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有哪些
1、向 交通管理部門 進行報案。除了適用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 處理的少數 交通事故案件 外,大多數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都依賴於公安交管部門。當一起交通事故發生以後,當事人應當盡可能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管部門報案。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都造成重傷或者昏迷的,經過的路人也有義務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2、交通管理部門趕赴 交通事故現場 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 適用簡易程序 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員到現場處理,而適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則至少要有兩名交警進行處理。對於重大,特別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還需其他部門幫忙,比如醫療救護部門。交警趕赴現場後,首先要對現場進行處理,盡快恢復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時對於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還要進行現場勘查。 3、交通管理部門製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管理部門在充分了解事故情況時,並結合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客觀、公正的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清事故當事人各方的事故責任。 4、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弔扣、 吊銷駕駛證 或拘留的處罰。 5、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就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進行為期10天的調解。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當事人 不同意調解 ,或者在法定的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㈡ 交通事故處理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交通事故處理需要經過五步,分別是: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託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㈢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哪些
1、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分別是: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交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弔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交管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並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二、交通事故調解程序有多少
1、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是否親切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行為;
2、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損害賠償調解應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准、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
㈣ 交通事故處理有什麼程序
一、交通事故處理有什麼程序
1、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如下:
(1)簡易程序,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處理或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時適用的相對簡單的處理程序;
(2) 一般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通常適用的行為步驟、順序、時限和行為方式;
(3)特別事故調查程序,是指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採取的程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二、非機動車事故怎麼處理
1、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非機動車駕駛人應記下肇事車的車牌號,保護好現場,及時報警;
2、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後,在無法自行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應迅速報警,並保護好事故現場;
3、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後,應及時了解傷者的傷勢,保護好事故現場並報警。如傷者傷勢較重,在徵得傷者同意的情況下,應迅速求助他人將傷者及時送往醫院救治;
4、非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在協商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應迅速報警並保護現場,如有人受傷,應及時了解傷者傷勢,傷勢較重的情況下,在徵得傷者同意後應迅速求助他人,將傷者及時送往醫院。
㈤ 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㈥ 交通事故處理有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1、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保存證據、搶救傷員;2,向交通警察報警;3、在確保區安全的情況下,將車輛轉移到不影響交通的位置上並樹立危險標志;4、撤離現場,等待交通警察來處理後續事宜。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四條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