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事拘留到看守所後續流程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後處理程序是: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 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4.撤銷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⑵ 進看守所之前有什麼流程走的
法律分析:簡單說來:第一道程序就是檢查法律手續及進行體檢,確認是否符合收監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⑶ 進看守所的流程
法律分析:被關押進看守所後到判決要走的程序包括偵查機關偵查、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判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第五條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看守所。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看守所。
第六條 看守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看守、管教、醫務、財會、炊事等工作人員若幹人。看守所應當配備女工作人員管理女性人犯。
⑷ 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辦案的人員是有拘留他人的權利的,但是為了防止出現亂用職權的情況,所以我國相關部門對拘留他人的要求也是很嚴格的,具體的要求規定有以下幾點,一起來了解一下。 公安局 刑事拘留 的程序是什麼 1.公安機關在進行拘留他人的時候,必須不能少於兩個人。 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拘留他人必須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報告中要說明整件事情的具體情況和為什麼要拘留他人,在經相關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並且簽發《拘留證》後,才可以執行拘留任務。在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要讓被拘留的人在拘留證上面簽字或者是蓋章按手印。要是被拘留人不配合工作拒絕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公安機關執行人員要在拘留證上註明。 3.在拘留他人後,必須馬上送到看守所 羈押 ,不能私自帶走,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也不能超過24小時。 4.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的24小時之內進行審問,要是發現拘留錯人了,一定要馬上釋放,並且要發釋放證明。 5.要是公安機關不是在當地進行拘留的時候,那就一定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人員會配合,盡快完成讓任務。 6.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案件特別的著急,辦案人員來不及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獲得《拘留證》時,人民檢察院是有權利先將 犯罪嫌疑人 帶帶到公安機關,然後馬上辦理拘留手續。 《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人是要又公安機關人員執行的,要是其它部門想要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檢察長決定然後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特殊情況下檢察院可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
⑸ 犯了刑事案件拘留流程
犯了刑事案件,拘留流程是這樣的:
1、對犯罪嫌疑人要進行拘留的,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
2、負責人批准拘留的,應當拿著拘留證去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地方進行抓捕,在執行拘留時,應當出具拘留證;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然後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⑹ 犯人進監獄流程
法律分析:如果是一般的刑事案件的話,要經過以下程序,1、立案,即發現犯罪事實。2、收集犯罪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3、構成犯罪的,先刑事拘留。4、報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5、證據收集完整後偵查終結。6、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7、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提起公訴。8、一審審判,上訴或抗訴期滿後沒有上訴或抗訴則發生效力,交付執行,如果有上訴或抗訴則進行二審,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交付執行刑期。如果是死刑案件,二審後還要報最高人民核准。核准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⑺ 犯了刑事案件拘留流程
刑事訴訟法拘留的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