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收養手續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 收養手續的辦理程序:
一、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二、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等。
三、經民政部門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⑵ 怎樣辦理收養孩子手續
【法律分析】:收養孩子的程序是:1、收養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2、提供相應的材料;3、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系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⑶ 收養孩子需要走哪些程序
收養孩子需要走下來程序:首先,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其次,如果是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然後,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最後,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⑷ 如何辦理領養手續
辦理收養證的方式如下:
一般情況下,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書面收養協議等材料,前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經過登記後,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⑸ 怎樣辦理收養孩子手續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要收養兒童的,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序如下:1、首先,要准備好以下材料: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婚姻狀況、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本人有無子女或者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2、准備好上述材料後,收養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並上交上述材料;3、工作人員審核過材料,認為符合收養條件的,會予以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⑹ 領養流程
法律分析:收養程序如下:1、申請。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2、審查。審查是收養登記的中心環節;3、登記。凡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4、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