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民事訴訟中,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基於什麼條件發生
在民事訴訟中,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基於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等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送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1)監督程序再審立案需要什麼資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送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❷ 法院民事再審的案子,交了材料以後,第一道程序是什麼然後在進行立案審查。經過審判監督程序了嗎
申請再審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包括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號碼);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包括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號碼)、郵寄地址;
(2)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須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具體事實、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確表述;
(6)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申請再審人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委託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二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4)支持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提交以上(1)至(4)材料均為一式一份。
申請再審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並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❸ 申請再審已經立案,審判監督庭約談,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准備好再審的事實材料,或者是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❹ 提起民事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案件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引起民事案件再審的主體,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審法院院長、上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當事人申請,也有檢察院抗訴。 ⑴再審必須是由有審判監督權的組織和人員提起。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⑵再審必須是針對已經生效的裁判提起。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是糾正已生效的判決、裁定錯誤的補救程序。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包括:第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的;第二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 ⑶再審必須是針對確有錯誤的裁判提起。 所謂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以下五種情況: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此外,對已經生效的調解書,如果能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也應當認為是確有錯誤,可依法提起再審。:
❺ 再審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再審立案需要的材料:再審申請書、原審裁判文書、申請再審主體身份證明、委託書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❻ 民事再審立案後的審查程序
【法律分析】
一、再審案件立案。再審申請人准備好再審材料後,遞交給有再審管轄權法院的立案部門,由立案部門對再審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一般會給再審申請人一份受理通知書。
二、再審案件審查。立案部門對再審案件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後,一般情況下,會將案件材料分到合議庭,對再審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再審案件審查階段屬於再審案件最難的階段,多數再審申請人體會深刻。再審審查的最終結果是下達再審裁定,要麼是裁定再審,要麼是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三、再審案件審理。裁定再審的案件,就進入了再審審理階段。根據民訴法186條的規定,裁定再審的案件,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案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再審判決、裁定可以上訴;裁定再審的案件,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再審判決、裁定是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對於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要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判決、裁定是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❼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依照何種程序進行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1.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不可以上訴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❽ 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來源有哪些,再審案件如何
您好,
(一)當事人等的申訴。
(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這里所說的來信來訪。
(三)司法機關復查案件發現的錯誤司法機關為了保證辦案質量,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或互查,或按上級指示進行必要的總結檢查或復查。通過日常的工作檢查及全面復查或對部分案件的復查,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就應當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四)各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糾正錯案的議案人民代表與廣大人民群眾具有密切的關系,人民群眾樂於向他們反映情況和要求。他們在視察工作和調查研究過程中,以及在代表會議期間,針對確有錯誤的裁判而提出的議案或者反映的冤假錯案的材料,體現著權力機關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司法機關應將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質詢意見或反映的情況作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個重要的材料來源,迅速審查,並將是否提審判監督程序的決定報告權力機關。對權力機關交辦的案件,還應報告處理結果。
(五)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新聞媒介等對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見黨政發信部門根據國家形勢、政策方針的變化及司法工作情況所提出的關於復查某類案件的文件,當然應是提起再審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和依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機關、律師協會及律師事務所等機關、團體轉處的材料或法律意見書,也是再審材料的一個重要來源。有的省級權力機關已經制定有關律師執行職務的條例,其中規定律師機構經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可對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復查的要求,有關司法部門必須復查並予答復。
❾ 有關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兩個問題
先回答你第一個問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這些特別程序案件不適用再審是因為它們都是直接解決程序問題,如果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可以通過普通的民事訴訟來解決就可以了。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是因為要嚴格限制再審節省訴訟資源,但同時又不是絕對禁止這類再審,否則有些錯案的不到糾正。在符合一定條件下還可以再審,因此就有了:「但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及本規定第七、八、九條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總的來說兩個規定不沖突,不是新舊法沖突如何適用的問題。
然後是第二個問題。如果一審法院審理一審案件,那麼此案件是一審終審案件,判決直接生效。如果判決錯誤不能上訴,但可以再審。
梁偉律師,qq:28928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