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辦理案件程序規定
1.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處理:執法人員在巡視檢查中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違反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投訴及違法、違規行為人主動交代的適用規定的違法、違規案件,經查明情況屬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機關交辦或相關行政機關書面提請處理的違法、違規案件,經審查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情節明顯輕微,經教育當場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立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等。只有經調查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證據作為書證。調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復制,但復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註明原件出處」,並由出具書證人簽章。調查取證詢問調查筆錄,並做好現場拍照或錄音、錄像工作,必要時,須繪制現場圖。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時,應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勘驗、檢查筆錄中註明。
3.審理決定。案件調查終結後,辦案人員應及時製作案件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連同案卷按程序上報審批。需作出技術鑒定或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違法、違規案件,應先征詢相關主管部門意見或按相關規定賠償標准,依照前述審批許可權執行。
案件處理審批期限為:行政機關執法隊4日,行政機關工作部門審核6日,行政機關案件審理委員會8日。審核部門接到提交的案件審批材料後,應當進行登記,並指定人員負責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處罰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⑵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1、立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3、審查起訴,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提起公訴;4、審判,法庭進行審理,作出判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 視聽資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二)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⑶ 法院辦理案件流程是
一個案件在審理、執行過程中,一般應經過立案、繳費、送達、審判、執行、結案等程序。為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辦案工作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立執分立的原則。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形式有兩種:一是開庭審理,二是書面審理。開庭審理是原則,適用於各類案件;書面審理,僅適用上訴案件,且是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或者詢問當事人後,對事實清楚,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
審判流程一般如下:
審理前的准備→庭審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評議→復雜案件審委會討論→宣告判決。
對於疑難復雜的案件,不一定當庭進行評議,有的復雜案件還會經法官專業委員會討論或者審委會討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⑷ 治安案件辦理程序
法律分析:治安案件的處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治安調解,具體流程包括:(1)簡單程序:對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而對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當場處罰。(2)普通程序:①立案。②傳喚。③訊問。④取證。⑤裁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註明:(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製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並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前款規定。
⑸ 辦理案件程序
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對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
2、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3、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扭送、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4、對於接受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予以立案,立即開展偵查工作;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