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代理詞在哪個階段念
開庭後就需要念訴訟代理詞。
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了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
二、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序言包括:
1.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託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說。如繫上訴案件,則要說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許可權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並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一般地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
1.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證據,反駁對方不實之處;
2.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
3.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
4.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5.如系二審,還應對原判決進行評論,提出要求和意見。
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四、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繁、簡潔明了,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註明日期。
代理詞在寫法上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代理詞主要用證明的方法來寫,對錯誤的觀點有時也可以進行必要的駁斥,用反駁的方法來寫,但通常是把正面說理與反面駁斥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正面說理為主,或兩種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詞必須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礎上動筆製作,這樣才能對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於不敗之地。
3.代理記號要尊重事實、忠於法律,對糾紛事實和證據進行透徹的分析論證。不能歪曲事實和法律,強詞奪理,向法庭提出無理要求。
4.代理詞所提意見要切合實際,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體現出解決問題誠意;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措詞懇切,語氣平和,這樣才能為對方當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❷ 代理詞要在法庭上念嗎
庭審過程中有一個環節是由各方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也就是陳述代理詞。
可以念一遍事先准備好的代理詞,也可以根據庭審情況,臨場發揮,陳述代理意見。
❸ 合同糾紛法庭上的程序是怎樣的。我是被告我什麼時間讀答辯狀
被告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後宣讀答辯狀,民事案件糾紛的程序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❹ 法律起訴的程序怎麼走
起訴的程序為:
一、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
二、庭前准備。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開庭的各種准備,如通知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向當事人告知合議庭的成員,主持庭前交換證據等。
三、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開庭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
四、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五、申請再審和申訴。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確有錯誤時,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申訴。
六、申請執行。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後按照判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❺ 民事訴訟的《代理詞》應於開庭後多久向法庭提供
《代理詞》是開庭後及時向法庭提供,一般都是出庭准備好的,如果需要調整或者提交《補充代理意見》,應當及時與法官進行溝通,在規定時間內交納。
❻ 行政訴訟代理詞在庭審的什麼階段宣讀
辯論階段
❼ 代理詞是在庭審的辯論階段宣讀嗎
一般在庭審後寫,不讀都可以,交給法官就行了。此時可對案件做全面的剖析。主要是說服法官的。
❽ 在法庭審理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體訴訟程序如下:
一、 起訴:
起訴應遞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製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起訴狀應包括: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系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系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二、 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 立案時需要提交訴狀、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案件事實的必要的證據材料並交納訴訟費用。若案件需要做財產保全,可立案時一並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擔保申請書,並交納保全費。
三、 庭前證據交換:對於案情比較復雜,證據可能比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會安排開庭前的證據交換,但對於案情比較簡單的案件,則可能不安排庭前證據交換。
1、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後加以註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四、 審理前的准備: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並提交有關的證據。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范圍)
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 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製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 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 人簽收。
(4)當事人的追加。
五、 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准備工作後進行
2、程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 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開庭審理 :
(1)准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
審判長核對當事人
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
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
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調查證據、鑒定或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和法庭調查的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如果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訴法院委託外地法院代為詢問證人的筆錄應當在法庭上宣讀)
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
當庭出示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當庭宣讀鑒定結論 鑒定人向法庭宣讀鑒定的方法和經過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發問
法庭審判人員或者勘驗人員當庭宣布勘驗筆錄,拍攝的照片或繪制的圖表,應向當事人出示,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不能當庭認證的證據,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
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如果認為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
清案件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第二次開庭
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並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齊備,即可宣布終結法庭調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
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
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
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
評議畢,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 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
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❾ 法庭審判程序5個步驟是什麼
法律分析:民事審判程序的流程:1、開庭;2、法庭調查: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遵循先原告後被告,然後互相辯論的順序,辯論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4、當庭調解:法庭會詢問當事人是否調解,如果同意調解,可以休庭調解,如果不願意調解,則進入宣判程序;5、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❿ 上法庭的程序
法律分析:法庭先問雙方是否原意調解此案件(刑事案件中不會存在這一項)。如果雙方同意直接進入調解程序庭調查:法庭對雙方提交的證據和訴訟材料進行審查證:法庭以上述材料為基礎對原告發問,然後對被告進行發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