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反訴的程序流程
法律分析:1、反訴提起方式。
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獨有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允許反訴?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都是民事訴訟,原、被告主體地位平等,所以應允許反訴。
2、反訴的管轄權。
是否要求審理本訴的法院本來對反訴也有管轄權?即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如果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該法院能否受理?反訴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轄來說,只要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因為專屬管轄多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訴成立。這一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有力的證明。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的主體主動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權的主體即不再享有管轄豁免權,審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級別管轄來說,如果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或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訴和本訴均可一並由審理本訴的法院審理,即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訴。這在立法上應明確作出規定。
3、反訴提起的具體時間。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並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序,也會造成一些重復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然而,是否庭審辯論結束後都不能提出反訴呢?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經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後,出現證人打消顧慮,願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經過最後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經濟糾紛,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起反訴。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後,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後,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沖抵,執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後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一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② 民事審判中本訴與反訴合並審理的庭審程序是什麼樣的
合並審理只是為了節約庭審資源,合並後的程序,原來是一審的按一審程序進行,是二審的按照二審程序進行。具體程序是:
1、提起反訴。當事人應提交反訴狀,應當送達反訴被告。簡易程序中,可以口頭提起反訴。
2、受理。人民法院對本訴與反訴合並受理。法院應當對其從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3、審理前准備。主要包括:
(1)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與合議庭組成人員;
(3)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4)追加當事人;
(5)程序分流;
(6)召集庭前會議。
4、開庭審理。包括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以及宣告判決五個訴訟階段。
(2)反訴和本訴適用程序是什麼擴展閱讀:
1、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2、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於:通過反訴與本訴合並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於判決的執行。
③ 提起民事訴訟反訴條件是什麼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④ 什麼是民事訴訟中的反訴反訴的含義是什麼反訴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於:通過反訴與本訴合並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於判決的執行。根據《 民事訴訟法 》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反訴提出時間及構成要件:(一)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並審理。(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為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五)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⑤ 民事訴訟被告如何反訴,可以當庭反訴嗎
提出反訴,需提供反訴申請書,或者口頭提出反訴申請,反訴應當說明反訴請求、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被告可以在開庭前的提交答辯書期間、開庭審理前、開庭審理過程中,提出反訴。
反訴的提起須滿足一定要件,否則法院將以反訴不合法駁回當事人的反訴。這些要件具體為:
1、本訴正在進行中(訴訟系屬中)辯論終結前;
2、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3、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
4、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或與本訴請求在防禦方法上有牽連。
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訴提起的要件,因為如果反訴不能與本訴適用同一種程序,就不能實行訴的合並審理。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⑥ 反訴和上訴的區別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或行政訴訟機關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一、反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本訴的原告在反訴中稱為「反訴被告」,本訴的被告稱為「反訴原告」。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訴訟系屬中)辯論終結前
如果本訴尚未開始或本訴辯論已經終結,則不可能提起反訴。如果本訴正在進行中,辯論終結前提起了反訴後,即使本訴撤回,也不影響反訴的存在。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而不得將反訴與本訴合並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
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訴提起的要件,因為如果反訴不能與本訴適用同一種程序,就不能實行訴的合並審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簡易程序,而反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則因為程序的不同,不能在本訴的訴訟系屬中提起反訴。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訴屬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則可以合並審理,因為普通程序並不排斥簡單的民事案件,合並以後適用普通程序是妥當的。
二、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不服時,在拿到判決書的一定期限內(民事案件是十五天,刑事案件是十天),判決生效前,當事人所要履行的上訴程序中向上一級法院遞交的說明情況並提出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進行二審審理的法律文書。
1、必須是向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通常在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後都會有「不服本判決(或者裁定)在15日內(裁定為10日)向××中級(或者高級、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字樣,因此,只要按照要求填寫即可。
2、上訴書的內容必須明確,一般應針對一審判決的內容闡述自己觀點,提出一審所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的地方,以便要求上級法院予以糾正。
三、訴訟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民間俗稱「打官司」。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提起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紛爭。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歷經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⑦ 本訴和反訴
法律分析:1、本訴,「反訴」的對稱。反訴提起後,起先原告提起的訴訟。本訴可與反訴合並審理,但應分別判決。不同於原訴,後者是相對於原告追加的新訴而言的。2、反訴: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⑧ 反訴的條件
構成反訴的五個條件如下: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早宏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陸咐冊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簡指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⑨ 起訴反訴合並審理應該適用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本訴反訴合並審理只是為了節約庭審資源。合並後的程序,原來是一審的按一審程序進行,是二審的按照二審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⑩ 反訴的條件法律規定
反訴的條件法律規定:反訴是相對於本訴(或稱原訴)而言的一種民事訴訟制度,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過程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聯系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的目的是為了同本訴合並審理,以達到抵銷、並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目的。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34條的規定,反訴一般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以避免證據突襲和訴訟遲延。超出舉證時限提出的反訴,如果法院認為應當合並審理,須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