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事訴訟法中非訴程序包括「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這些程序分別是怎樣的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民事審判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普通程序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
特別程序即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審理某些類型案件另行規定的程序,案件類型不同,審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很不一致,劃分的標准和種類也不相同。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對於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督促程序是督促債務人盡快清償債務的一種簡便迅速的程序。
督促程序是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新增加的一種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執行力的一種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間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3 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采據無效。判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於非訴訟程序。
(1)訴訟特別程序是什麼擴展閱讀:
特別程序案例
秦某與鍾某2012年登記結婚, 2016年6月,二人簽訂離婚協議並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2016年12月,鍾某母親劉某向漣水法院申請對鍾某從2016年1月1日起至申請日止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並請求法院依法宣告鍾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漣水法院適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並判決鍾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劉某依據該判決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離婚協議無效並撤銷離婚登記。
秦某提出異議申請,認為原審司法鑒定程序中秦某作為利害關系人沒有在場,且鍾某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精神狀態正常,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並進行重新鑒定。
公示催告程序案例
2014年5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A公司以票面金額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後向B公司支付了貨款。因B公司購貨需要,又將該匯票背書支付給了C公司。
匯票到期後,該匯票的最後背書人E公司承兌匯票時被付款銀行以該匯票已被出票人掛失止付為由拒絕承兌,遂將該匯票退回前手D公司,後各背書人按照背書順序依次將匯票退回(退回順序為:E公司-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F公司-G公司-H公司),該票據最終被退回到H公司。
因票據被B公司退回給A公司,遂又向A公司追要貨款。2014年12月26日,A公司又支付B公司20萬元。2015年1月4日,經H公司向人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法院下達裁定書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後,H公司又將涉案匯票郵寄給最後背書人E公司,E公司到付款銀行承兌了該匯票。
現A公司認為原承兌匯票通過背書流轉的業務單位的貨款全部實現。B公司重復收取了A公司的20萬元貨款屬於不當得利,應當退還給A公司。
督促程序案例
2013年至2016年間,某縣多家信用社以與農戶的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該縣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該縣法院受理該系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支付令的條件,均發出支付令,並向農戶送達。
2016年、2017年該多家信用社涉及五名原信貸員分別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被刑事處罰,涉案數額中包括44戶已發出支付令的農民的貸款。
2017年初,民事檢察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現了該批案件,因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對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的民事案件發出支付令顯屬不當,依法對44件支付令案件發出檢察建議,法院均採納了建議內容,對44件支付令案件裁定予以撤銷。
㈡ 特別程序6種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
民事審判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普通程序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包括一審程序以及之後的二審程序。
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大致可分為非訟事件、婚姻和親子關系事件、行政法律關系事件三類。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百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共六種。
(2)訴訟特別程序是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㈢ 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流程是什麼
一、民事 訴訟 特別程序流程 (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 民事訴訟法 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 (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實行 一審終審 ,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 (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於選舉日前審結外,自 立案 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 訴訟費用 。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二、特別程序的定義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序。特別程序不同於審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獨立性,是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 擔保物權 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三、特別程序的特點 1、特別程序的審理是對某種法律事實進行確認 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確認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況。按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是要依法解決民事權益沖突,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2、沒有原告和被告 特別程序的開始,是因申請人的申請或起訴人的起訴而開始。申請人或起訴人不一定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而且他們沒有對方當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則必須是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雙方當事人。 3、實行一審終審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判決書 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或起訴人不得提起上訴。而依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 一審 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外,都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審判組織特別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審判組織原則上採用獨任制,只有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才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按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才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如果發現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是出現了新情況、新事實,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查證屬實之後,可依特別程序的規定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而依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判決生效後,發現確有錯誤,必須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予以糾正。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任何機關和個人均無權撤銷生效判決。 6、案件審結期限較短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 審理期限 較短。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非訟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後1個月內審結,而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按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7、免交訴訟費用 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訴訟費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論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都必須依法交納訴訟費用。 這里看出 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流程 也是有著嚴格的規定,從中了解到特別程序專門是為了這類特殊的案件訴訟請求,一旦發生可以使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可以通過特別程序有效解決利益沖突,快速制止違法的行為,保護申請人或起訴人的合法利益。
㈣ 特別程序6種案件范圍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具體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此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指定或撤銷監護案件,從性質上講也是非訟案件,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當比照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現在:第一,特定的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適用特別程序。第二,特定的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於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和非訟案件。在這兩類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之爭,也不存在利害沖突的雙方當事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包括以下六種:1、選民資格案件;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㈤ 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是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的一種,特別程序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㈥ 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特別程序包括: 1、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 2、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3、缺席審判程序; 4、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5、依法 不負刑事責任 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