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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視程序正義意味著什麼

發布時間:2022-12-14 07:36:47

❶ 在法律上什麼是事實正義和程序正義

不準確地來說,事實正義是結果正義,程序正義側重於審理程序的合法,如排除非法證據等等。前者意味著有罪必究。

❷ 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間存在怎麼樣的關系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

《刑事訴訟法》在我國已頒布多年,但在司法領域內沒有真正發揮其相應的作用,常出現理論與實踐脫節的現象.根本原因在於我國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使得訴訟程序的研究未能深入.實踐中往往忽略了程序法的獨立性、優先性.程序法僅僅作為實體法的工具而存在.人們評判某一訴訟結果正義的標准一般是按實體正義的規定來確定,很少關注程序正義這一重要問題.司法實踐中,法官們也常以實現實體正義為最高目標,疏不知實體正義尚需程序正義作保證.《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就開門見山地表明制定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事實上,程序法與實體法就象兩棵生長在一起的大樹,枝葉交叉,根莖相連,卻又彼此獨立.
首先,從程序法與實體法的產生來看,有社會就有糾紛,通過一定的社會制度來解決糾紛就尤為必要,出於保持社會安定的本能,傾向於對一定種類的糾紛採取大致相同的解決方法,社會的組成人員對此也加以承認並形成特定的期待.長期演化的結果是:只要沒有特殊情況,當權者反而逐漸要受這種糾紛解決方式的約束.正是經過這樣的過程,實體法才得以形成.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根源——英國法與羅馬法中,私法實體法上的重要法則,全部是經過現實的訴訟而形成的.依當時的社會習慣,通常是解決糾紛的實踐程序在前,而總結法官的判例和逐漸形成的實體法在後.由此可見,程序法具有實體法形成的母體作用.
其次,從程序法與實體法的發展來看,訴訟程序的發展推動了實體法的進程.無論是對習慣的確認,還是由於社會的發展帶來新的事態而有新的訴訟形式、訴權被追加進來,都要通過訴訟程序加以肯定.當然,實體法的發展也帶動了程序法的發展,如刑法關於一些高科技、高智商犯罪的規定明確後,刑事訴訟法對這些新型犯罪的證據的理論研究又深入了一層.可以說,實體法的發展又推動了程序法的發展,並確立了一些新的訴訟程序原則,使得程序法能夠適應變化了的實體法.
程序法的獨立性表現為程序正義.實體法追求的是實體正義,但變動不居的社會現實,不可能形成完美無缺的實體法,法官審判的正義性不僅僅是實體正義,還應有程序正義.訴訟程序自身追求程序正義,以確保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平等,人格尊嚴、人身權利受到尊重,能在公正地位上充分行使自己的控告、辯護、作證等權利;保證法官能公正地聽取各方意見,遵守迴避制度,保證司法獨立.英國有句古老的箴言: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這種「看得見的方式」就是正義的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正義的核心在於公正聽審,體現司法公正.訴訟的目的在於實現訴訟結果正義,而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結合,才能真正實現訴訟結果正義,單獨強調實體正義,就會為了實現實體正義而不擇手段,刑訊逼供也就成為常用手段,人權、人格尊嚴將會被踐踏,而單獨強調程序正義,則可能導致審判的僵化,不利於實體正義的實現,甚至妨礙實體正義的實現,當然也就違背了訴訟的根本目的.
程序法具有自生的獨特內在價值.一方面,它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工具,是一種手段;另一方面,它又追求著獨特的本身固有品質,即程序的公正、獨立、正義.正是因為這種屬性使得程序法獨立於實體法,具有獨立性.訴訟程序在實現實體正義過程的同時,向訴訟參與者展示、證明判決的公正性,吸收因實體法的不同帶來的缺憾,以消除人們心中對實體結果不滿的情緒.當今世界已變得越來越錯綜復雜,其價值體系五花八門,常常很難就實體上的某一點達成一致,一個問題的答案往往會因人而異,因組織而異.程序是他們唯一能達成一致的地方,一旦他們同意了程序,則無論是何結果,都必須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帶來的結果.程序正義同時也是衡量法官審判正義的一項根據,法官要根據實體法的規定斷案,而法官對實體法規定的執行很大程序上取決於程序法,因此,法官的法律意識中必須有程序正義,這也是司法公正對裁判者素質的一項基本要求.
程序法的另一特性是它的優先性.相對於個案而言,一個實體案件的判決結果是否正確,是否進行重審或再審,案件的判決結果是產生積極還是消極影響,都是個案影響,不會也不能影響到整個司法體系.若犧牲程序法的優先性去滿足個案的需要,並形成習慣,那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會被濫用,法律的指引、教育、評價、預測功能就會下降,當事人對自身利益無法作出正常的預測,人們對法律的威嚴會失去信心.而訴訟程序是社會成員都同意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即使在訴訟程序下得到了實體並不公正的結果,即個案不公,人們仍然會認為是合理的結果.
