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人出庭作證在哪個環節
法律分析: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2、通知證人出庭作證;3、查明到庭證人身份;4、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5、證人保證如實作證;6、證人陳述作證;7、交叉詢問質證;8、法庭補充詢問;9、證人退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⑵ 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的程序
法律分析: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指為說明印證本方主張,參加訴訟者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決定允許本方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參加訴訟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啟動該程序。啟動方式是由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以書面的形式,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至遲在證據交換時,向法庭提交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擬出庭作證的主要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⑶ 民事庭審流程
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2、通知證人出庭作證;3、查明到庭證人身份;4、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5、證人保證如實作證;6、證人陳述作證;7、交叉詢問質證;8、法庭補充詢問;9、證人退庭。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程序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指為說明印證本方主張,參加訴訟者向 法院 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決定允許本方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參加訴訟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啟動該程序。啟動方式是由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以書面的形式,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至遲在證據交換時,向法庭提交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擬出庭作證的主要問題。 合議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申請證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請書及證人名單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決定並對此決定負責。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均應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請人。批准證人出庭的應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證人。 該程序作上述規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安排開庭的時間、地點、人員,以保證案件的審判活動能順利進行。訴訟的各方最了解本方的主張,了解本方證人的情況,了解其證言的證明力,對傳誰到庭作證,也最有發言權,故如果申請證人出庭則必須由他們提供證人名單。但是否批准並通知證人出庭的決定權在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依據該證人證言是否與案件事實有直接聯系,是否是本案審理的重要證據,以及證人的年齡、身體狀況、作證能力等方面作出決定。 2、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程序 證人到庭後,應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查明證人身份,成年人應向法庭交驗 身份證 。核對是否就是被申請出庭的證人,該證人開庭後是否在法庭內旁聽了已經進行的庭審。並詢問其他各方對證人上述情況有否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被駁回則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在證人明確表示理解並同意後,應要求證人寫下 保證書 ,證人在保證書中應當保證自己的證詞符合自己所了解的客觀事實,並表明如作偽證願意負法律責任。 3、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程序 證人寫下保證書後即由證人陳述其所知的、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在進行法庭質證時由證人接受訴訟各方的詢問,即主詢問程序和反詢問程序。 主詢問處於 開庭審理 詢問證人的第一階段,由提供證人一方的當事人本人或者通過其律師進行。當事人藉助證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實情況,通過詢問己方提供的證人所得到的證言,把己方主張的理由以及信息、材料來源明確的反映出來,以取得審判人員的理解和同情。這里的證人證言包括普通證人,也包括專家證人。通過主詢問目的在於向法庭證實詢問方的主張,是當事人切實履行舉證責任的必要形式。 反詢問規則是在開庭審理詢問證人的第二階段,即在提供證人的一方對該證人進行主詢問之後由對方當事人或者律師對該證人進行的詢問。其目的在於暴露對方證人證言的矛盾、錯誤與不實之處,降低其證據的證明力,或者證明這個證人是不可信的,使對方證人承認那些對本方有利的相關事實。 反詢問後,進行主詢問一方可就對方進行反詢問中所涉及的新的事項進行再主詢問。主詢問與反詢問是相對的,再詢問後,反詢問一方可以就對方再主詢問所涉及的新的事項進行再反詢問。如果當事人認為必要,這樣的再主詢問和再反詢問可以反復若干次,直到無話可問或無必要再問為止。 應當強調的是,當事人或代理人向要求法官要求發問時,法官一般應同意並表示「可以發問」,但是如果當事人重復發問或所問的問題與本案無關,法官應及時阻止該當事人的這個提問。 在法庭質證的主詢問程序、反詢問程序、再主詢問程序、再反詢問程序結束後,法官如果認為本案中的有些問題,當事人在詢問證人時未問及或問的不清楚,應對該證人進行補充詢問,直至將需要了解的問題問清為止。 4、證人退庭程序 證人在回答完訴訟各方及法官所提的所有問題後,法官應最後詢問證人是否還有話要說,如有,法官應視證人陳述的具體內容,恢復該證人作證情況的適用程序,如沒有,法官則應當宣布證人作證完畢。作證結束後,證人應當退庭。在退庭前,應當將記錄其作證內容的筆錄交由其核對,如證人認為記錄不符合其陳述內容,可以當庭公開指出,並要求進行更正。但是,證人不得擅自修改筆錄,應由書記員根據證人的陳述進行更正,證人的陳述內容必須與證人此前向各方和法庭的陳述保持一致。當庭核對證言筆錄是原則,否則庭上庭下的反復可能引起證人證言的變化,而且變化了的證詞又無法經過交叉詢問對質。改革後的庭審方式,要求法官當庭認證,甚至當庭判決,故證人在當庭核對證言筆錄已別無選擇。證人退庭,是指退出審判區,允許其參加旁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⑷ 證人上法庭有什麼程序嗎
證人上法庭作證,都有程序要求的:
一、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三、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⑸ 上法庭的程序
法律分析:法庭先問雙方是否原意調解此案件(刑事案件中不會存在這一項)。如果雙方同意直接進入調解程序庭調查:法庭對雙方提交的證據和訴訟材料進行審查證:法庭以上述材料為基礎對原告發問,然後對被告進行發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⑹ 民事訴訟證人出庭程序
法律分析: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指為說明印證本方主張,參加訴訟者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決定允許本方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2、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證人到庭後,應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查明證人身份,成年人應向法庭交驗身份證。3、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證人寫下保證書後即由證人陳述其所知的、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在進行法庭質證時由證人接受訴訟各方的詢問,即主詢問程序和反詢問程序。4、證人退庭。證人在回答完訴訟各方及法官所提的所有問題後,法官應最後詢問證人是否還有話要說,如有,法官應視證人陳述的具體內容,恢復該證人作證情況的適用程序,如沒有,法官則應當宣布證人作證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提供書面證言、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