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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速裁程序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12-18 14:53:23

⑴ 認罪認罰案件審理程序

法律分析:認罪認罰速裁程序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刑事案件用速裁程序審理時,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並且一般在10日內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⑵ 檢察院走速裁程序意味什麼

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並報送人民檢察院審_批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於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5)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6)其他不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二、速裁程序需要多久的時間
1、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
2、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三、刑事速裁程序辦案流程是什麼?
1、速裁合議庭採取待分案制度 民商事案件錄入系統後暫分至承辦法官系統,能夠調解的案件承辦法官按照法定程序結案。
2、速裁合議庭採取登記待分案制度 民商事案件錄入系統後暫分至立案庭庭長系統,承辦法官先接受紙質卷宗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前准備,能夠調解的案件由庭長將電子卷宗分至承辦法官審判系統按照法定程序案。
3、速裁合議庭採取預分案制度 庭長按照專業化和結案快慢將立案窗口繳費後的紙質卷宗暫分由承辦法官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前准備工作。對調解成功的案件退回庭長,由庭長將紙質卷宗退回立案窗口掛案號錄入系統,錄入系統後立案窗口將紙質卷宗連同電子卷宗分至速裁合議庭承辦法官審判系統,承辦法官按照法定程序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侯,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⑶ 認罪認罰速裁程序

認罪認罰速裁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同時判決應當當庭宣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⑷ 認罪認罰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法律分析:認罪認罰開庭程序主要是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被告認罪的,審判長應當將被告認罪的訴訟權和法律規定告知被告,並審查其認罪的自願性和結論結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查明該方是否在場並宣布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⑸ 速裁一般怎麼判

法律分析:對於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而如何判決依據犯罪的情節而定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這類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什麼是簡易程序,哪些刑事案件能適用簡易程序證據材料,依據有關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終止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

2、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序並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規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是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並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在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上,及時、迅速地審結案件,解決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三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⑹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速裁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速裁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第二條 辦理適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應當遵循 刑事訴訟法 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 訴訟 權利,確保司法公正。 第三條 對危險駕駛、 交通肇事 、 盜竊 、詐騙、搶奪、傷害、 尋釁滋事 、 非法拘禁 、 毒品犯罪 、 行賄 犯罪、在公共場所實施的擾亂公共秩序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 罰金 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一) 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的; (二)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 當事人對案件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事實、 罪名 、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或者 辯護人 作無罪辯護的; (四) 被告人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但經審查認為量刑建議不當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沒有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規定,嚴重影響 刑事訴訟 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 累犯 、教唆 未成年人犯罪 等法定從重情節的; (八) 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適用速裁程序辦理,但辯護人申請的,應當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書面同意。 第六條 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 逮捕 。 二、法律幫助 第七條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 律師 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提供法律幫助的,應當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師。 第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後,對未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時,應當即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以及可以向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等權利義務。 第九條 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 法律援助律師 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並明確適用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會見憑證,優先安排適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師會見。 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律師應當在接受指派或委託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審查起訴、審判期間,律師應當在接受委託或指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閱卷。律師發現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的,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應當於發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辦案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律師決定作無罪辯護的,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交書面意見。 第十條 對於適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相對較多的地區,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實行工作日值班制度;對於適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相對較少的地區,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實行定期值班制度,但每周不得少於兩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刑事速裁案件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納入法律援助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單獨列支。 三、偵查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刑事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快速辦理。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刑事案件,需要提請 批准逮捕 的,應當書面建議人民檢察院快速辦理,並書面說明建議的理由。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書面建議快速辦理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後,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並書面建議公安機關在十五日內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十五日內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書面向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進行反饋。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注重對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進行調解。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時,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戶籍地和居住地。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公安機關對此類案件,可以相對集中移送審查起訴。 四、審查起訴 第十八條 辯護人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經犯罪嫌疑人書面同意,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應於受理案件當日指定人員辦理;對於公安機關未建議但經審查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應及時指定人員辦理並以便捷方式通知 羈押 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擬定量刑建議並訊問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量刑建議及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意見,告知有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量刑建議及適用速裁程序沒有異議並簽字具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第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宣告 緩刑 或者判處管制的,可以委託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戶籍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 社區矯正 調查評估。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並出具評估意見,並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反饋。 人民檢察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之間在委託調查、反饋意見時,可以先行以傳真等便捷方式傳送材料,同時以郵寄等方式送達正式文本。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按速裁程序辦理案件時,對在偵查階段尚未達成調解或和解的,應當注重對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進行調解。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八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起 公訴 的決定;對於公安機關未建議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在決定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決定起訴並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應當提出量刑建議,並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具結書、調查評估意見、調解或和解協議等材料。 起訴書 可以簡化。 第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相對集中起訴。 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應當依法確定明確的幅度。 五、審判 第二十六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並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提供相關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應於當日指定審判人員辦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決定適用速裁程序,並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和辯護人。 人民法院認為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不適當的,可以決定不適用速裁程序,並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和辯護人。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於決定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開庭前應當重點審查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被告人具結書,開庭時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以確認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在 立案 後一個工作日內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和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決定書。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決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在法庭審理時將不再進行法庭調查、不再進行法庭辯論等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有權委託辯護人等。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宣告緩刑或者判處管制,而在審查起訴階段未辦理社區矯正調查評估的,應當委託被告人居住地或戶籍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工作,並及時向人民法院反饋。 第二十九條 在人民法院審理階段,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可以持起訴書、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決定書,申請法律援助機構駐人民法院或駐看守所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送達期限不受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相對集中 開庭審理 。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時,可以簡要核實被告人自然情況、前科情況、被採取強制措施情況,交待訴訟權利義務。 對於集中開庭審理的,可以集中核實被告人自然情況、前科情況、被採取強制措施情況和交待訴訟權利義務,但應當逐案審理。 公訴人 應當概要宣讀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起訴意見、量刑建議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評估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量刑建議及適用速裁程序的意見,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被告人當庭認罪、同意公訴人量刑建議和適用速裁程序的,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以信息安全為由申請 不公開審理 ,人民檢察院、辯護人沒有異議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對被告人自願認罪,退繳贓款贓物、積極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親屬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並可以依法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 人民法院可以在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所計算出擬宣告刑的基礎上,再酌情減少20%以下的刑期,確定宣告刑。但確定的宣告刑,如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不得低於 刑法 規定的量刑幅度。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書。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當庭宣判時必須公開進行。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反悔、或者不接受量刑建議、或者對指控犯罪事實、證據提出異議、或者發現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轉為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審理期限 重新計算。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審結。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裁判後,對上訴期滿後不上(抗)訴的案件,應當立即製作執行材料送交執行。 第三十九條 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除本實施辦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刑事案件認罪的時候,相關對於認罰速裁實施細則的完善後,在刑事裁決的時候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實時態度,來判定審判的時間,對於認錯態度能夠積極,而且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掌握的證據足夠充分的話,那麼這種速裁的審判程序就會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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