訴訟程序優先性的內在要求,是要求人們確立一種非經正當程序的審判結果即非法的意識.盡管各國的文化、歷史、經濟背景不同,但人們對這方面的認識已走向趨同.程序優先性在審判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雖然,在某些情況下,程序優先性與個案的實體公正有沖突之處,但從保障人格尊嚴、保障參與者處於公平的法律地位,充分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來看,保證程序法的優先性,利大於弊.訴訟程序的屬性是訴訟程序的固有屬性,正因其有獨立性,決定了它獨立於實體法;因為其有優先性,決定了它撇開個案影響而維持訴訟程序的完整劃一體系.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又彼此獨立,自成體系.兩者的發展雖有不平衡,但差距在縮小.實體、程序並重時代已到來,二者不可偏廢,對它們中的任何一個輕視都會帶來不利影響.兩者和諧的結合、消除、減少沖突,才能使訴訟結果正義實現,達到立法者、民眾的意願.
程序性是現代法治極重要的特性.在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間,法律堅決地站在程序正義的一邊.這裡面極重要的一點,我認為來自英美思想的經驗主義氣質.經驗主義的法律觀很謙虛,它認為嚴格守住程序性,就是守住了凡人可能到達實質正義的唯一路徑.就如一個瞎子摸著大象的腿大叫這就是大象.這在我們看來很可笑,然而這的確就是人類社會及其理性空間的現實,沒有其他的途徑可以比觸摸更加接近真相.程序正義是一種看得見的正義,看不見的正義就算實現了(你怎麼知道實現了),當事人之一也不一定服氣,說不定雙方都不滿意.當然,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間,常常有差距甚至是巨大的落差,這是現代法律必須關注的問題,但它關注的方式也是非常謹慎和謙虛的,即放棄對實質正義的直接追求,轉而追求程序的無懈可擊.他假定程序不合法的事情實體就不合法,比如,非法的逮捕是不合法的,即使那個被捕的人真是罪犯,這個觀點,劉少奇同志在1956年就曾表明過,但隨即被否定.幾十年後,我們在刑事法里才重新確立了這個姿態,但已還有相當數量的執法人員心中依舊不服氣.然而「真的是罪犯」這個判斷是如何作出的呢?離開了程序,事實上我們無法檢驗和復原這個結論,也無法放心的把評判權交給某個法官.
從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關系看,審判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刑事審判的實體公正,就是法院的最終裁判使有罪者受到法律應有的懲罰,輕罪輕判,重罪重判,無罪者免受法律追究.這是結果的公正,是實體法律的要求.同時,體現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的程序公正也是極為重要的.公正既是設定程序的基本要求,又是程序所要追求的終極目的.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和體現.「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在刑事訴訟中要公平地對待控辯雙方,保障其平等充分地享有和行使訴權,公正地作出裁決而不偏袒.在刑事訴訟中,由於被告人具有的特殊訴訟角色和社會身份,任何程序上的偏袒和不平等,甚至法官態度、語言、表情上表現出來的先入為主情緒,都有可能使被告人及其家庭成員和社會關系產生某種不公正的感覺,即使裁判做到了實體公正,也不容易服判,影響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度.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注意聽,聽不進去,甚至聽不下去,這不僅形象上不公正,而且也不能保證裁判法結果的公正.因此,法官的形象公正尤為重要.
轟動全國的沈陽劉涌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因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將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全國引起了極大爭議.對於本案,劉涌該不該判死刑,只能由人民法院經過公正的審判作出結論,但該案給我感觸最深的莫過於對於本案的兩種截然相反的評論,一是主要由非法律專業人士所主張的觀點:劉涌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劉涌案乃是冒天下之大不韙;另一方則主要是由法律專業人士所主張的觀點,即劉涌案件的改判說明法治的進步;說明我們國家對於人權的保障正在走向完善,對於程序違法應當有強有力的制裁措施.假如劉涌案件的案件事實如同判決書所講的存在刑訊逼供,那麼對於劉涌案件的兩種觀點正代表了兩種理念,前者為包青天式的實體正義理念,而後者為辛普森式的程序理念.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碰撞在劉涌案件中得到了突出反映,這一問題引發了人們更廣泛的思考.