工作業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相互之間的施工順序和方法,必要時應採取可靠的技術措施。
(4)、機械挖土時,坑底以上200mm~300mm范圍內的土方應採用人工修底的方式挖除。放坡開挖的基坑邊坡應採用人工修坡的方式。
(5)、基坑開挖應進行全過程監測,應採用信息化施工和動態控制方法,根據基坑支護體系和周邊環境的監測數據,適時調整基坑開挖的施工順序和施工方法。
(6)、土方工程冬期施工時,應採取防凍、防滑的技術措施。
(7)、土方工程施工前,應採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基坑內地下水位應降至擬開挖下層土方的底面以下不小於0.5m。
(8)、基坑開挖的分層厚度應控制在3m以內,並應配合支護結構的設置和施工的要求,臨近基坑邊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積墊層完成後開挖。
(9)、設有內支撐的基坑開挖應遵循「先撐後挖、限時支撐」的原則,減小基坑無支撐暴露的時間和空間。
(10)、面積較大的基坑可根據周邊環境保護要求、支撐布置形式等因素,採用盆式開挖、島式開挖等方式施工,並結合開挖方式及時形成支撐或基礎底板。
2、為了便於施工及有利於基坑邊坡穩定,土方開挖前先做好定位放線工作,及時配合基坑圍護單位做好邊坡及井點降水設備的布設,各級井點先預抽水4—5天,待坑內水位下降至作業面標高下1米後開始挖土。防止土體被擾動,產生較大變形。基坑開挖後,大部分變形會在最初的24小時發生。如果挖後再撐,在這期間,土體已經產生較大變形。至於分層開挖,因為教深的基坑,一次開挖到底,邊坡土體也會產生較大變形。因此,分層開挖,先撐後挖是基坑開挖 的原則。有直呼結構的深基坑開挖時,支撐與挖土密切配合嚴禁超挖,每次開挖深度不得超過支撐位置以下。因此嚴禁超挖!
Ⅵ 土木開挖工程在開挖過程中遵循什麼原則
1、要先編制方案,根據方案施工,確定採用機械、開挖方向、安全措施等
2、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必須嚴格執行已批準的施工方案,且要有事故處理的預案。
3、按照分層、分區、分塊、盆式的原則開挖,嚴禁相鄰多區域大面積同時開挖,每區開挖至基底標高後應採取措施處理防止塌方,來減少基坑大面積暴露時間,還有注意排水問題,防止積水。
4、了解地質,控制降水,做好開挖放坡,及時清運積土。注重分層開挖,防止邊坡坍塌。
5、土方開挖必須要做好的安全措施
(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要有單項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對施工准備、開挖方法、放坡、排水、邊坡支護應根據有關規范要求進行設計,邊坡支護要有設計計算書。
(2)人工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於2.5M;多台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於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3)挖土方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岩石或建築物下面進行作業。
(4)基坑開挖應嚴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時應隨坡的穩定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加固處理。
(5)機械挖土,多台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根據規定和驗算確定挖土機高邊坡的安全距離。
(6)深基坑四周設防護欄桿,人員上下要有專用爬梯。
(7)運土道路的坡度、轉彎半徑要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8)爆破土方要遵守爆破作業安全有關規定。
總之,土方開挖是一項技術難度不大,但容易出現各種安全問題的工程,施工時必須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開挖方案,開挖時施工准備、開挖方法、放坡、排水、邊坡支護、建築物周邊的檢測、運輸等,其次就是開挖的方式很重要,開挖應和施工進度安排要聯系一起,確保安全。
Ⅶ 基坑土方開挖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在施工前,需根據工程規模和特性,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施工導流方式和工程進度要求,施工條件以及可能採用的施工方法等,研究選定開挖方式。
2.開挖范圍較大時,需採用分部位開挖。如開挖深度較大,則採用分層開挖,對於石方開挖常結合深孔梯段爆破(見深孔爆破)按梯段分層。
3.分段開挖則適用於長度較大的渠道、溢洪道等工程。對於洞挖,則有全斷面掘進、分部開挖和導洞法等開挖方式。
土方開挖施工,包括松動、破碎、挖裝、運輸出渣等工序。石方開挖,除松軟岩石可用鬆土器以鑿裂法開挖外,一般需以爆破的方法進行松動、破碎。人工和半機械化開挖,使用鍬鎬、風鎬、風鑽等簡單工具,配合挑抬或者簡易小型的運輸工具進行作業,適用於小型水利工程。有些灌溉排水溝渠的施工直接使用開溝機,可以一次成形。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土石方開挖,多用機械施工。
安全措施
(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要有單項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對施工准備、開挖方法、放坡、排水、邊坡支護應根據有關規范要求進行設計,邊坡支護要有設計計算書。
(2)人工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於2.5M;多台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於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3)挖土方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岩石或建築物下面進行作業。
(4)基坑開挖應嚴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時應隨坡的穩定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加固處理。
(5)機械挖土,多台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根據規定和驗算確定挖土機高邊坡的安全距離。
(6)深基坑四周設防護欄桿,人員上下要有專用爬梯。
Ⅷ 土方開挖應遵循的原則
基坑土方開挖原則基本: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要求相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祿,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對坡頂、坡面、坡腳採取降排水措施。
1、土方工程施工前應綜合考慮土方量、土方運距、土方施工順序、地質條件等因素進行土方平衡合理調配減少重復挖運合理確定土方機械作業線路、運輸車輛行走路線、棄土地點等並結合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環境保護要求、場地條件、基坑平面尺寸、開挖深度、支護形式等情況確定開挖方法和順序編制施工方案。
2、基坑開挖期間若周邊影響范圍內存樁基、基坑支護、土方開挖、爆破等施工作業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相互之間施工順序和方法必要時應採取靠技術措施。
3、機械挖土時坑底上200mm~300mm范圍內土方應採用人工修底方式挖除放坡開挖基坑邊坡應採用人工修坡方式。
4、基坑開挖應進行全過程監測應採用信息化施工和動態控制方法根據基坑支護體系和周邊環境監測數據適時調整基坑開挖施工順序和施工方法。
5、土方工程冬期施工時應採取防凍、防滑技術措施。
6、土方工程施工前應採取有效地下水控制措施基坑內地下水位應降至擬開挖下層土方底面下小於0.5m。
7、基坑開挖分層厚度應控制3m內並應配合支護結構設置和施工要求臨近基坑邊局部深坑宜大面積墊層完成開挖。
8、設有內支撐基坑開挖應遵循先撐挖、限時支撐原則減小基坑無支撐暴露時間和空間。
9、面積較大基坑根據周邊環境保護要求、支撐布置形式等因素採用盆式開挖、島式開挖等方式施工並結合開挖方式及時形成支撐或基礎底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六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