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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都需要什麼程序不予批捕

發布時間:2022-12-12 01:23:25

『壹』 檢查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出不批捕

檢察院可以不予批捕的情形有: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一、人民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二、人民檢察院批捕的流程
1、受理
2、審查案卷材料
3、作出決定
三、檢察院批捕意味著:
1、有證據證明被批捕人發生了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2、被批捕的人正式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並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貳』 檢察院怎麼才能不批捕

一、檢察院怎麼才能不批捕? 依據最新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辯護 律師 可以參與檢察院對 犯罪嫌疑人 的批捕程序並出具法律意見,那法律上到底有哪些情形呢?本律師總結認為有以下情形: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 共同犯罪 中的 從犯 、脅從犯,犯罪後 自首 、有 立功 表現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 過失犯罪 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 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 批准逮捕 書,連同案卷材料、 證據 ,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 逮捕條件 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 證人 等 訴訟 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當任何的公民或者集體做出了違法行為後,公安機關都會進行 立案 調查,那麼在調查的過程中如果已經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證據時,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的申請,同時也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材料,檢察院也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以及證據來做出是否逮捕的審批。

『叄』 我國檢察院不批捕後的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肆』 檢察院決定不批捕案件流程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不 批准逮捕 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第一百四十三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 逮捕 : (一)不符合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 逮捕條件 的; (二)具有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共同犯罪 中的 從犯 、脅從犯,犯罪後 自首 、有 立功 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 過失犯罪 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除非是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捕的決定存在著爭議,並且有 證據 可以證明檢察院的決定是錯誤的,不然的話,公安機關沒有權利在檢察院不批我的情況下繼續 羈押 犯罪嫌疑人。一般公安機關應該按照檢察院的通知,去檢討之前的偵查工作是否真的有問題。

『伍』 刑事案件檢察院不批捕後流程

檢察院不批捕的流程主要有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並對不符合批捕條件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最後退回公安機關進行相應的處理,需要明確的是,對於不批捕的情況,公安機關可以為當事人辦理取保程序。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並在補充偵查完畢後再次提交進行審查起訴。
一、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批捕流程是怎樣的: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復議、復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陸』 什麼情況下檢查院會不批准逮捕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以下幾種情況下檢查院會不批准逮捕:一、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二、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三、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四、屬於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柒』 檢察院不批捕原因手續是什麼

一、檢察院不批捕原因手續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 批准逮捕 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不符合 逮捕條件 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 逮捕 :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事實不清, 證據 不足的; 3、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 刑罰 的; 4、對應當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 ,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5、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二、公安機構逮捕程序是怎樣的?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 變更強制措施 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 羈押 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綜上所述,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監督公安機關和法院辦案。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比如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犯罪情節輕微、懷有身孕或者患上嚴重疾病的,可以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拿到通知後要立即放人,不得無故羈押。

『捌』 檢察院不批捕審查起訴的程序是什麼

檢察院不批捕審查起訴的程序主要是: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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