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已經走向了對抗式,我們的許多司法改革措施也是以倡導程序正義的英美國家為模型,程序正義在學界受到了大力推崇.台灣學者蘇永欽教授在評價台灣的司法改革時曾形象地稱之為「漂移在兩種司法理念之間的司法改革」,仔細思索劉涌案,人們之所以對這一案件的評論「漂移在兩種理念之間」,其深層原因在於:我們國家傳統的實體正義至上的司法傳統使得普通老百姓難以接受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他們認為,一個「罪大惡極」的集團犯罪的首犯竟然沒有被判處死刑,其原因竟然是因為刑訊逼供.然而,人們又對刑訊逼供行為深惡痛絕,同樣轟動全國的雲南杜培武案所引發的人們對刑訊逼供的討論就充分體現了這一點.當然,兩個案件存在著很大差異,一個是罪行累累,而另一個則是蒙冤入獄.具體到劉涌案之所以導致兩種司法理念的撞擊的直接原因就在於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書,我們不難發現在這樣一份判決書中竟然使用了許多含糊的不確定的表達.依照常理,凡是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司法機關一般都會調配精兵強將予以審理,其製作的判決書也代表了本院的最高水平.然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如此含糊的判決文本了斷此案,很難讓人認為這純粹是一個技術錯誤.相反,更容易使人陷入無限遐想,是否本案另有隱情,主審法官是否迫於壓力,法院之訴運用這種手法作出這樣的判決,是否是在為以後的再審埋下伏筆等等.正是這樣一份措辭含糊的判決書使得普通百姓乃至法律人士對判決結果的合理性提出了「合理的懷疑」.一些法律人士對於劉涌案也持一種審慎的批評態度,並且對劉涌案中的一些問題進行過探討.在劉涌案中為什麼有這么多人不接受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判決」,為什麼「民憤」因為判決書的作出而被再次激起,一個更直接的緣由恐怕就是信息的不公開,當一個案件的真實情況尚未公開,當普通老百姓連一份完整的判決書都難以看到的情況下,他們完全有理由去展開想像,完全有理由去猜測.他們完全可以認為此案之所以改判是因為強權在作案,尤其是在目前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黑幕的情況下,民眾有理由這樣認為.如今,我們的司法機關也在倡導「司法為民」,這也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試想如果我們的法院在作出一份判決書尤其是象這樣一份有著重大影響的判決書而不向公眾說明真相,這樣的司法又怎能讓公眾滿意?
我們注意到我們周邊國家和地區進行的司法改革都在強調「民眾」,日本推出的「一攬子司法改革計劃」,其中明確提出國民的司法參與,在日本司法改革白皮書中明確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應建立廣大普通國民與法官共同分擔責任,相互配合,主動地實際參與決定審判內容的新制度」,其目的就在於讓人民參與司法,了解司法.而我國人民參與司法,不外乎有兩種方式.一是參加法庭審判或者旁聽(如今電視直播以及媒體能夠詳細報道的案件還為數不多),另一個途徑則是裁判文書,如果裁判文書作為司法程序的最終結果,但我們不能通過它來告知被審判者,告知公眾此案的情況是什麼,法庭上發生了什麼?那麼,法院就向公眾隱瞞了真相,公眾就有理由懷疑案件結果的正當性,因而,其裁判文書的公開是審判公開的課題中應有之義.
盡管劉涌案件的判決書措辭比較含糊,認為案件偵查過程中可能存在刑訊逼供,並且法院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了改判的判決,但就判決書本身來講,盡管我們批評這份判決沒有充分說理,但我們不得不承認這份判決書在形式上存在著一個進步.從這份判決書我們可以看出我們國家的法院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日益認識到程序的重要性,敢於排除因為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並且因此而改判.當然,這一進步並不意味著做到了真正的非法證據排除,但是,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畢竟邁出了這一步.然而,正是本案中對於刑訊逼供所得的證據的排除以及因此而引發的大討論,促使我們必須密切關注以後刑事司法改革中對於程序違法問題的解決.如何構建我國的「程序性裁判」則又是一個重大的問題,也是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本案中凸顯的則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構建問題,而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僅僅規定了言詞證據的排除規則,並且這些規定還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學界有關建立「程序性違法的法律後果」的呼聲日漸高漲.但從劉涌案件的討論所展示的「民眾的呼聲」,又使得我們必須去審慎地思考如何構建中國的程序性裁判.在很多老百姓還受包青天式的實體正義觀念深刻影響下,我們能否移植程序正義理念指導下的程序性裁判制度?經過移植或借鑒,在中國構建程序性裁判後,民眾能否接受這一制度?這一制度能否發揮積極的功效等一系列問題都是我們還得認真思考的問題.

