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從看守所到監獄的程序是什麼
人民法院將判決書送達羈押場所的一個月內,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實踐中,罪犯必須在監獄集訓點集訓兩個月左右由省監獄管理局進行分配,正式下隊後監獄在五日內通知家屬。《監獄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B. 去監獄看犯人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1) 主體條件。按照《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3)時間條件。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符合以上條件的經過申請得到批准後即可進行探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八條 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
C. 從看守所到監獄的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從看守所到監獄的程序為: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即人民法院將判決書送達羈押場所的一個月內,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實踐中,罪犯必須在監獄集訓點集訓兩個月左右由省監獄管理局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D. 新犯人到監獄的流程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37天)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第92條)
1、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六十九條)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第58條)
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第58條)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第124條)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第124條)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2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138條)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第140條)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第140條);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5、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四)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5個月10天)1、普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第168條)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5、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第196條)從上述各辦案期限統計:37天(刑拘)210天(偵查與補充偵查)195天(審查起訴)160天(兩級審判)=602天。
E. 判刑後送監獄流程
具體流程如下:1、法院會先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會收到上述材料後一個月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2、同時法院會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收到上述材料後會為罪犯辦理收監。3、罪犯收監後,會在5日內書面通知罪犯家屬。監獄會對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如果具有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需要注意額是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將不再由監獄收監,而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F. 新人進看守所的流程
法律分析:新人進看守所的流程一般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預檢。收押罪犯時,對罪犯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詢問和預檢,仔細核對相關病史資料,包括精神類疾病司法鑒定等。
(二)體檢。罪犯入監後應及時按規定體檢項目逐一體檢。檢查醫生必須認真填寫體檢表,在各項檢查後確認簽名;主檢醫生做出主檢結論,蓋體檢專用章。對檢查中發現的殘疾、外傷等情形,應客觀描述,並由罪犯本人簽字確認。
(三)復檢。對疑似結核病或其它症狀不明的查出異常者,安排復檢,送監獄總醫院或社會醫院進一步檢查確認。
(四)結論。新收體檢單位根據檢查結果形成罪犯身體健康狀況綜合報告及建議。
(五)錄入。新收罪犯體檢結果應在罪犯分流前錄入罪犯體檢管理系統,以方便查詢。
(六)告知。經體檢,罪犯患有可能影響日後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簽字確認,特殊情況的應讓家屬簽字確認。經體檢發現疾病的罪犯應給予積極治療。對確診為病毒性肝炎、肺結核、性病等傳染性疾病的罪犯,在治療的同時,應做好登記和跟蹤,並做好相應的隔離消毒工作。經體檢發現的病犯、殘疾犯,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病殘犯鑒定審批。經檢查,罪犯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