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刑事訴訟程序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刑事訴訟的程序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和執行。社會上發生刑事案件之後偵查機關立案,立案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機關將案件送到檢察院後,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法院開始審判,審判完成後執行機關執行審判結果。
【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規定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刑事訴訟程序是國家處理刑事案件時要經過的程序和步驟。刑事訴訟程序用於處理刑事案件,因此大部分人對刑事訴訟程序都不是很了解。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㈡ 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什麼
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主要是分為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 刑事拘留 。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 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 律師 為其提供 代理 申訴 、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 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 批准逮捕 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 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 辯護人 。 自訴案件 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 訴訟 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 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 起訴書 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 證人 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 一審 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開庭審理 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 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綜上所述,如果社會上發生了刑事案件一般都是比較嚴重而且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的,但是在啟動解決案件的程序之後必須要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否則會直接影響到最後的審判結果是否公正,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權益造成傷害。
㈢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1、立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3、起訴,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4、審判,法庭進行審理,作出判決;5、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㈣ 辦理刑事案件簡明程序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1、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代理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2,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自案件受理後,最遲在4日內將起訴書副本被告人,並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且在20日內審結。
4、送達起訴書副本後,若被告人不要求請的,即可開庭,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限制。
5、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公開進行審理。開庭前,書記員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自訴人、辯護人等與案件有關人員。通知可用簡便方式,但應記錄在卷。
6、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公訴人可不出庭,辯護人提出不出庭要求,只交的,應當准許。
7、開庭時必須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告知獨任庭組成人員的名單,告知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8、法庭審理時,審判員不宣讀起訴書,直接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表示認罪的,可由被告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無陳述和辯護意見的,由審判員直接出示主要證據,並聽取被告人的意見。
9、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應當庭進行宣判,判決應寫入筆錄。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在5日內送達被告人。
10、宣判後,被告人不上訴的,書記員應在10日內填寫執行通知書交付執行,並將判決書發送有關單位及家屬。被告人上訴的,書記員應在接到上訴狀的5日內,將案件整理好上送中院。
11、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法庭審理時,先由自訴人宣讀起訴書,接著由被告人進行陳述,然後各自示證,雙方進行辯論。查清事實後,一般應當庭宣判。
12、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4)事實不表或者證據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13、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第一百七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第一百七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七十八條 適用簡單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