❸ 根據辛普森殺妻談談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哪個更重要

正義的定義是具象與表象統一的理想符合道德規范。具象第一位,表象第二位,表象應符合具象。

實體正義的重點在於保護權利、懲處犯罪,程序正義重點在於維護法治秩序。當然是實體正義第一重要,其次是程序正義。沒有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存在毫無意義,保持不了程序正義的執法人員是不合格的。

因此,程序正義主要是對於執法人員的約束,其次是對於當事人的約束,畢竟在審理過程中執法人員、法官是主要責任人。程序正義是比較容易實現,因為照著法律書找到犯罪事實對應的條款是一件十分簡單的事情,如同一個演員,通過演說已經編寫好的台詞比冒著現實風險成為一個真正的企業家更加容易一樣。

程序正義無法實現主要是因為執法人員存在徇私舞弊,以及道德觀念落後等等主觀原因導致的。忽略執法人員主觀邪惡、素質低下的因素(在中國,大部分的法官素質都很低,我見過10個法官9個是渣),如何證明辛普森殺了妻子,需要有確鑿的證據。

要麼是美國的法律不完善、正義殘缺,要麼是法官並不精通程序正義,很明顯,辛普森殺妻案件並沒有體現真正的程序正義,卻滅失了實體正義(因為沒有找到真凶、死者枉死是事實)。法院僅僅因為警察局提供的表面證據被駁斥而否定整個案件,而沒有完全排除顯見的嫌疑,比如現場大面積的血液的照片,案發現場的細小痕跡與死者的死的關聯是100%確定的,只是警察未能有效還原。

如果確系警察偽造了證據,從程序正義上說要治警察的偽造證據罪,並且把案件移交到其他能夠保持程序正義的警署繼續調查,調查的內容是還原案發現場(時間、人物、地點、事件),辛普森仍然是第一嫌疑人。如果因此冤枉了辛普森,滅失了辛普森的權利,也是滅失了實體正義,美國應該賠償。

這個案件法院似乎就是鬥嘴炮,一場嘴炮過後就定了案件,而大量的信息被一紙空文掩蓋了,滅失實體正義。還讓草民門困惑什麼是正義、什麼是標準的法律程序以及程序正義。

聯系在道德規范中這樣闡述:

何況,法律所約定的司法公正未必保證確認現象包涵的一些恆常的意義及證據之間的抽象關聯,而顯在地支持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以至基於此的表述被認為不充分,懲治違規行為的請求則被認定證據不足告終;審理於事無補,行為還原成現實過程,結局還原成現實結果,經審察過的現象引發的觀念與就審理質證過的證據發表的新的觀點不會作為新的證據,法律程序隨即完結,過去的事實被埋葬

