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是什麼
一、民事 訴訟 程序起訴條件 原告需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向有許可權的法院提起起訴。 二、民事訴訟程序 (一) 一審 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 起訴書 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 答辯狀 ,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 開庭審理 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 證人 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 代理 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 二審 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三)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之所以簡便,是指它相對於第一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簡單,易於執行、方便群眾。《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對於當事人來說最大的好處在於審限短,從 立案 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交通事故 所引發的糾紛,因絕大部分都在事發後及時通知交警部門介入處理,對現場進行了勘驗並由交警部門出具了《 交通事故認定書 》,大部分都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因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適用簡易的情形較多。 1、 送達地址書面確認制度 (1)當事人提供與確認 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系方式,並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2)原告提供地址瑕疵的處理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3)法院認定地址 被告到庭後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經人民法院告知後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4)視為送達 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註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2. 傳喚 與答辯方式 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但是,該方式不得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 被告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 3.審判組織 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 4.庭審程序 (1)不受通知日期及調查、辯論的順序限制。 (2)可以當庭舉證;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證據 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證據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 5、開庭與審理的簡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逕行判決、裁定。 6.審限 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上文,我們可以看到民事訴訟的時間比較長是有原因的,不是一兩天就能解決完問題的。 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設置有其進一步保持公平、公正、平復矛盾、維護權威的意義,每一步都有其設置的意義,缺少哪一步都不行,都無法形成完整的審判過程。
②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的必經程序是什麼,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該怎麼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的必經程序:一、審閱案卷材料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地審查公安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過,審查有無搜查證、拘留證和逮捕證。然後仔細閱讀起訴意見書,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性質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訴的理由,詳細審閱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定審查起訴的五項內容,逐項進行審查。發現疑問,可以向偵查人員詢問。審閱案卷要認真細致,並應製作閱卷筆錄。二、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於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三、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四、作出決定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閱卷,找出疑點、矛盾後,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現新情況,根據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檢察人員對案件經過一系列審查活動,查清全部案件事實以後,應當擬寫《案件審查意見書》,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報請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五、期限編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六、證據審查編輯審查起訴階段審查判斷證據的重點是對證據「三性」的審查 l、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著客觀的內在聯系,有什麼樣的聯系,能證明案件中的什麼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首先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作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後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系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採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其次,對案件中不同類證據的審查,也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就具體案件來說,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間、不同證人的證言之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和被害人的陳述之間有無矛盾。不但如此,還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與案件內的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物證、書證與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等等,以便從中發現問題,進一步查證核實。再次,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還應當把案內所有的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系起來。只有當證據審查到證據與證據之間,而且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實作出是否起訴、不起訴的結論性意見。最後還應注意,證據是否充分,是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時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定案的,必須要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