法律也不會詳細約定具體證據的實時效力與特定說服力,奠基於此,司法公正的天平會因對事態把握不準確、錯誤地劃分證據效力范圍而傾斜。

更何況,司法機構內在的矛盾無法自行化解,就可能把調解這些矛盾附加為成就司法公正的條件,在法治環境中為伸張正義設置障礙。它們開設法外的聯絡線路,傳播主觀僻見;它們試圖構造人的精神表象,通過曖昧的表意,強調並非必然的聯系,借觀點不同暗示證據不全,讓當事人誤以為自己作為不力、逐漸散失自信;設置潛規則,為排除異議、行使特權提供方便。它們重視未明確規定的權威而忽視未明確規定的等級限制關系,在矛盾對立、權勢較量的形勢下選擇合適的立場,充分利用個體與社會的相對關系推卸責任:不積極正面回應請求,割裂達成正義的聯系,象徵式地表達自我保護的意願而博取同情。法制中未明確量化的標准都成了它們自由掌握的尺度,它們行使這種自由時不惜以損害當事人正當的權益為代價:審判以翻案不成立為目標,法律程序被用來規避外來的譴責,司法公正只須得到內部確認及保持司法形式的完整,於是,它們造就了純粹的形式主義,竟然允許審判不關聯事實真相且假以標榜司法獨立;它們按照自身的意願進行形式部署,將自身矛盾產生的風險分散到形式部署的各個部分,漸漸灘派給當事人,並表彰貢獻者。名為法治實為人治,如是司法形式包裹著無知、冷漠、自私、邪惡的內在,形形色色閃現於人的精神世界,無法被指控。

覺醒吧,我們不要再被忽悠了,要根據事實判定誰不懂法,誰在玩弄法,無論在什麼樣的地位,穿著多麼的光鮮、貌似值得尊重。如果幹了蠢事,我們就知道,光鮮背後無非是邪教徒卑賤的靈魂。

❹ 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孰輕孰重

首先你要明白,程序正義是被視為「看得見的正義」,是英美人一種法律傳統。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

實質正義也指實體正義。它是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

我個人覺得司法公正,這兩種正義都需要。沒有程序的正義,司法實踐就顯得蒼白。而實質正義也是程序正義所要達到最終的結果。兩者都很重要。

❺ 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

程序正義又被稱之為過程正義,形式正義,在法律意義上,著重於體現在三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中的正義,它的實現與否是可以為我們明確把握的,比如當事人的平等性、雙方的參與性、法官的中立性等等,因此,在西方程序正義又被稱為看得見的正義,陳瑞華還專門寫過一本書,就叫《看得見的正義》,論述程序正義問題。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相對,指的是案件實體處理結果的公正,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指的就是定罪准確、懲罰適當,而在民事中,就是實體權利義務確定和分配准確、公正。受法律傳統、人文地理等多重因素的影響,英美法系國家重視程序正義,而我國及大陸法系國家重實體正義。這樣回答希望你能滿意。

❻ 法律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關系

法的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並不是對立的關系,而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實質正義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是法律追求的最終目標;形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基本保障,是實現正義的前提和基礎。

法官應當在盡力保持與往昔邏輯一致的形式下,實現法律為社會服務的目的,即透過形式正義追求實質正義,也即是透過冷冰冰的邏輯之幕。

法官對法律形式和實質的對稱性的「智識性渴望」的知性背後,潛藏著的是力保法律對人類情感做出的真切的法律本身及其法律從業者的德性。實質正義固然是法治的最終目標,形式正義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6)忽視程序正義意味著什麼擴展閱讀:

當二者發生沖突之時應該謹慎衡量二者的關系,不要過分的追求所謂的正義而忽視形式正義,適得其反,阻礙法治進程的發展。在法治社會之下,追求實質正義時程序正義顯得更為重要,程序正義具有不可替代的優越性。

程序保證正義,社會是多變和復雜的,要有規則來維持秩序保障正義,就如一場足球賽,要保證最後的結巧是公正,就必須有明確的規則。

球員需按照既定規則踢球,裁判需按照既定規則裁判,只有這樣最後的結果才是被大家所認可的公正,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的作用就如同賽規則在足球賽中的作用,都是用來保障最終公平正義的實現。

程序正義與法治密不可分,程序正義促進保證法治的實現。在法律工作中,無論是立法工作,還是司法和執法工作,都必須強調程序正義。從某種意義上而言,程序正義的實現程度就是法治的實現程度。但是要注意到的是注重程序正義不意味著拋棄實質正義,實質正義也同樣重要。

❼ 美國法律的「程序正義」是否是正義

1994年6月12日,洛杉磯市警察接到報警,發現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克爾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殺於她的住所門前。經過現場勘察,警方懷疑兇殺嫌疑犯是尼克爾的前夫辛普森。然而辛普森殺妻案經過一年多的審理,檢方自始自終缺少謀殺現場的證明人,也未能找到謀殺的凶器,而且其所列的作案時間表不能服眾,許多問題難以解釋。最重要的是檢方的血跡證據也出了問題。辛普森陪審團在分析了113位證人的1105份證詞後作出了裁決――1995年10月3日上午法庭正式宣布辛普森無罪。

辛普森殺妻案審理的整個過程都體現了程序正義的原則。這里僅就其中的主要程序作一個說明。
(1)本案陪審團的組成中體現的程序正義原則。陪審制度是英美法中一個獨具特色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應實行陪審團審裁的案件中,陪審團在法院的主持和指導下,享有獨立參與法庭審理並做出裁決的權利。法院只有在陪審團做出裁決之後才能行使判決權,而且判決的性質必須與裁決的性質保持一致。這也就是說,陪審團如果裁決有罪,法官才能做出有罪判決;否則,即使法官同意,也不能做出有罪判決。
(2)證據規則中體現的程序正義原則。俗話說「證據是訴訟之王」,但並不是所有的證據法庭都會採納。按照美國的法律規定,不僅要求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種類與來源是合法的,而且要求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手段都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即使證據所客觀真實的,也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而予以排除。在英美法系國家審理刑事案件時,採用的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這也就是說,陪審團只有在確信證據已經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准時,才能認定被告有罪。因此,在刑事審判中,即使某些證據被法院採信了,但並不一定就能夠給犯罪嫌疑人定罪。在本案的庭審辯論期間,辯方律師柯克論大打種族牌,在對黑人占絕大多數的陪審團面前,反復引用福爾曼警官的種族主義謾罵和攻擊,辯方的另一位律師舍克則重點攻擊了警察局技術人員在搜集證據時的馬虎,強調證據是如何被污染而不可靠。雖然這些問題沒有一個能證明辛普森無罪,但在黑人佔大多數的陪審團中間,它們已經足夠能讓人相信,檢方的證據並沒有達到無可置疑的標准。最後,陪審團經過4個小時的審議,做出了辛普森無罪的裁決。

程序正義不同於實體正義,它主要體現於法律程序的設計以及司法裁判的過程之中,是一種明確、具體且可操作的程序,是對法官和當事人的一種形式性道德約束,屬於「看得見的正義」。
程序正義原則的確立主要基於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基於人性惡的人性論基礎而主張對國家官員的權力運用進行一定的限制。在西方的文化傳統中,人們傾向於認為世界上並不存在完人,人性的本質是惡的,因此誰也不能保證掌握司法權的警察、法官等不濫用權力,這就必然要求設計一種合理的程序對權力的運用做出限制。
二是英美國家的個人主義理念要求對公民的權利予以充分的保護。與代表國家、可以動用國家財政和國家強制力的檢查方相比,個人的力量無疑是十分弱小的。為了充分保障公民個人的權利,英美法系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保障公民個人權利,如「無罪推定」原則、「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等等。
三是對程序的獨立價值的發現。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實體上的公正是無法准確把握的,而程序上的公正是可以「看得見」的,因此訴訟程序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彌補實體法的不足;二是公正的訴訟程序,可以增強訴訟的理性形象,有利於民主、平等、法治等理念的傳播,使判決跟容易得到公眾的認可和尊重。
通過辛普森一案,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國司法制度對程序公正和確鑿證據的重視程度,遠遠超出了尋求案件真相和把罪犯繩之於法。也許有人會說,注重程序公正並不必然會導致實質上的公正。但是,正是由於這種程序的公正從而避免了國家公權力的濫用,才能真正給民眾一種安全感。

與英美刑法對程序的重視相比,中國傳統的法律理念和制度都是重實體而輕程序的。著名的佘祥林殺妻案就很好的說明了這一點。佘祥林因殺妻入獄,11年後「被害人」佘妻突然現身,案件重審,佘祥林被法院宣告無罪重返社會。雖然法諺有雲「遲來的正義不等於不正義」,但是11年的光陰人生又得幾個?即使重返社會,這11年的牢獄之災也將使佘祥林一輩子都無法回歸正常的生活。在現實生活中,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違反法定程序,甚至於刑訊逼供,使得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自由被隨意踐踏,人權得不到應有尊重的事例不在少數。這一切的症結所在就是我國注重實體公正、輕視正當程序的司法觀念,僅僅把程序作為實現實體正義的手段,而忽視了正當程序本身的獨立價值和重大意義。
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程序正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無論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刑事訴訟法總則並在多項具體規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貫徹和體現,還是堅持「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規定不動搖之外,又增加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並規定在訊問過程中實行錄音錄像等制度都意味著正當程序的獨立價值越來越為我國司法實踐所重視。

❽ 讀《正義的訴求》有感

《正義的訴求:美國辛普森案和中國杜培武案的比較》是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達人/曾粵興。該書是一本比較中美司法體制與辯護制度的作品。本書將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和中國的杜培武案放在同一面顯微鏡下進行細微分析,旨在引出中美化的差異和由此而導致的警察、法官、檢察官權力的不同。最終,探討出正義的真正涵義及不同制度下人們對正義的追求。

辛普森案:美國著名的'橄欖球明星辛普森被指控謀殺,被害人是其前妻妮可及前妻的情人,在被指控謀殺後,辛普森第一時間請其律師代理所有訴訟事宜,並聘請了被稱為「夢之隊」的明星律師團隊為其辯護,訴訟遵循嚴格、縝密的訴訟程序和嚴苛的證據制度,最後辛普森被宣判無罪。其實,辛普森能夠洗脫罪名,關鍵在於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義的原則,刑事案排除非法獲取的證據的效力,即著名的「毒樹之果」法則規定。

杜培武案:杜培武是昆明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被懷疑殺害其妻子和她的情人。在案調查的整個過程中,杜培武遭到了相關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最後不得不供述了自己的「有罪事實」。當發現真凶的時候,杜培武已經承受了26個月的牢獄之苦,身心疲憊。當然此類案絕對不止於此,「趙作海案」、「佘祥林案」等都是忽視程序正義所導致的冤假錯案,我國在刑事訴訟中長期忽視程序正義,沒有正確認識訴訟程序的真正價值和重要意義,是導致此類錯案發生的重要原因。

該書對上述兩個案例的介紹,能看出兩國的法律精神對於程序正義、結果正義的追求大相徑庭,體現在刑事訴訟中便是對程序和實體的正當性的追求。盡管這很有可能會導致「錯放一千,不冤一個」等大眾從感性上無法接受的後果,但刑訊逼供帶的冤假錯案讓人細思恐極,雖部分當事人等到了沉冤昭雪,但遲的正義非正義。

從新的刑事訴訟法以及辦理死刑案證據規定看,我國的法治體系正在處於慢慢健全、快步追趕的階段,人們對正義的追求將得到切實保障!

❾ 對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理解

程序正義作為一種觀念,最早出現在英國普通法之中,其理論淵源是英國古典的自然正義,自然正義是英國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據以控制公共行為的基本程序原則。這一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

①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②法官應聽取雙方的陳述因此,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正如英國的一句古老格言中講到:「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用最通俗的語言解釋,這句格言的意思是說,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換句話說,司法機構對一個案件的判決,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還是不夠的;要使裁判結論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裁判者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符合公正、正義的要求。因此,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我國實體正義是刑事訴訟法的專有名詞。是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

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①犯罪的人受到刑罰;

②無罪的人不被定罪;

③罪刑相適應。因此,實體公正是指法律對人們權益的規定與其所應得的利益相一致,以及法院的裁判能使每個人所應得到的權利得到完全的保障,表現在審判中其實就是裁判公正。我們這里所指的裁判公正,只能是符合「法律真實」的公正,是形式上的公正。如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這里的事實應該是法律事實

❿ 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有什麼區別

1、屬性的區別

程序正義:英美法系的一種法律傳統。

實質正義:實質正義是正義實現的理想狀態。

2、含義的區別

程序正義:這源於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實質正義:也就是善人(或善行)應該得到善報,惡人(或惡行)必須得到惡報。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無法體現實質正義,就會被視為欠缺正當性。

3、意義的區別

程序正義:它旨在表達一種最基本的思想:一個人在國家裁判機構作出對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時,應當至少能夠處於一種可與裁判者就如何對待他的問題進行理性地協商的地位。

即強調尊重程序參與者作為自主、負責和理性主體的地位,要求裁判機構與他一起參與裁判結果的形成過程,向他論證裁判結果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從而使他成為裁判製作過程中的協商者、對話者、辯論者和被說服者,其作為人的尊嚴和價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實質正義:意味著追求結果上的公正與公平,不論過程程序如何,實質正義是正義的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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